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8•【文号】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企业:_________________申报等级: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企业印章)说明一、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0〕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0〕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以下简称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7)企业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与记分情况。
3、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1)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国家《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册证书。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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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c91c2f3169a4517723a39f.png)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物业管理专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
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苏住建物〔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苏住建物〔2018〕13号各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江苏省“十三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市区前期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市区销售型、非单一业主的新建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应当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住宅项目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的: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项目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型项目的,以住宅与非住宅所占比重为主的一类确定项目类型,依据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四)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无严重违规行为。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赤政字[2007]067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07]06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物业管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照相关旗县区政府的部署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政机构应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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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
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包括新办、核定三、二、一级),应当提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注册与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核相结合,纳入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5.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立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进郑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其他已办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达到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于:/wygl/wyglArticle.jsp?id=19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