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合集下载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张新颖S130213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介绍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在本专题中,笔者主要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牛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手段干预另一国内部事务,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人道主义的政策。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方廷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中国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国家专横地残酷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

据此,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 Enforcement Ac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 ,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5联合国宪章6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展历程(一)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1.早期的国际法学说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Theodor Meron)近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作者:蒋圣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因其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生了新的发展和改变,其与上述两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已不再是全然矛盾对立,而是出现了一定积极的联系。

通过对这种积极联系的深入挖掘,应当可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切实起到保护国际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一、引言发端于十九世纪国际实践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全球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当差异。

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受到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其与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亦出现了从全然对立向积极联系的逐步转变。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相交于后者在国际法上却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

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中都有据可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即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和引申出了互不侵犯原则(该条第4项)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该条第7项);此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1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

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

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郑军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2)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结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

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

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

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

不干涉内政原则探究——国际法与国际干系分析引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理,在国际干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行深度探究,并结合国际法与国际干系的分析,探讨其内涵、意义及适用状况。

笔者将从历史背景、主要原理、国际法的视角和国际干系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不干涉内政原则诞生于17世纪,起初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国家的利益而提出。

在那个时期,肯定主义君主国家强调领土主权,认为国家内政是不行干涉的。

19世纪以来,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始演变,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主要原理1. 领土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国家主权,主张每个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内政享有肯定的控制权。

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干系中最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事务,其他国家不应当干涉。

2. 国家对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应该对等对待。

没有哪个国家在国际干系中有肯定的优越地位,没有任何国家有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三、国际法的视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确立。

《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他国际法文书和司法实践也进一步补充和进步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1. 条约法《维也纳联合国关于条约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合法的政府之间的条约干系,并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

依据该公约,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否合法,应由本国自己决定。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也支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尽管国际人权法主张保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它并不赐予其他国家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权力。

四、国际干系的角度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干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国际社会的运作和国家行为。

1. 维护和平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最重要作用是维护和平。

通过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可以缩减战争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

2. 增进国家独立和自主不干涉内政原则保障了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利。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

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

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

2019年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9年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一、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简称,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和贫富程度,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

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依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地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他国干涉。

(一)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文件确认不干涉原则第一次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

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绝不干涉别国的政治。

他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由于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价值与共识,逐渐为许多国家接受。

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在第15条的第8款规定了该原则,明确了按照国际法纯属一国国内管辖的事件,国际行政机构不应给出建议。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其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确认了该原则,如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87年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肋、原则的效力宣言》;1981年通过的联大36 / 103号决议。

这些国际法文件都一再指出各国有义务尊重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式,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肋、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人权等其他理由为借口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联合国《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 , ST/LEG/SER. F/1.143-147 ,160-167)因此,对于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际法确认不被干涉是国家的一项基于主权的权利。

(二)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院确认在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中也确认了不干涉原则。

在该案中,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境内从事港口布雷、破坏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等行为,以及资助尼加拉瓜的反政府集团等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已经被全
世界国家所认可,并详细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之中。然而,促进人权的尊重与
遵守亦是联合国的宗旨内容之一,从最初的索马里冲突到科索沃战争再到最近的
利比亚战争,西方国家都是举着人道主义这面旗帜进行武力干涉。本文结合具体
实例,探讨在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权;主权
2011年2月,叙利亚反对派与政府军之间的矛盾激化,逐步发展成为国内
战争。为了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的侵害,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通过
了以“保护平民”、“设立禁飞区”等为主要内容的第1973(2011)号决议。[1]2011
年3月19日,北约部分成员国开始空袭利比亚,这是继伊拉克战争之后,以美
国为首的北约又一次军事打击,而这次的美国又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该
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关注。一、从理论层面分析不干涉内
政原则的定义及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
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
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
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要分析在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人道主义干涉的
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对“干涉”这个词的内涵进行分析。
按照国内学者主流观点,所谓“干涉”,是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
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2]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
斯特派则认为:“干涉是指专横地干预,是否定国家独立的行为。它隐含了一种
强制性的对与实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要求,这种要求如果不被服从,就会引起某
种形式的强制威胁或诉诸强制。”按照他的观点,再结合《宪章》的第2条第7
款,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对人权进行一般性讨
论,或直接针对某一国家的人权问题讨论,都不能被视为干涉,因为它们都不构
成强制性的专横的干涉。
那么,假定大会和安理会,经社会有权力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现状进行讨论,
如果某一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安理会是否有权对这一国家
进行干涉,包括最高程度的武力干涉?对于这个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基
本有了定论。自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西方国家盛行。该理论主张当一
国国内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之不法行为时,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可
采取各种措施以制止该行为,“人权高于主权”论调由此产生。二、实践中人道主
义干涉的应用
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派遣多国部队对特定国家进行人
道主义干涉是在1991年的索马里冲突。
1991年1月26日,索马里政府被推翻,索马里瞬间陷入了混乱及无政府状
态。为了避免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12月3号,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794
号决议,目的是保护平民,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发生。从世界各国都对联合
国的794号决议表示赞同,以及纷纷派遣多国部队的事实表明:如果联合国主导
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维护某一国家的国民被大规模的剥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的人权或为制止发生在某一国家的非人道的事情。而且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在于
防止侵犯基本人权的事情的发生,如发生大规模的种族灭绝事件。那么从国际社
会现实和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特定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包括
武力干涉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不只是一种国内事
务,当迫害造成大量难民流离失所并严重影响到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时,应视为对国际社会和平安全构成了威胁。[3]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人
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主体应该是联合国并且只能是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应作为授
权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合法主体。这就与西方国家盛行的半边人道主义干涉形成
了鲜明的对比。三、西方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浪潮
自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立足之地以后,西方国家为了其自身
利益,就一直试图通过这个借口对他国内政进行粗暴干涉,如果其意图无法得到
联合国安理会的认可,他们就自主发明了“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这个新兴词汇。
最能代表西方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莫过于1998年的北约轰炸南联盟。
1999年3月,北约公然绕开安理会开始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开启了冷战之
后单边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此次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
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其行为除了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之外,还很可能
会被滥用,成为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借口。另外,这样做有损安理会
的权威,挑战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综上所述,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
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同时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是非法的。[4]四、利比亚战争
的相关争议
正如前文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在某一国家确实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
之时,人道主义干涉的确是有必要适时介入,这点也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然
而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主体是且只能是联合国安理会,
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都是非法的,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
是对他国主权的粗暴干涉。
那么,在这里就需要讨论另一个更深入的问题,是不是所有安理会授权的人
道主义干涉都足以发动一场战争以至于推翻这一国家的政权?换句话说,就是如
果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么这种干涉应该持续到什么时候为
止,是不是只要没有人道主义灾难了就应该停止武力干涉?而安理会是否需要承
担这样一个义务,那就是判断何时停止人道主义干涉?
其实从这次的利比亚战争中可以看出,也许利比亚的确可能存在一些人道主
义问题,但其究竟是否已经达到需要外部武力干涉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从北
约空袭后的局势看,大量平民死于战争以及沦为难民系利比亚内战及北约空袭本
身所致,而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利比亚政府一方仍在故意实施非人道行为,而此
时北约并未停止武力干涉。众所周知,北约发动空袭乃是为了自己在北非的战略
利益以及经济利益,北约支持利比亚反对派武装推翻卡扎菲政府,并非真心是为
了消除人道主义危机等这类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所谓的保护平民只不过是给西方
国家赤裸裸地以权力界定的利益穿上了皇帝的新装而已。所以,虽然安理会第
1973(2011)号决议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北约的空袭行为也不能算是单边人道主
义干涉行为,但是在北约应何时停止空袭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安理会应该有一
个新的决议出现。因为1973号决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平民,是为了防止人道主
义灾难的出现。而当卡扎菲政府停止屠杀平民的时候,北约应该停止空袭,卡扎
菲政府与反对派的战争是利比亚的内政,他国包括联合国都不应该干涉。所以,
安理会不但应该以1973号决议的形式授权北约进行空袭,更应该适时的停止人
道主义干涉,因为干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翻卡扎菲政府,而是为了保护平民,
防止人道主义灾难。五、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在国际上争论纷纷,是因为其本身所特有的性质。一方
面:如果某一国家确实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那么国际社会当然不能袖
手旁观,致该国国民的生死于不顾;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一直盛行单边人道主义
干涉理论并积极为之辩护,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他们就是想为自己粗暴干涉他
国内政找到一个合法的借口。这自然会得到大多数弱者国家,或者说被干涉国家
的强烈反对。从国际法的层面上讲,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主体是且只能是联
合国安理会,任何国家以任何名义进行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都是非法的,是对他
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这一点作为前提应该首先明确。
然而,单单做到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正如本文中所提到的,安理会不单
有权授权他国进行武力干涉,并且在这一国家的人道主义灾难消除之时,应该适
时发表决议停止人道主义干涉,而并非如这次利比亚战争一样直到推翻卡扎菲政
府为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真正的让人道主义干涉起到其本身应有的作用,并
且不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借此之口武力干涉他国内政。
参考文献:
[1]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3(2011)号决议S/RES/1973(2011),
2011-03-17
[EB/OL].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htm.
[2]王虎华主编. 国际公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5.
[3]成衔. 国家主权原则下的人道主义干涉[J].经济与法,2010(7).
[4]帅海涛. 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