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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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该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评估基本费用、附加费用和特殊情况费用等。

首先,评估基本费用是指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的基本收费项目。

根据不同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费用可以分为固定费用和比例费用两种形式。

固定费用适用于评估项目比较简单、价值较低的情况,比如房地产评估项目、二手设备评估项目等。

具体收费标准为每项评估项目收取固定费用,一般在人民币500元到2000元之间。

比例费用适用于评估项目复杂、价值较高的情况,比如上市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等。

具体收费标准为根据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的比例来确定,一般在评估价值的0.5%到1%之间。

其次,附加费用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办公用品费等。

这些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收取,一般由评估师和委托方按约定进行分摊。

最后,特殊情况费用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额外处理的费用,比如需要进行专项调查、抽样检验等。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同时,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还将不定期进行收费标准的修订,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行业的发展。

这些收费标准的公布也有助于保障资产评估行业的正常运作,维护评估师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多样的产业。

在这样一个经济活跃的地区,资产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价的活动,其结果对于企业、个人以及政府部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公正,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利益。

2. 合理合法,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 透明公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透明公开,对于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2.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应当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房地产资产评估和企业资产评估,应当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3.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机制。

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对于不符合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保障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

3.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不断完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五、结语。

山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推动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鲁财综[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1〕88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结合2010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在《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160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国库管理,《收费目录》对此类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示。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73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
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工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09
•【字号】鲁价综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5〕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2]1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11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重新公布我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与委托人在不高于该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土地、房产等有专门规定的评估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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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10〕253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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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时间:2010-12-31 10:42:01 [ 大中小] [ 打印] [ 关闭] [ 收藏]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1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务务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的1150%范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10%收取。

二、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不超过1000元/人·时;(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800元/人·时;(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四)助理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小时。

三、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由于委托人对时间的特殊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人员工作量超过该类型项目正常工作量的,评估机构可按照上述标准,采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脚下的时光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题记:蒲公英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蒲公英2015.12.13家乡的茶籽林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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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
时间:2010-12-31 10:42:01 [ 大中小] [ 打印] [ 关闭] [ 收藏]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计费基数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向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用,可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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