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试述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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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干涉原则

论不干涉原则

论不干涉原则摘要:“不干涉原则”的产生背景十分复杂,其伴随着国家主权理论的产生而产生,在上个世纪“不干涉原则”逐渐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前,世界各国经济不断发展,各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作为国家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原则”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近年来,作为世界大国的美国突破不干涉原则对我国的内政问题常常插手干预。

为正确应对他国对本国内政等问题的干预和挑战,我们有必要对”不干涉原则“进行探讨研究,对该原则作出科学的理解与适用,摆脱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全球霸权主义。

关键词:国际法不干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外交政策绪论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一直是该项原则的拥护者与执行者。

但是,中国因为人口多、面积广、历史复杂等因素,其内政问题长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干涉,其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受到极大冲击。

因此坚定不移的维护不干涉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

近年来,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全世界有目共睹,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与话语权不断提升,与之同时,中国也就承担着更多的国际责任。

不干涉原则是维护各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蕴含着哪些追求世界和平、寻求世界秩序稳定国家的美好构想,这样的构想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国及其他受干涉国家提供思想与理论支持,既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重要利益,也维护世界拥有和平稳定的发展格局。

第一章不干涉原则的理论第一节不干涉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干涉”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适用并不少,作为生活词汇,其所能反映的社会现象十分广泛,这一现象自从有记载以来就不断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体现出来。

但是国际法上“干涉”这一法律概念,其才产生于20世纪。

第二节不干涉原则的渊源一、不干涉原则之形式渊源不干涉原则渊源是指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法中对于该原则的明确规定。

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

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5)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5)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

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

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

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

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20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

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

不干涉内政原则探究——国际法与国际干系分析引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理,在国际干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行深度探究,并结合国际法与国际干系的分析,探讨其内涵、意义及适用状况。

笔者将从历史背景、主要原理、国际法的视角和国际干系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不干涉内政原则诞生于17世纪,起初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国家的利益而提出。

在那个时期,肯定主义君主国家强调领土主权,认为国家内政是不行干涉的。

19世纪以来,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始演变,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主要原理1. 领土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国家主权,主张每个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内政享有肯定的控制权。

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干系中最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事务,其他国家不应当干涉。

2. 国家对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应该对等对待。

没有哪个国家在国际干系中有肯定的优越地位,没有任何国家有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三、国际法的视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确立。

《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他国际法文书和司法实践也进一步补充和进步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1. 条约法《维也纳联合国关于条约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合法的政府之间的条约干系,并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

依据该公约,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否合法,应由本国自己决定。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也支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尽管国际人权法主张保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它并不赐予其他国家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权力。

四、国际干系的角度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干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国际社会的运作和国家行为。

1. 维护和平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最重要作用是维护和平。

通过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可以缩减战争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

2. 增进国家独立和自主不干涉内政原则保障了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利。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认为它源自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更为众多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

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干涉内政原则正面对这新的挑战。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渊源与性质不干涉这个概念在国际法学说上的起源和成熟相对较晚,通常认为最先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学者沃尔夫。

但是,早期自然法学者,例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被认为在法理渊源上对不干涉做出了有益的铺垫,包括自然法、主权平等理念。

最早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法律文件中是1793年的法国宪法,法国的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在此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越来越多出现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对不干涉原则进行系统的编纂与发展。

此后的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特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这再一次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实在法性质和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了两个性质。

首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具有以下以下两方面内涵。

第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不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体现在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和文件之中。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当今国际社会基本结构而产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现实。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

这体现在一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又遭到以大国为首的违反。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引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合法性以及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黑鹰坠落”的结果便是不遵守这一原则对美国的“惩罚”;然而,在“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之后,便突出了使用“两分法”看问题的重要性,使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出现了“纰漏”。

本文不仅要具体地分析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剖析出“内政”的含义,而且也将从另一方面谈到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的,其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三、怎样界定“内政”(一)“内政”的含义关于“内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下的定义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而国际法上的“内政”,则应该带有国际法的光环,其是指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前提下, 属于国家管辖的所有对内对外事件。

包括领域管辖(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 普通性管辖所涉及的事件。

(二)正确判断国际法中的“内政”国际法上的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这就不是内政,一个国家在境外的行为, 也可能是一国的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 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 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者都符合,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只符合国内法, 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就不属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内政”。

(三)“内政”的内容1、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对外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交往的行为。

2、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选举权、选择程序、选举方式等行为。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的分 界 , 不 仅在 于 肉眼可见 的边 界 主权 之 内 , 由国内法管 辖 , 不 受 他 国 干 预 。 而 国
国际法领 域 的扩展 。
国 国 内 管 辖 事 务 。 自《 联 合 国 宪章 》 缔结 以来 , 该 原 则 作为 国际法 基本 原 则 , 在 国 与 国 的 外 交 中 被 广 泛
应 用 。 而 我 国 自加 入 联 合 国 以 来 , 作 为 五 大 常 任 理 事 国之 一 , 在 外 交 层 面 也 一 直 严 格 遵 循 不 干 涉 别 国 内 政 原 则 。但 是 这 一 原 则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并 非 一 成 不 变 , 2 1世 纪 以 来 , 区域 冲 突 边 界 冲 突 仍 时 有 发 生 , 同
o f i n t e r n a l a f f a i r s ) , 是 从 国家 主权 原 则 中发 展 起来 的一 条 国际法基 本 原则 , 是 指 国 与 国 的 相 互 交 往 中
提 出 国 家 主 权 学 说 。 但 是 布 丹 提 出 的 国 家 主 权 学
说 , 有 自身 的 阶 级 局 限 性 , 在 国家 主权 之 上 , 仍 强 调
D0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7 6 2 3 . 2 0 1 7 . O 1 . 0 0 8
不 干 涉 内政 原 则 ( p r i n c i p l e o f n o n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涉 的 内涵 和 行 为进 行修 正 。
[ 关键词] 国 际 法 ;不 干 涉 内政 ; 主权 ; 保 护 责任 [ 中 图分 类 号 ] : D5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1 — 7 6 2 3 ( 2 0 1 7 ) 0 1 — 0 0 4 6 — 0 5

浅论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不干涉内政原则作者:李梦璐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6期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指导当今国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就是对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并提出应对的对策。

关键词:内政不干涉内政挑战对策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述“内政”和“干涉”的界定问题的存在会影响不干涉内政原则在适用上的界限不清,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下分析。

(1)“内政”的含义。

什么是“内政”,就如“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样,学者们有很多不同的见解。

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就是国家在宪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一切对内对外活动;有学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是指应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有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凡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均属内政。

众说纷纭,这些界定或太绝对得将宪法规定的事项解释为一国的内政,或不知道什么是“应由国家自主处理事项”,或者是根本没有一项国际文件从内涵上给“内政”下过明确、恰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从合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内政”应该是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行使的任何事项。

(2)“干涉”的含义。

什么是“干涉”,在我国的学者中几乎学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这也说明了实际判断中存在某些难以确定的因素。

曾经英国学者对“干涉”作过界定和解释,他认为国际法给予了干涉严格的定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和后果”。

从这位英国学者的界定中进一步引申,笔者认为,所谓“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3)“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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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沿革。

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比如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

这项原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明确解释,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同时也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根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

但是,即使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未能给“内政”一词明确规定其判断标准。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

而这条规定具体该如何解释,国内外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由于国际法中的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总是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很难给内政下定义;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利益不同对内政的解释也不同。

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

但是,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才是内政;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内政。

而对于什么叫干涉,国内外对国际法的研究中正式界定很少,也一直未能达成共识,这一现象恰恰说明界定干涉很困难。

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

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

干涉有多种形式:武力,政治,经济和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

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

由于国际社会本质上处于一个“无政府状态”。

因此, 如果要想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那么,维持一个健康、公正、合理和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就显得格外重要。

所以, 对于国际法里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一维护国际秩序的最基本的原则的研究和理解,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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