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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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5
•【文号】交办水〔2016〕122号
•【施行日期】2016.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附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 (1)一、编写目的 (1)二、使用说明 (1)三、法律依据 (1)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2)一、消防 (2)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 (2)1.2消防设备配备 (2)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 (2)1.4可携式灭火器 (2)1.5灭火装置定期检测 (3)1.6码头操作人员 (3)1.7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安全制度 (3)1.8消防应急措施 (3)1.9义务消防队 (3)二、防污染的要求 (3)2.1防污染材料 (3)2.2防污染应急计划 (3)2.3码头操作人员熟悉情况 (3)三、电气设备 (3)四、照明 (3)五、船岸安全措施的联系 (3)六、值班制度 (4)七、应急准备 (4)八、通讯 (4)九、船岸间的通道 (4)十、静电预防 (5)十一、其它设备 (5)11.1软管 (5)11.2盲板 (5)11.3法兰联接 (5)11.4接油托盘 (5)十二、操作规程 (5)十三、安全制度 (5)十四、组织结构 (5)十五、码头资料 (6)十六、人员素质 (6)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6)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6)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6)1.1检查内容 (7)1.2一般要求 (7)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8)2.1检查内容 (8)2.2一般要求 (8)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9)3.1货泵的检查 (9)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10)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13)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13)4.2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13)五、应急截止系统的检查 (13)5.1检查内容 (14)5.2一般要求 (14)六、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14)6.1检查内容 (14)6.2一般要求 (14)七、透气系统的检查 (15)7.1检查内容 (15)7.2一般要求 (15)八、电器、无线电装置的检查 (16)8.1检查内容 (16)8.2一般要求 (16)九、防火与消防 (17)9.1检查内容 (17)9.2一般要求 (17)第三篇、各种类型的码头(泊位、设施)技术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8)一、与城市生活饮用水取水源、相邻的码头、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18二、各类码头(泊位、设施)的基本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9)2.1油类码头 (19)2.2散化码头 (21)2.3液化气码头 (21)2.4散/杂货、集装箱码头 (22)2.5水上储库、水上过驳作业点 (22)2.6水上加油站、点 (23)2.7洗舱站 (23)第四篇检查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24)一、散装液体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4)二、集装箱及包装危险品船岸装卸(岸方)安全状况的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8)三、上加油站(船)安全技术与管理状况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9)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来说,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申报和备案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相关信息。

2.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巡查检查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

3.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要求港口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运输。

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保障港口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装卸、驳运、储存三项功能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3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3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所有环节,包括装卸、储存和运输等。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设立作业管理机构,明确作业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作业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和资质。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定期开展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作业设备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档案和维修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流程,指导作业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超速、超高等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定期进行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030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查看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记录。
3.现场考察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0301
0304
4.制度和规程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2.现场考察作业及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的掌握熟悉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审批、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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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16年9月5日交办水〔2016〕122号)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

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 综合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3.6 专项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7 重大危险源按GB 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监督检查机构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4.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4.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

5 监督检查人员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

5.2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5.3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预案。

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6.1 监督检查方式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

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

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6.2 监督检查频次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

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级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7 监督检查方法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8 监督检查程序8.1 监督检查准备8.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

8.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

8.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8.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

8.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8.3.1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8.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8.3.3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2)。

8.3.4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3.5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8.4 跟踪督查8.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8.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8.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 监督检查内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9.1 经营资质与文件9.1.1 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9.1.2 安全评价: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4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港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9.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2 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9.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9.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9.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4 制度和规程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9.4 教育培训9.4.1 培训与管理: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4.2 持证上岗人员培训:依法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9.4.3 相关方培训: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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