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1.业务简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的原则。
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的行为。
2.相关规定2.1.国际收支申报原则(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的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2.2.1.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1)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壹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
2.2.2.国际收支申报号码(1)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的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及核查制度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架构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
(间接申报,逐笔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体制度) 间接申报,逐笔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体制度)
(二)汇兑统计申报制度
(实际上是间接申报,月度统计) 实际上是间接申报,月度统计)
九、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制度 一、概念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投公司等)、社保基 金和中投公司,每月向外汇局“直接申报”其外汇资金来源、外 直接申报” 汇资产总量和资产结构情况(汇发[2008]52号) 。 汇发[2008]52号 二、统计目的 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 。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 实行总部报送原则。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 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 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日内直接报送国 家外汇管理总局。 (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中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 包括总部在京外的中资银行、 地方性中资银行, 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 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日内按总部原则数据汇总后报所在地 外汇局。 (三)广东(不含深圳)目前有广州地区3 (三)广东(不含深圳)目前有广州地区3家银行,以及珠海 佛山、东莞等7 佛山、东莞等7个地市的农信社、本地商业银行、部分外资银行 分行报送此报表。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 的关联,目前的人民币跨境流通) 的关联,目前的人民币跨境流通)。 第二阶段:1980-1995年 第二阶段:1980-1995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初步建立 (开始是各个部委分别报送,自1988年开始统计局和外汇局每年 开始是各个部委分别报送, 1988年开始统计局和外汇局每年 编制和公布上一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 )。 第三阶段:1996-2006年 1996年正式颁布实行《 第三阶段:1996-2006年,1996年正式颁布实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办法》 外汇局承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职能, 统计申报办法》,外汇局承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职能,在全 国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国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为核心的多套电 子化统计申报系统,按国际惯例定期编制和分布我国“ 子化统计申报系统,按国际惯例定期编制和分布我国“国际收支 平衡表” 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全 国际投资头寸表” 面建成。 面建成。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全面开展统计申报系统电子化建设 和制度建设,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并行, 和制度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并行,目前在我国 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外汇金宏系统” 范围内推广运行以“外汇金宏系统”为核心的电子化统计申报体 系,相关统计申报制度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 相关统计申报制度也进行了全面修订, 报体系进一步完善。 报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

2014年广东省银行业国际收支业务技能竞赛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2、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包括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净误差和遗漏等几个项目。
4、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初次收入、二次收入)4个项目。
5、居民与非居民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的经济交易记入(金融)账户。
6、国际收支统计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7、良好的(国际收支统计信息)是制定正确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基础。
8.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9、国际收支平衡表是反映一定时期一国同外国的全部经济往来收支的(流量)表。
10、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币的标价方法称为(直接标价法)。
11、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12、缅甸货物进口方为逃避外汇管制而将货款从中国香港账户汇入我国,涉外收入申报单中“国别”栏应填写(缅甸)。
1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14、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同时完成对外付款申报。
15、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6、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17.境外汇入资金在境内发生中转,如结汇后划转,由(结汇中转行)进行申报,如在境内原币划转,由(解付行)进行申报。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操作规程方面问: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问:国内银行通过其总行和境外分行与国内其他银行调拨头寸,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问:离岸帐户与境内外发生的收付款如何申报?答: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帐户间在境内的资金划转也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如果非居民能够前往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并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如果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并且在资金汇入/汇出时确实不能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为“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问: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是否需进行申报?答: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为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
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因此,外商用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问:边贸外币现钞应如何申报?答: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规则

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范围: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含离岸业务部)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
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2.申报方式:个人国际收支申报方式包括现场申报和自助申报。
现场申报是指个人在银行柜台或指定自助终端进行申报,自助申报是指个人通过网
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申报。
3.申报内容:个人国际收支申报内容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收/付款人账号、收/付款人名称、收/付
款人开户金融机构代码、币种、交易金额等。
4.申报时限:个人国际收支申报时限分为立即申报和事后申报两种。
立即申报是指在交易发生时立即进行申报,事后申报是指在交易发生后规定的
时限内进行申报。
具体时限要求根据不同交易类型和实际情况而定。
5.申报责任: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责任主要落在个人的身上,需要自行负责申报。
同时,境内银行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和报送责任,确保个人国际
收支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是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规则的简要介绍,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银行或相关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7•【文号】汇综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三)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四)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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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
国际收支统计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准确统计的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包括了各种与外国相关的经济活动,例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
具体来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跨境贸易:包括进出口货物和服务的交易,以及与跨境贸易相关的运输、保险、仓储等活动。
2. 跨境资金流动:包括货币、证券、债务等金融资产的跨境流动,例如外汇交易、股票投资、债券发行等。
3. 跨境直接投资:包括企业通过股权、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外国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
4. 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跨境交易活动。
5. 跨境服务贸易:包括旅游、咨询、教育、医疗等服务的跨境交易
活动。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准确的国际收支数据,帮助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监测经济状况、评估国际竞争力等。
此外,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还有助于监测外汇市场波动、预警金融风险、改善国际收支结构等。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许多国家会采取各种措施来监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这包括建立统计制度、发布相关统计法规、加强数据采集和处理能力等。
同时,为了便于企业和个人申报,许多国家还提供了在线申报系统和统计报表,使申报过程更加便捷。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涉及到各个经济领域的跨境活动,对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统计和分析国际收支数据,可以更好地了解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