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客户移动业务靓号协议

中国联通客户移动业务靓号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协议作为《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受理单》(以下简称业务受理单)合并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所选择的移动业务靓号为,预存

款 3600 元,协议期自年月至年月,协议期 5 年,协议期内月承诺通信费 300 元,月承诺办理最低套

餐 296 4G全国套餐。甲方选用的靓号应带动发展用户总计 10 户,带动用户入网套餐不低于 76 元。

第二条使用条件

(一) 本协议中甲方预存款仅限该靓号使用,可延期消费,只在甲方办理过户或销户业务时方可退还余额部分。预存款可用于抵扣甲方每月承诺通信费(含国际及台港澳长途、国际及台港澳漫游、SP等费用)。

(二) 当甲方月承诺靓号通信费与其选择的营销活动月套餐有差异时,以较高者作为甲方的月最低消费额度,甲方实际通信费用不足此额度时,甲方仍应按此最低消费额度向乙方交纳通信费用。

(三) 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办理转预付费业务、降低月承诺通信费、销户、停机保号、复装等业务。

(四) 用户一年内不能办理过户业务。协议期内或协议期外,甲方办理过户业务时,新用户需重新签订靓号入网协议并交纳预存款,协议期及月承诺通信费自过户次月生效。

(五) 若甲方为乙方现有2G或3G用户,在申请办理迁转4G业务时,甲乙双方所签原协议中的剩余预存款、月承诺通信费、剩余协议期仍按原协议执行,但过户、销户等规则应按照本协议执行。

(六) 协议期满后,甲方可继续使用本号码,同时不受本协议靓号办理条件限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甲方承诺自办理之日起,靓号正常开通使用,并履行以上使用条件;若靓号缴费期内未缴费、且超过9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追缴欠费并停止服务,冷冻期(90天)后回收该靓号,乙方不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销户等行为时,则甲方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月承诺通信费(元)*3个月。

2. 乙方有权以甲方账户中剩余的预存款直接抵扣欠费、违约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乙方保留对甲方追缴的权利。

3. 乙方构成违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为准;本协议与《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时,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对套餐资费的修改要求,将继续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套餐资费。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及附带靓号规则所述的全部条款及条件)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用户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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