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长沙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要求1. 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 有独立的场所和办公设施;3. 有符合相关行业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4. 具备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信誉;5. 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职责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2.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3.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4. 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5. 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和管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决策,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2.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3. 负责管理物业维修资金,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组织开展业主参与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业主权益的保护1.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3.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基本情况和管理规定;4. 业主有权利用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5. 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救济途径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2. 调解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3. 仲裁解决:如调解无效,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仲裁;4. 诉讼解决:如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的申请、管理、监督和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
资质级别由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符合要求,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程序包括: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质审核,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资质证书。
第七条资质审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其不予发放资质证书的理由。
第八条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质更新,进行年度评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资质的退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退出,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到期未进行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年度评估,被撤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通报社会,并公示相应信息。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管理可以通过设立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居民委员会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公司应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评价和投诉。
第八条业主义务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九条居民权益保护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条纠纷协调机构设立物业纠纷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程序物业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物业纠纷协调机构进行调解,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机构设立物业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物业管理的公正和规范。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业主和居民有权向物业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物业管理行为违规的情况。
第十五条监察检查物业监督机构有权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是长沙市政府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下面来详细介绍。
一、总则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业主合理需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和标准,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1、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引导、组织和指导,同时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时,应该重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定期召开业主会议,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推进物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物业服务人员1、物业服务人员应该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接受培训后方可上岗。
2、物业服务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物业服务人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全面尊重业主权益,积极主动地协助业主解决问题。
四、业主权利和义务1、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内容,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业主有权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问题,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3、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积极参加小区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五、物业费1、物业费是业主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应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维修基金收支制度,对维修基金收支实行财务公开。
3、物业费必须保证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支出情况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物业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罚则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和其他必要处理。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企业法》和有关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取得法定的业务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提供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必要凭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监督社会资产共同使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四)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住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居住费用划分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志愿者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了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服务、解除服务等措施。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二级资质须知

长沙市申请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须知一、法律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二、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1、《湖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正本一本、副本两本)。
7、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11、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情况。
12、企业信用档案上报资料。
四、申请程序1、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物业管理面积核算表);2、物业监管处组织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整改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完善申报资料;4、现场覆核项目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5、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报省住建厅。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促进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t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社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t物业管理应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六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t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八条\t物业管理应追求效益和公益相统一,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机制,发挥业主积极参与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依照物业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择或组织招标产生。
第五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七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档案和财务帐册,按规定向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一)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核定。
其中三级资质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长沙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物业管理办法长沙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住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力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社区物业管理规划,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承担物业管理和维护任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缴纳,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
第四章社区公共设施及环境管理第十四条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需求和利益,确保其安全、整洁、便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社区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社区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推动社区绿化和垃圾减量工作。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出入口的管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住宅楼道、单元门的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长沙物业管理制度
长沙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二、组织架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进行注册。
三、物业管理职责1. 负责物业的日常维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2. 保障物业区域内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
3. 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等。
四、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五、服务内容1. 提供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照明等服务。
2. 管理物业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停车场等。
3. 协助处理业主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六、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2.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七、安全与应急管理1. 制定并执行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禁管理、监控系统等。
2.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八、监督检查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响应并处理。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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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74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条件:
(一)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核定。
其中三级资质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八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
第九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暂定三级)有效期为一年,应在暂定期到期前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核定资质等级。
在到期前30日内未按时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的,其资质失效。
在暂定三级资质到期之日未承接项目或管理项目经资质审批部门检查尚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的,由企业申请,报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可延期核定资质等级,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证书续期。
第十一条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行资质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原则上只受理省外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省内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企业诚信档案的内容予以考核。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申请资质核定的;
(二)阻碍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收费行为不规范,经物价部门认定属实的;
(四)在文明城市建设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同时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销资质(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上级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吊销): (一)不符合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行为之一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
业务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
质变更手续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属地街道(乡、镇)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企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资质审批部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