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医疗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落实责任制。

二、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科室医疗安全管理责任。

三、治疗组长为本组医疗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要配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医疗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规范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和医疗风险评估。

四、主治医生、经治医生和护士为所管患者的责任人,承担所管患者的安全责任。要做好各项诊疗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及时向治疗组长、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汇报。

五、各级医疗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优化医疗流程,为临床规避医疗风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因管理不善、缺乏执行力或应对危机不力造成医疗安全责任事件或严重影响者,追究当事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六、医疗安全责任事件是指因管理失职或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未履行或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执行临床技术准入标准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管理和诊疗行为。对于造成下列医疗安全责任后果的医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将予以责任追究:1.手术病人(包括治疗或检查)身份错误;

2.手术部位错误;

3.组织或器官错误切除或严重损伤;

4.手术器械或物品遗留体内;

5.血型输入错误;

6.严重用药错误;

7.非法执业或超越自身能力水平实施诊疗造成伤害后果;

8.严重疾病的诊断错误或漏诊;

9.没有手术指征或存在手术禁忌症实施手术造成伤害后果;

10.因管理混乱或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医院感染等伤害后果;

11.值班医生救治不到场或急诊会诊不及时造成伤害后果;

12.随意涂改、篡改、隐匿、销毁或丢失病历;病历项目不全、缺失临床操作或重要记录、没有执业医生签字或病历严重缺陷造成举证不能;

13.延报、漏报、瞒报医疗安全或医疗事故隐患造成伤害后果;

14.有创治疗或有创检查、贵重治疗或贵重检查、特殊治疗或特殊检查、自费治疗项目或自费药物(耗材)等各类没有告知的行为;

15.排查、监督不力或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酿成安全事故;出现严重并发症没有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和科主任;

16.发现不良医疗事件或安全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整改,造成伤害扩大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发生;

17.经医院医疗纠纷鉴定专家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原因引发的医疗责任事件。

七、医疗安全责任事件处罚分类

1.经济处罚;

2.行政降级;

3.技术职称降级或延缓晋升;

4.执业处罚(临时调离、暂停执业、调离原岗位、申请吊销执业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医疗安全责任事件处罚标准和程序

(一)处罚标准

1.医疗安全责任事件相关当事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主治医生承担15%的赔偿责任;治疗组长承担20%的赔偿责任;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5%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与上级医生属于同一人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累加;并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追究医疗安全责任。

构成下列第2-5款医疗安全事件,如果当事人主动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者,视情节可免于行政、技术职务和执业处罚。

2.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或赔偿超过20万元者,给予至少停止执业一年或行政降级、技术职称降一级。

3.构成二级医疗事故或赔偿超过15万元者,给予至少停止执业6个月或行政降级、技术职称降一级。

4.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或赔偿超过10万元者,给予至少停止执业3个月或行政降级、延缓晋级1-2年。

5.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包括严重差错)或赔偿超过5万元者,给予停止执业1-3个月。

6.医疗安全责任事件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巨大,给予调离原岗位、申请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程序

1.根据各级医学会鉴定结论确定医疗安全责任事件的性质、程度和责任主体,或由医院医疗纠纷鉴定专家委员会认定,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

2.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由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九、医疗安全技术事件是指虽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履行告知义务,但由于医务人员的认识和技术等因素,造成不良后果者。

医疗安全技术事件按照《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罚规定》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加倍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给予告诫谈话、全院通报批评、暂停执业1-6个月培训、延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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