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鄂建文[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正式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209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系统”,已经完成试用、完善及测试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标准,提高施工图审查管理水平。
为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安装不小于1兆的宽带网,并配备相关的计算机设备和配套的运行环境,应用Windows 2000/XP系统、Office 2000软件,以便及时与省建设厅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咨询武汉市讯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夏志宏电话:************************(办)。
另外,为充分发挥该系统作用,省建设厅建立了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来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工程师等数据库,各单位可登录查询网:http:///sgtschttp:///zcscx湖北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湖北省建筑厅制

监督机构
本工程已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
报送时间:年 月 日
(二)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备案
意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手人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9、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湖北省建筑厅制
表十五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湖北省建设厅制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万元)
工程类别
结构
类型
规划许
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或
开工报告号
监 督
注册号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
年月日
单 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湖北省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备案申请表

湖北省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备案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湖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一、此表一式两份,由申请备案证的企业如实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要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A4纸附页。
二、部分栏目填写说明:1.“企业名称"指申请备案证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全称。
2.“联系电话”指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办公电话、手机。
3。
“经营范围”指营业执照中主要的经营项目。
三、企业在申办备案证时,应附以下九类材料(均用A4纸规格并加塑料封面、编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1.书面申请报告.2。
企业概况。
(公司成立时间、从事安防行业时间、公司组织结构等).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经营地点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7。
曾经参加过相关技术培训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9.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
近三年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指工程合同、已验收的工程除合同外还应提供验收报告等,原件查验后退回,新办证公司不提供)。
四、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审理。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加A4纸附页。
工程仪器设备明细表注:使用现况包括正常、不正常;如填写不下可另加A4纸附页.保证质量相关的制度及标准注:录入保证工程质量相关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的标题,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等。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5•【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管理;(三)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承包、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定额、合同造价与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五)调解建筑市场中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内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二、办理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2、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收件回执单;3、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4、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补正后报备案科复审;5、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7、备案科工作人员将备案工程信息进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项目上报系统”微机登录;8、备案科工作人员打印备案证、加盖备案专用章;9、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颁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0、备案工作完成;11、备案资料归档。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适应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工程建设标难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难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批难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审查批难后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批难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审。
(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5、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3(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3(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3(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及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通报

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及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厅头〔2021〕105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及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厅头〔2021〕10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6月1日以来,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及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已上线一个月时间,现将具体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自6月1日全省实施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全面上线运行以来,系统总体运行平稳,情况较好,有效地提高了施工图审查效率;全省各地图审机构、设计单位克服系统不成熟、政务云数据不稳定等困难,积极参与项目图纸上传、审查工作,尤其是中、小型房屋建设计类项目,项目多、时间紧,大多数图审机构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切实达到了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理效能、服务营商环境的目标。
截止到6月30日,全省系统内单体项目数共1690个,各地审查数量分别是:武汉市(637个),黄石市(121个),十堰市(44个),襄阳市(142个),宜昌市(155个),荆州市(77个),荆门市(42个),鄂州市(40个),孝感市(37个),黄冈市(121个),咸宁市(44个),随州市(62个),恩施州(110个),仙桃市(27个),天门市(8个),潜江市(8个),神农架林区(15个)。
(一)运行情况好的方面1.全省实现线上审查全覆盖经过一个月的系统上线运行,全省各市、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均积极参与,加快落实;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103个县(市)区(不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风景区及经济特区)已全部参与实践线上图纸审查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安监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精神,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问题,现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解决企业在役装置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安全设计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提升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并完成50%以上的隐患整改,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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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 一、准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提交资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 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分支机构条件 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办理 《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 1、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符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业务范围和地 区不受限制的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主要技术力量符合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驻鄂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 术骨干须在总院(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主要仪器设备均须达到能同时承担2项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 共建筑或具有全部产权的住宅,且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 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和库房); 4、办理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在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良好; 5、在鄂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总院(公司)统一办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承保在鄂项目。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项目备案 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向湖北省住建厅政务大厅提交有关备案申请资料。 2、省住建厅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 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 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3、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登记。 (二)分支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 书面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资料齐全且具备所规定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本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或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资料。
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 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
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五、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全部条
1、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驻鄂分支机构一年内在鄂无勘察设计业务的; 3、驻鄂分支机构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出图专用章; 5、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款的规定; 6、驻鄂分支机构在鄂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连续3年未有一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的; 7、在鄂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 十四、外国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2、《湖北省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 附件一 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登 记 备 案 表
备案单位: 填表日期: 湖北省建设厅制 一、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 隶属(中央企业工委、地方、其他) 最早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资质等级 承接任务范围及 证 书 编 号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总承包: 其它:
全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 离退休人员数 技术人员总数 离退休人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技术骨干情况 技术骨干总数
注册执业 人员情况
一级注册建筑师 其 中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一级注册结构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结构师 离退休人员数 注册岩土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其 他 离退休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