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合集下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1. 引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所需的一种证明文件。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等性质,可能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安全威胁的物质。

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功能、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证件。

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持有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颁发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确认其具备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功能3.1 安全管理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方式。

持证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灾害。

3.2 资质认证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认证的一种方式。

持证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

只有通过相关考核和评估,并获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才能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3.3 监管和执法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查验持证单位或个人的证件,了解其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和整改。

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申请流程4.1 准备材料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证明文件•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4.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港务局、海事局等。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表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是□否□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安全负责人
电 话
手机
经办人姓名
手 机
传 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及有效起止日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一、申请材料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时,需要提交以下必要材料:1. 填写完整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申请表》。

此表格应清晰填写,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运输方式、装卸设施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2. 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

这应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的文本。

这应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设备及演练情况等。

4.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这应包括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5.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这应包括设备的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6.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例如环境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二、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2. 材料审查: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核查:对于材料审查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4. 审批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管理部门将做出审批决定。

如果审批通过,管理部门将颁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的时限一般为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如果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时限可能会延长。

四、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将根据审查和核查的结果而定。

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可以开始进行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配合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核查工作,确保现场与提交的材料一致。

3. 如有任何变更,如设备更新、人员变动等,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4. 遵守审批规定,在获得许可证后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厅水字[2O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O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变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

为适应当前港口危_险货物安垒菅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好职责交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接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权限暂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许可条件和十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垒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

建设单位向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夸2009年第13号),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一、前言危险货物的运输及作业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指南是为了规范危险货物在港口的作业程序,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进出口港口作业的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港口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相关作业人员均应遵守该指南。

三、审批程序1.登记申请:港口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之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证书和许可证等。

2.技术评估:主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作业能力,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现场检查:主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港口的基础设施和安全措施,检查是否满足危险货物的作业要求。

4.审批决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检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港口进行危险货物作业。

批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后续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

四、作业流程1.申请准备: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进行港口作业之前,需提前与港口企业约定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等。

2.进出港登记:运输单位在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出港口之前,需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和货物的基本信息,以便港口进行安全控制。

3.装卸作业:港口企业按照作业计划进行装卸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作业人员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4.作业记录:港口企业需对每次作业进行记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货物和作业人员等。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监督检查之用。

5.紧急处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时,港口企业需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事故的控制。

五、安全措施1.人员培训: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培训,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作业规程和应急处理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维护设备:港口企业需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你局2004年7月1日《关于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港口码头经营多层承包,中间人的主体如何确定问题港口码头经营人将自身经营中的一部分业务活动承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人不得将港口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

不直接参与港口经营活动只赚取在承包过程中差价的中间承包人不是港口经营主体,不能取得经营许可也不得从事转租业务,凡从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经营行为的都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

二、关于政府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码头,从事社会经营如何确认的问题法律规定港口经营性设施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

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作为港口经营主体则需要出具国家有关文件许可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不能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三、关于港口码头设施所有权人将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如何确认其主体资格的问题。

港口设施租赁是一种港口经营活动,应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范围,出租人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港口设施所有人将自身的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从事的租赁活动是《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租赁经营活动,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四、关于港口经营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港口设施不在同一地区,申请人应在何地办理行政许可的问题按照我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到港口设施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五、关于在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时,申请人提供数年前的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核准证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把握核准证明有效性的问题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现有申请内容(经营设施和作业条件)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供消防和环保等部门新的核准证明;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申请经营内容一致,则不需申请人提供新的核准证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
和申请材料规定
篇一: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
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

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负责。

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

第八条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

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单号查询相关事宜。

报告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年份+5位数流水号。

流水号从00001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

范例:定海分局XX年生成的第9份报告单号:LAXX00009。

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

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撤销原报告单。

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流程见附件
2)
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由并告知报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
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

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实行定期申报的,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定期申报和情况特殊的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转自:小草范文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相关指令。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时完成港口生产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后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

储存的危险货物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
物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七条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以不定时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数的50%。

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次数的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

实行定期申报的,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十八条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设备、装臵、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发现港口经营人申报信息、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九条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

凡是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

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物
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台帐和档案。

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相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港?XX?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审批表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
篇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篇三:港口经营许可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审验_《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