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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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体系

法制监督体系

法制监督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制监督体系。

该体系包含多种监督机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法律实施进行督查、检查以及指导,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的运行与实施。

首先,法院是法制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院通过判案、审理诉讼等方式,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权威和效率。

此外,法院还设立了上诉、再审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检察机关是法制监督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通过对各级公检法系统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起诉等程序,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检察机关还负责制定检察工作用语、检验检察机关行为准确性等,规范公检法工作,确保无障碍实行职责。

此外,行政监察机关也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机关对行
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和推进财务审计和管理工作,以
审计和监督的手段,防范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为行政机关的合法秩
序提供保障。

最后,社会监督是法制监督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监督是指
社会各界对公共机关和公共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法制监督中,社会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能够促进制度效力,推动公共服务机构执行法律,促进公共资源的正确分配和利用,反映
民意,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方案机制

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方案机制

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方案机制一、前言医院是卫生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命和健康的保障基地,也是医学科学研究和训练的基地,因此,医院的法制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得到完善和规范。

二、医院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建设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医院法制建设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问题,保证医患关系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2.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院法制建设可以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提高诊疗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医院法制建设可以加强对医院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预防、杜绝医疗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1.法规制度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需要依托法规制度的保障。

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规制度,确保医院正常运作,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权益。

建立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法规,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业的服务流程,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维护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权力监督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机制的另一大重点,是加强权力监督。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透明的决策流程,避免任意扩张,避免领导滥用职权。

另外,也要对医院内部的纪检机构进行加强,确保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发挥监督作用,增强管理层的自我约束。

3.责任追究医院内部管理出现失误和过失,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划分责任区间,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对医院内部的管理不规范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惩罚和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防范和纠正医院内部管理失误和过失,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提高医院全体的管理素质。

四、结束语面对现实存在的医护人员激励不足、医患纠纷等问题,医院法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显得愈发重要。

通过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对医院内部管理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有分局 名义 一般程序 案件 必须 经法 制员 核审 ,所 有
( ) 强 管理 与监督 , 三 加 强化 基层 法 制 员履 行职 责 意识 。近 年 来 , 局坚 持将 基层法 制 员履行 职责 我 的情 况纳入 目标 责任 制考评 内容 ,并给 予较大 考评 分 值 , 年终 检查 时 , 在 实行现 场 查案件 、 查登记档 案 、 查学 习记录 、 查执 法检查 自查报 告 , 现场 评分 。2 0 04 年年 底 ,两名 基层 法制 员因不 认真 履行 职责被 撤换 并受 到通报批 评 , 使 了基 层法 制员认 真履行职 责 。 促 法制 员制度 运行 3 来 ,共髓 督检 查行 政许可 行 为 年 14 件 、 政 处罚行 为 4 8 35 行 7 3件 , 实现 了执法监 督 向 基 层 的延伸 , 推动 了依 法治局 工 作 向纵 深发 展 。 也
责 能力。在 对基 层法 制员 的指 导上 ,我 局坚 持组 织
法 制员开展“ 一天一 题 、 一月 一法 、 季一考 、 终考 一 年
近几年 来 , 我局推 行 网上 办案 、 案件 集体 讨论 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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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法 制 建 设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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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案例 , 交流 行政执 法经验 。 中《 其 法制快递》 2 0 自 03
年 4月创刊 以来 , 已编发 6 期 , 受基层法制 员和一 8 深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强化法治监督机制

强化法治监督机制

强化法治监督机制强化法治监督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国家建设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

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要强化法治监督机制,确保人民享有平等、公正、公平的法治权益。

法治监督机制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其有效运行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至关重要。

一、法治监督机制的重要性1.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可以确保政府与公共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合法、公正、公平,保护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

2.促进政府行政公正。

法治监督机制的强化可以遏制和防范政府滥用职权、腐败等不法行为,保障政府行政公正、廉洁。

通过法治监督,可以有效杜绝权力滥用,避免任性行事,实现法治权威的真正落地。

3.维护社会稳定与法治秩序。

法治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它可以有效管理和处理社会矛盾,实现公平公正,防止舆论失控,减少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强化法治监督机制的途径1.完善立法和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是实施法治监督机制的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权力界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法治监督机制能够行使监督职能。

2.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独立是法治监督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保护,确保司法独立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使司法能够真正起到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作用。

并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司法程序,并依法实施司法监督。

3.增强法治教育和公众意识。

法治教育是公众接受法治观念和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守法意识,提高公众对法治监督机制的认识和支持。

4.推动科技创新与信息公开。

科技的进步为法治监督机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信息公开,增加社会对政府和公共机构工作的监督力度。

5.加强对法治监督机制的评估和监督。

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法治监督机制的运行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确保法治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
(一)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作用
1、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法制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使公众得到应有的保障,达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完善社会公共管理:法制监督能够促进政府部门更有效地加强社会公共管理,保证政府的各类行政决定不失公正和合法;
3、促进法治的完善:法制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府管理的水平学习探索各国新型政府管理模式,完善立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政府法规更新、更科学;
(二)细化法制监督体系
1、全方位监督:任何组成部分不得出现缺失,要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全面监督,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全面考核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
2、增强深度细节性:要增强深度细节性,法制监督不仅要形式上非常严密,而且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微观监督,深入探究,确保实施情况没有问题;
3、健全约束策略:要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健全有效的约束策略,完善各类相应责任制,加强约束行政当局的法律行为,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减少行政机关的失误行为;
(三)实施法制监督的措施
1、加大法制教育力度:要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宣传法制文化,广泛开
展法律宣传,使社会的各个层次的公民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2、加强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制度,健全完善监督方式和内容,将法制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加强政府责任追究:要加强政府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有力有效的责
任制考核,落实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政府安全机制,促进行政公正。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要 从 依 靠 个 人 的 智 慧 经 验 决 策 向集 体 智慧决 策转变 , 从 依 靠 个 人 的 智 慧 经 验 向 集体 智慧 决 策 , 是走 向科 学化 的趋势 。 但 监 察 对 象 不 服 行 政 处 分 的 申诉 以 及 法 律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后 再 申请 调 是 , 如 果 领导 者 的 权利 太 过 于 集 中 的话 , 决 法 规 规 定 的 申诉 = 是 调 查 处 理 监 察 对 象 整 部 分 规 划 控 制 指标 的 管 理 是 不 完 善 的 地 策 的 公 平 是 很 难 实现 的 。 如 果 城 市 规 划 行 的违法 乱纪行 为。 三 是 受 理 对 监 察 对 象 违 方 , 同时 也 存 在 着 一 部 分 的领 导 违 反规 划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制 定要 专 人 负责 收 集 整 理 法 乱纪 行为的检 举和控告 。 四 是 对 监 察 对 进 行 建 设 的行 为 。 现在 ,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对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以 及监 督 举 报 的 机 制 , 那 象 的 执 法 情 况进 行 的 检 查 。 这种行为是 无能为力的 。 么就 很 难 保证 城 市规 划 编 制 和 建 设 项 目审 1 . 4 社 会监 督形式 批 的 公正 性 和 民主 性 。 公民个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 社 会 各 3 城市规划 行政法 制监 督机制 中存在 的 4. 3 城 市规 划 公众 参 与制 度体 系 的建立 界 组织 监督 、 人 民 政 协 监 督 和 执 政 党 监 督 问题 通 过 对 我 国城 市 规 划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3. 1 行 政 法制 监督 的 法律 法规 存 在 问题 只 有 我 国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具 有 完 备 2 城市规 划管理制度 中行政法制监 督的 的 法 律 制 度 , 才 可 以 使 我 国 的 行 政 监 督 机 现 状 制 得 到广 泛 的 运 用 。 但是 , 我 国 现 有 的城 市 2. 1 城 市总 体规 划 层面 行 政 法制 监督 机 制 规 划 法 律 法 规 对 公 众 监 督 、 责 任 追 究层面 行政 法 制 监督 机 制 4 对我 国城 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的 现 状 4. 1完 善 民主 决策机 制 , 加强对 规划 决策 的 根据Ⅸ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城 乡规 划 法 》 中 监 督 的有关规定 ,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必 须 经 过 城 市 如 果 没 有 正 确 的 决 策 也 就 不 会 有 正 确 人 民 政府 审批 并编 制 分 区规 划 的城 市 的详 的 领 导 , 因 此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成 功 的 前 提 就 细规划, 一 旦 经过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在 一 是 完 善 城 市 规 划 决 策 监 督 机 制 。 由于 我 国 市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地 深 入 , 依 法行 政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的趋 势 。 政 府 管 理 城 市建 设 重 要 的 公共 政 策 和 行 政 手 段就 包 括 有城 市规划 。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者 的 行 政 决 策 不论 是 在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 还 是 在 实 施 城 市 规划 中都 占着非常重要的地 位 。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的 内 容不 仅 仅 是 城 市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 门的职责 , 同 时 也 是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人 应尽 的责任 。 4. 2 完善 城 市规 划决 策监 督机 制 的建设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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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机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逐渐完善,我街对行政的监督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数量大、机构多,具有中国特色。

尽管如此,管理中的问题长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再加大治理力度,却达不到百姓满意的效果,既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进步。

逼迫着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寻根溯源,以提出有效对策。

一、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建国后,我国政府体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发展:1.意识形态——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府体制的理论构想和基本原则;2.苏联政府体制模式;3.我党长期革命斗争中的实践经验;4.中国传统政府体制和政治文化;5.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战略选择。

这使得我国政府体制具有全能主义的特征。

这一体制的外在特征表现为:(1)社会功能萎缩。

百姓完全依赖政府部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中介组织都被刷上了行政机关的色彩而不能正常发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社会自我约束力弱,对不良社会行为的约束主要靠政府,而社会对政府的约束很乏力。

(2)职能过度膨胀,即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

(3)职能内容不合理。

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在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功能过强,宏观管理功能过弱;社会管制功能过强,社会服务功能过弱。

(4)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低下。

(6)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前,传统的行政体制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应有一席之地。

同时,这一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首先是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目标。

行政手段以权力为基础,层级节制、明确的权威和相应的服从则是其根本特征。

手段单一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经济手段、经济杠杆作用,结果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缺乏内在适应性,行政体制必然缺乏活力。

其次是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

长时间里有些部门追求着本应由企业追求的东西,从而导致角色冲突: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各政府部门要追求经济收益和利润;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它们要促进公益并保护公众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当所有者的角色压倒了公共权力拥有者的角色,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以牺牲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时,就是政府角色的错位。

第三是大一统要求。

全能的政府追求社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目标。

而这个统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高度统一、协调来实现。

实际上深层次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又使得协调统一非常困难。

第四是责任的无限与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职能和权力范围的扩张导致政府责任的膨胀。

不论是自觉主动地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和责任,还是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和无限期望。

最终是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强化。

然而,与政府责任无限性相对立的却是政府能力的有限性。

由于受客观条件和资源的限制,政府难以在所有职能领域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只能有所妥协,有所取舍。

最后的结果是,传统行政体制的内在矛盾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我们从怀着良好的愿望出发却很难达到目的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被提上议事日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并为之服务的行政体制的转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然而,长期处于无限责任环境中,集中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政府,是说一不二的政府,体制转轨中新制度要求政府置身于全面的监督之下,要求政务公开、透明,政府做事要让老百姓评判,要遵规守制,要有服务意识,要接受全面监督。

出现的“病症”是不习惯、不情愿、很反感,甚至是不允许。

一是一些人和部门尤其是领导者成为新体制约束的对抗者。

二是还在建设中或原本脆弱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难以招架、不敢阻挡。

三是监督缺少权力和权威。

利益和管理,权力和责任,服务与监督总是处在激烈对抗之中,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监督作用乏力政府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者等多重角色,因而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改革的目标是克服社会萎缩,但社会的强化却依赖政府的自我克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看不见的手”,而看不见的手却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创造。

缺少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的体制转轨,结果是旧问题未消除新问题又凸显,普遍的权力失范现象令人担忧,尤其是腐败现象呈现高发势态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可见我们不但需要改制转轨,需要建章立制,更需要有力、有效的法制监督。

遗憾的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着机制方面的缺陷,需要下狠心、花大力气去调整、完善。

三、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法律监督机制”,是指以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形成的法律监督有机整体和运行体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机制从总体上看,其缺陷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法律监督制度的权力整体配置---不合理总体看权力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

监督机关相互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影响了对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形式上很健全,实际上由于监督的分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司法机关监督力量偏弱,这种事后监督主要是做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

监督内容上较为狭窄,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受理,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一定损害。

内部监督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像专业监督,即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也还未建立高效而相对独立的监督。

专业监督部门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地位相对较低的部门,往往是监督不力,同时,也出现无力监督的现象。

社会监督,除了中央纪委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强之外,其他如新闻监督、人民监督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中彼此缺乏沟通和联系。

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如对一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多层次、多构成的公职不法案件的处理,要么几路人马同时“兴师问罪”,弄得发案单位无所从;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长期拖延不办;要么撒手不管,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如: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国家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监督。

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又如对领导班子“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严重空位,实际上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严重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

(二)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虚置化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度,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宪法赋予了其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人大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只是借助于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和质询,对日常的政府行为的监督鞭长莫及,总有隔着一层皮的感觉。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虚化导致了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乏力。

这种虚化表现在:1.立法监督方面:(1)缺少违宪审查制度;(2)法律对违宪审查程序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使得监督流于形式;(3)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权与人大的立法监督权之间的协调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往往损及人大的知情权力,从而无从监督。

2.执法监督方面:(1)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一方面存在职能重叠,另一方面两者关系没有法定化、制度化,没有协调和沟通的渠道;(2)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没有制度上的安排,人大对此难以给予立法监督,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也排除了司法机关的监督,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利用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来躲避监督、违法行政的现象日益严重;(3)政务公开制度不完善,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影响人大的知情权和执法监督的开展。

3.司法监督方面:(1)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缺乏制度的安排;(2)人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职能划分不清;(3)对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没有找到平衡点并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确定。

(三)法律监督机制——缺乏整体协调1.纵向看,人大监督作为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的划分不清,行政机关在监督职能上与权力机关也存在重叠,与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缺少沟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由此人大监督往往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难以取得实效。

2.横向看,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缺乏协调制度,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不顺,权力配置失衡,如检察机关既要行使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公诉的职能,又要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抗衡手段明显不足。

而且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在当地党政领导管理的体制下,确难发挥监督作用。

3.内外看,内外监督存在主辅倒置。

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而言,对他们的监督应该以外部监督为主,但是目前在制度上,注重的是其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而其外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相对较弱。

这就形成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其内部监督为主的现状,然而由于其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法律监督职权不清,监督职能重叠,上下沟通、配合及控制渠道不畅,左右缺乏协调,内外本末倒置,使得我国的法律监督在体制上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各搞一套,缺乏系统协调,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联系不密切,相互磨擦、相互掣肘,导致整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四)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很强,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困扰,不能真正独立的行使监督权力,平时主要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

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对行政机关不能有效行使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能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很难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行政内部监督不论从形式到内容都缺乏独立性。

上、下级之间的一般监督,由于隶属关系导致下对上的监督力度微弱。

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监督是“同仁”间的监督,往往是你好我好,难动真格。

专门监督虽有专门法律规定,但因监督部门的人员隶属于行政系统内部,受双重领导,财物由政府提供,实际上相对独立性缺失,监督空位。

社会监督中,舆论监督的多数新闻媒体受控于政府,与之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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