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第五条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发[2006]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指南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出口收汇企业可以通过外汇金宏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的网上申报。
一、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1.提交网上申报申请。
企业可以在银行《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或填写《申报及核销信息回执》,并将上述表格盖公章后提交银行。
2.新增业务操作员。
企业收到银行为其开通网上申报的“用户信息表”后,即可设置业务操作员。
(1)管理员用户登陆,网址/asone/,填写项目如下:(2)新增操作员:点击增加,进入增加页面填写用户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如下:用户基本信息填完后进行角色分配,点击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下的企业业务操作员,将其移动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后保存,点击确定即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
3.业务操作员进行网上申报(1)用户通过新设的业务操作员及密码登陆原网址,修改密码后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2)对于已解付的收入款,企业于收汇次日14:00之后,登陆企业版进入申报单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系统将自动显示未申报信息,点击申报号码录入申报信息。
(3)企业所需填写的申报信息及要求具体如下: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后即完成申报。
(4)如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直接进入核销信息专用信息录入,选择确定则直接进行核销专用信息录入,如果选择取消,以后可进入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境内收入)进行填写,多个核销单号之间用半角逗号隔开.填写核销单号及核销金额后点击保存即完成核销信息申报。
(5)错误信息修改。
银行审核未通过退回的申报信息,企业须进入涉外收入申报单-审核反馈疑问中进行修改;如企业自主发生的申报及核销信息修改,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修改,或出口核销专用联-核销信息修改中进行修改。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图。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内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版.docx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核查规则(2017年版)
本规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制定。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完整性核查以及准确性核查。
规则类别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
“反向拦截”是指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和“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的申报数据适用集中或轧差数据核查规则,不适用其他规则;还原数据适用其他规则。
1该部分的核查只针对《涉外收入申报单》,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中,该项名称为“收入类型”。
数据在导入外汇局相关系统中后,名称变为“收付款性质”。
2规则中的“%”是指计算机中的通配符,代表任意汉字。
3指绝对值。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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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第十九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
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