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部分课题申请指南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二○○二年七月前言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加速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科技部决定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部分课题的支持力度。
本项目旨在通过解决制约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瓶颈,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初步建立以食品加工为主体的“国家农产品加工体系”和新型的“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课题承担单位,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积极性,依据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申请须知一、申请内容1、新型豆奶(粉)加工关键技术、设备研究与产业化示范2、普通玉米淀粉深加工产品开发3、双低油菜籽副产品利用技术开发4、优质鲜榨苹果汁和浑浊型苹果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5、名特优蔬菜速冻加工关键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6、蔬菜汁产业化关键工艺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7、中国传统肉制品现代加工技术、设备与产业化示范二、申请管理1、由科技部农社司牵头,成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计划司、农业部、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科技司和科技部农村中心组成。
办公室设在农社司,由农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办公室邀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课题的评审工作。
3、按照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三、资金来源每一申请课题国家拨款200万元左右。
要求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国拨经费1∶1的比例提供相应配套资金,申请单位按国拨经费1∶2的比例提供自筹资金,国拨经费主要用于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攻关研究与示范。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京科院科发〔200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科研院的意见》(京科院发[2007]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基发字[2002]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7]第52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本院在首都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支撑,是依托优势学科和优先发展领域实施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本院创新型科研院建设的整体战略需求,在优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研究、公益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院属研究所(中心、馆)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院科研开发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二)审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三)监督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四)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五)组织协调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对实验室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科研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本院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本院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4月21日科学技术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旨在通过对农产品深加工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与产业化开发,突破一批制约我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初步构建国家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专项”坚持重点突破、市场优先、集成创新、强化协调、全面推进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要技术支撑,组成科技攻关联合体共同承担课题。
第四条“专项”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采取“集成强化、动态评估、滚动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项”管理采取项目管理办公室、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厅)、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牵头,科技部计划司,农业部、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等部门科技司(局)和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组成。
办公室设在农社司,由农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招标指南,组织课题的公开招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及签订课题任务书;(二)监督、检查课题的实施,组织总体专家组对课题进行检查、考核,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三)编制“专项”年度报告;(四)负责组织课题的验收,按要求准备专项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012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办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
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九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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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日期:2010年06月0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ﻫ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ﻫ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ﻫ第六条重大专项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审核工作小组、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联席会议统筹重大专项实施及资金配套工作,审定项目资金配套方案、政府股权投资方案,审定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调整,确定出资部门和额度。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平衡各专项配套工作,汇总各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批准及承诺、推荐情况,汇总各专项牵头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股权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等工作。
ﻫ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在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获得批准的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配套管理机制,提出政府股权退出的时机和具体方案,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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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配套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审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等决算工作。
第三章资金配套原则
第八条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牵头部门年度预算和市财政新增财力统筹安排,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范围。
第九条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结合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重点支持承诺将研究成果在京落地和产业化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
ﻫ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执行。
ﻫ第十条实行分类配套。
明确由北京市政府承担的“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地方配套经费由财政新增财力和该专项牵头部门予以保证,按国家要求予以配套。
对其他民口专项的项目、课题,结合成果落地和产业化意向,按在京单位实际获得中央经费的15%—20%予以配套。
特殊情况,由专项牵头部门提出初步配套方案,报审核工作小组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配套。
第四章配套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已由部门出具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的项目,各专项牵头部门应向审核工作小组及时提交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审核工作小组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新申请出具地方配套承诺函的项目、课题,由专项牵头部门结合本部门预算情况和成果落地的内容及意向,初拟配套意见,报审核工作小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通过审定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统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对在项目、课题申报初始阶段要求出具地方配套意见的情况,由专项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ﻫ第十二条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配套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项目适时在京落地、成果转化。
ﻫ第十三条项目、课题单位要及时向专项牵头部门报送项目、课题申报、立项、批准、执行和验收等重要情况。
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与对应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联系,了解专项阶段课题设立、实施计划、实施进展等,定期收集项目、课题立项、批准及进展情况,提交审核工作小组,由审核工作小组汇总上报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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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配套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获得立项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专项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情况和审定的支持方式,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
专项牵头部门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配套资金拨付建议。
第十六条专项牵头部门要加强项目、课题跟踪和检查。
发生项目、课题变更、中止、撤消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
发现项目、课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等行为,应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项目、课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起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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