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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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

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5、托管时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 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分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资质:指具有高端、复杂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特殊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类资质:指具有普通物业项目管理和普通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类资质:指具有较低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和实力的介绍。

3.物业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状况的介绍。

4.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的介绍。

5.企业在行业内的荣誉、声誉和信誉状况的介绍。

6.取得的专业资格、所参预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的介绍。

7.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资质评定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评估委员会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待补充材料三种。

第五章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质变更、业务扩展、组织结构等情况,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未通过评定或者被取销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监督机制。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到本办法修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2)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其他证明材料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6日通过的法律,规定了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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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本文档将介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范围、管理要求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内容。

2. 管理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分类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不同,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以下几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写字楼物业管理企业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企业2.2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级资质: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较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级资质:具备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临时资质:临时性获得的资质,仅能提供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管理要求3.1 企业资质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2. 法定代表人联系明和职称证书(如有);3. 企业人员结构及从业人员联系明;4. 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5. 业务发展情况及业绩证明等。

3.2 资质评定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评定其资质等级。

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1.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2. 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设备管理等;3. 服务质量,包括保洁服务、安全管理、维修服务等;4. 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工程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护等。

3.3 资质管理周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周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评定资质等级。

评定时,将综合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情况、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企业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以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为了规范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云南省制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二、资质等级的划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云南省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进行的评定。

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具备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服务理念;- 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规模一般、管理水平较好、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进行的评定。

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理念;- 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的企业进行的评定。

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和服务理念;- 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质等级评定的程序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由云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评定程序如下:1. 申请资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首先需要向云南省物业管理协会提交资质等级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现场评审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符合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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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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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lt;物业
中小】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gt;的决定》修改)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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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方米; (1)多层住宅200万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
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
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
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
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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