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化与过度犯罪化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摘要]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关键词]犯罪化;非犯罪化;现实选择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述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犯罪化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同样,非犯罪化也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犯罪化是指通过刑法的修正、修改将以前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不变的情形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这样司法上的犯罪化也成为了可能。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出现了非犯罪化的思潮。
英国于1967通过了《性犯罪法》将21岁以上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
该年还通过了《堕胎罪法》,根据该法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经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这一医生提出建议,则不构成堕胎罪。
德国于1975年颁布新的刑法典,将以前作为犯罪处理的决斗、堕胎、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化。
瑞典通过了修改过的《性犯罪法》,缩小了亲属相奸等罪的范围。
美国在“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色情书画、卖淫、通奸、自杀等犯罪,并对堕胎也进行了非犯罪化,“在美国堕胎已被普遍允许,婚前性行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同性恋在一些州也已经合法化了”。
针对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实行非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理论界学者争论较大。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实行犯罪化,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将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这部分学者仅仅看到了刑法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摘要:所谓“过度刑法化”是指刑法过度参与社会治理,亦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不遵守刑法与其他法律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应然界限,并超出其合理功能而适用的情况。
过度刑法化主要体现为过度的犯罪化,属于国家刑罚权在社会治理中的扩张。
过度刑法化带来的刑事指控的增加和犯罪数量的增加,容易导致刑罚的谴责性机能出现退化,反而削弱了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过度刑法化;倾向;纠正;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型犯罪的出现,进行适当犯罪化是正当的,毕竟刑法就是应当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但是如果过度刑法化,将原本不应当犯罪化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认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对法律体系科学性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过度犯罪化无疑是个严肃又严重的问题,国会应当找到这个问题的根源,因为在过度犯罪化的情形下,任何的不公正就是对整个公正体系的巨大威胁。
一、过度刑法化的倾向1. 刑法过度前置化会降低刑罚效益。
效益作为刑罚的价值之一,促使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动用刑罚时应对其有所考虑。
正是在刑罚投入过量意义上,刑法过度前置化并不会产生良好的刑罚效益,反而会降低刑罚效益,对刑事立法造成危害。
二是刑法过度前置化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的紧随环节和自然延伸,刑法过度前置化的危害自然也会从刑事立法阶段延伸、蔓延至刑事司法阶段。
在刑事司法阶段,刑罚过度前置化造成的诸多危害中,无疑以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最为显著,影响也最为深远,因为“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
尤其是在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的背景下,刑法过度前置化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危害,无疑值得关注。
那么,刑法过度前置化是如何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呢? 既说明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巩固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警示着司法裁判不公是降低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方式。
因而,要维护、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杜绝不公正的司法裁判。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

作者: 贾学胜[1]
作者机构: [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93-98页
主题词: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刑事化;轻刑化
摘要: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
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动社会经济发展 的源动力 。从人 类社会发展 的轨迹来 看 ,个人 的社 罪 的行 为 在 法律 上 作 为犯 罪 ,使其 成 为 刑事 制 裁 的 对 象 。犯 罪 会 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 越快。 因此 , 对 经济行 为的规制 ,必 须 化 ,包括 立法上 的犯 罪化 和刑罚 法规 解释 适用 上 的犯罪化 。林 山 持谨慎 、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 当具有必要 的宽容 。 田则 认 为 ,所谓 犯罪 化 系指对某 一破 坏 法益 的不法 行 为 ,经过 刑 (2 ) 犯 罪现 象存 在的规 律决 定着 犯罪 化必 须具 有合 理的 限 税 。”犯 罪数量 存 在 、变化 的规律 性告 诉我 们 ,必须科 学 地认 识
山 西 青 年
理 论研 究
我 国经济领域 内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陆 宏 飞
南京大学法学I R  ̄ , 2 0 1 O 级硕士研 究生
摘
要 :经济犯罪领域 的犯 罪化 与非犯罪化 问题是经 济刑 法内的永 另外 ,由于经济 领域的部分诉讼 成本高 昂,经济违法行 为的被害人 恒话题 ,如何科 学界定二者 的界 限,不仅 关系到经济刑法犯 罪圈的 可能没有足够 的资源来提 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 划定,也 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 。 ( 二) 经 济领域 的犯 罪化 应受 到必要 限制 关键词 :经济犯罪;犯罪化 ;非犯罪化;介 艮 据 (1) 刑 法的 目的决定犯罪化 必须具有合理 的限度。 “ 法律 不 是压制 自由的手段 ,正 如重力不是 阻止运动的手段 一样。 ……法典
和把 握 客观存 在 的犯罪 水准 ,合理 地确 定犯 罪化 的范 围 。应 当理
事立 法政 策上 的深思 熟虑 ,认 定非 动用刑 罚 的法律 制裁 手段 不能 度 。 菲利认 为:“ 犯 罪预 算 是 一种 比其他 预 算 开 支更 为精 确 的 年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一、非犯罪化刑事政策概述非犯罪化是与犯罪化相对应的概念,是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中“轻轻”政策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现实化表现。
19世纪末至20世纪,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旧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复存在,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高度的物质文明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之间冲突剧烈。
在社会新旧交替之中,出现了大批所谓的“社会边缘人物”和“社会不适应者”。
到20世纪中叶,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不仅传统型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居高不下,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社会秩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现实压力迫使西方各国忙于修改刑法,以适应惩治新型犯罪的需要,结果造成法律和规则编织的网络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整个社会成了只有规则和秩序而忽视个人意志的荒乱铁笼。
前景暗淡,令人沮丧。
”[1]高度犯罪化刑事政策的推行,不仅窒息了社会的活力,而且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把罪犯送入监狱,原本期望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促使罪犯重返社会。
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监狱成了传播犯罪技术的主要场所,这使得人们对监狱在改造罪犯方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
1950年举行的国际犯罪学大会上,各国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揭示了监狱诱发新的犯罪的状况。
另外,自19世纪后半叶始,自然科学取得了迅速发展,受其影响,运用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生成,在犯罪学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开始尝试着吸收生物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各种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犯罪原因。
“通过这种研究,在科学上就能理解:在这个领域内,正常发育出现了哪些障碍?人们怎样从个人的心理和环境中来发现这些障碍?在各种重罪的背后,尤其是在再次犯罪的显著的惯犯背后,都潜在着行为人在成长方面的危机以及在社会适应方面的缺陷。
所以,今天的刑事司法工作能够在过去更好地理解罪犯的性格,并且能够在这方面更正确地予以处理。
”[2]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战胜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对刑事政策作了重大的调整:由过去强调入罪化的犯罪化刑事政策,转向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政策,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只是在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最后手段。
2018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2018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范文精选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
⑺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
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⑻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
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
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
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⑼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
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
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
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
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_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_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摘要: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
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
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
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犯罪化;刑法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__)02-0071-07一、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其实也就是刑法的调控范围问题。
在刑法的调控范围上,受欧洲启蒙运动之个人主义、现代刑事政策之限缩刑法处罚范围以及刑法谦抑主义、法益保护思想的影响,非犯罪化应运而生。
在非犯罪化政策与运动中,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讨论和改革的重点。
其中,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之一,但因为长期以来实践中该罪的发案量相对较低,对于该罪的规范和法理研究还比较薄弱。
及至南京马某换偶案引发了各界对聚众淫乱罪的思考,目前对于该案的讨论早已超越案件本身。
本文欲以该案为契点,对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除罪化,进行规范与法理的分析。
(一)聚众淫乱罪非犯罪化自南京马某换偶案后,从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提出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主张。
比如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即是此观点的极力倡导者,她认为,(1)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
聚众淫乱法是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所以应当废除。
(3)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个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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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有、无罪论者对立的动机
• 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 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发 现 缺 陷 很 正 常 发 现 缺 陷 并 不 难 变 得 无 缺 陷 才 牛 B 通 过 解 释 修 复 缺 陷 解 释 法 律 很 重 要 我 会 这 样 去 做 我 张 某 很 牛 B
2.3.2 对爬树偷窥强奸案分析
• 刘艳红著 《实质犯罪论》 P.22
• 乙作为甲喜爱的异性对象,并没有发生被甲强奸 的结果;甲也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甲的行为虽 然被解读为强奸犯罪预备,但是,这种预备除了 整整4个小时趴在树上并无其他预备之举,诸如准 备工具、恐吓被害人或者下树潜入被害人家中。 而且,趴在树上的时间持续较长,在四个小时内, 甲应有很多机会作案,均没有实施。这表明,甲 趴在树上偷窥的行为本身很难证明其“想强奸”。
——贾学胜《非罪化研究》P.145
• “预备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在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被制止了,对法益几乎没 有构成威胁。因此,预备犯欠缺对法益的侵害或 威胁,故一般情况下,不应犯罪化。”
——李东海《刑法原理入门》P.139
2.4 绑架强奸案
• 甲绑架乙后,对其进行了强奸。随后,向其父母 索要赎金10万元。等待期间,甲又施暴,并失手 将乙窒息而死。
• 非犯罪化
• 欧盟委员会《非犯罪化 报告》所下定义 • 日本学者大谷实 • 台湾学者林山田 • 法国学者马蒂 • 马克昌、李希慧
• 犯罪
• • • • • 犯罪定义的三种法例 我国刑法13条是否是定义 犯罪的特征,二、三、四 是否存在犯罪的一般定义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P.71 “犯罪不 存在一般概念。很早以前,几乎所有 的研究者都曾不同程度地试图找到适 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犯罪概念, 即犯罪的一般概念。这种尝试没有成 功,也不可能成功。……几乎所有的 研究者都认识到犯罪是因时因地而变 化的事实。因此,无法给犯罪概念下 一个一般定义。”
2.6 小结
序号 1 2 3 案 例 许霆案 天价葡萄案 爬树偷窥案 涉及的问题
• • • • • • • • • • • • •
李占州著《罪与非罪界定论》; 孙占国著《犯罪化基本问题研究》; 汪亮明著《道德恐慌与过剩犯罪化》;
聂慧萍著《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应用研 究》; 贾学胜著《非犯罪化研究》; 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法学新思潮》; 孙万怀著《刑法学基本原理理论拓展》; 刘仁文主编《刑法学的新发展》; 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 黎宏著《刑法学》; 刘霞著《非犯罪化探析》; 衣家奇著《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 黄京平著《刑事和解借鉴之分析》 王牧主编的《新犯罪学》; 刘艳红著《实质犯罪论》; 李翔主编《刑事疑案探究》。
2.1.1 对许霆案内容的简化பைடு நூலகம்
• 甲到ATM机上取款,发现并利用取款机的故障,超 额提现,数额巨大。事后,甲携款潜逃,且将所 提现金挥霍一空。
• 对于本案甲的行为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 点。多数人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也有人认为, 甲不构成犯罪。
2.1.2 有罪论者的代表观点
• 开头:“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 并不复杂,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 沸扬扬。本文不分析这些原因,仅从刑法角度说 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可以判处 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许霆案深层解读》所载张某《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2.2 天价葡萄案
• 2003年8月7日凌晨,四位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农林 科学院林业果树一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吃葡萄, 并在离开时偷摘了大量葡萄,约47斤。这些葡萄 是该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 品种。由于四个人的偷吃、偷摘行为导致该研究 所对葡萄品种的研究数据断裂,当年的研究无法 取得成果。经评估,损失金额为1.122万元。
2.5.2 诱导过度犯罪化倾向
• 一般民众的声音
应该严厉打击见死不救行为,见死不救应该入罪。 • 学者的声音 《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再增设 见危不救罪》;《心理机制制约下的见危不助犯罪 化探析》;《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法哲学阐释》;《 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研究》……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 多人提出对见死不救者要定罪。
1 基本概念
1.1 标题中的三个概念
• 非犯罪化: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 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 为犯罪规定或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 过度犯罪化:又叫过剩犯罪化,指“作为社会控 制手段而随便创设犯罪的倾向”。具体而言,就 是用刑法解决各种问题,惩罚各种过错,以便强 迫民众的行为符合社会控制目标。 • 犯罪:我国刑法13条的规定。
2.1.3 有、无罪论者对立的动机
• 张某著《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 末尾:“事实上,从盗窃罪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 下,长期以来占据刑事犯罪总数一半以上的现实 情况来看,对盗窃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做法是有 其道理的。只是,从缩小刑法当中实际存在并在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官民出发不平衡的 角度出发,对于盗窃20万元的行为从严处罚,处 以无期徒刑,未必是一件好事。因此,司法机关 下一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 舍权衡。但这或许已经超出了司法机关力所能及 的范围。”
非犯罪化与过度犯罪化
——从犯罪定义的角度思考
参考资料: 内容提要
本次讲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本概念的介绍。其 中,能动地思考了非犯罪化 的定义以及几个相关概念之 间的关系。 第二,介绍了五个案例,试 图通过案例来引起大家对于 本专题相关理论的关注,加 深理解。 第三,本专题内容与刑法其 他理论的关联(略)。 最后,提出一个荒谬的假设: 如果刑法规定了“逃课罪”, 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 • •
1.1 标题中的三个概念
• ……以及其他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②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③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
• +④犯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 违法性。 • (①+③)+②+④=
1、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当罚性
1.2 对于概念认识的分歧
• 将案情丰富:2013年8月12日,8岁的玲玲在自家 小区被一个陌生男子带上一辆面包车,用胶布等 物品堵住了嘴巴。该男将玲玲带到一个破败小屋, 对其进行了强奸,然后给玲玲父母打电话索要10 万元赎金。在等待的过程中,又对玲玲进行施暴, 行为中,失手将其用棉被捂死。
2.4.1 设身置地
• 设想:
• 切换身份,让自己与被害者的距离越来越近,直 至同一。 • 你是:
玲玲的邻居 其他近亲属 父母 玲玲自己
2.4.2 一个问题
• 如果你是玲玲自己、她的父母或者她的其他近亲 属,你对该男子的行为如何评价?你评价的过程 会是怎样?
2.5 小悦悦事件
•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 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 内,18名路人在经过时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开。 最后,小悦悦因伤势过重死亡。
2.3 爬树偷窥强奸案
• 成都某地甲男暗恋邻居乙女。某日,甲趁乙独自 在家便潜入其家院落内,并爬上树窥探乙在家的 一举一动。甲在树上艰难度过了4个多小时后,意 外遇到闪电雷雨。乙察觉到甲的行为并报警。事 后,甲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2.3.1 爬树偷窥强奸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翻墙进入乙甲,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 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 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 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判处 甲尤其徒刑一年并处缓刑一年。
• “……但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 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 则。” • “事实上,一些人对现行刑法的批判并无道 理。……又如,有人习惯于认为刑法存在漏洞。” • “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 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 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2.2 天价葡萄案
• 李翔主编《刑事疑案探究》P.91
• 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焦点在于如何理解 盗窃罪的主观内容,关键在于主观内容里是否包 括对“数额较大”的认识。否定说认为,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事实是秘密窃取他人之物,行为 性质是非法的,而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决意实施; 但在认识因素上又并非要求行为人达到对窃取对 象的价值要有所认识的程度。肯定说认为,刑法 中盗窃数额应当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之一。
2.3.2 对爬树偷窥强奸案分析
• 《实质犯罪论》 刘艳红著 P.22
• 如果不是凭借甲的供述,或者说,如果甲拒不承 认是“想强奸”,而坚称只是想偷看女邻居,那 么本案显然是无法定罪的。
• 作者想论证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理 论与实践中的危害
2.3.2 部分犯罪预备行为非罪化
• “预备犯属于危险犯的范畴。如果不是因为犯罪 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具危险,刑罚的 介入当然就没有必要了。……刑罚不能断然地介 入一切危险行为,这样势必会无限或不适当地扩 大刑事管辖权,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2.5.1 小悦悦事件的影响
•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各种有关讨论、谴责、反思 频繁见诸媒体。官方也纷纷表态。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中共 广东省委常委会议上呼吁,要认真反思“小悦悦 ”事件的根源。 • 广东省社工委连续三天进行有关大讨论。 • 广东政法委官方微博也发出信息进行有关讨论。 • 有网民提出“一命抵一命!那十八个禽兽也要制 裁!”
1.4 “完整时态”
• 前述三个概念:非犯罪化、 过度犯罪化、犯罪定义。 • 问题:三个概念之间存在着 何种联系?
过去 完整时态 现在 将来
完整?(犯罪概念的核心位置)
• 强调:犯罪定义对于其他概 念的理解具有支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