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完工质量验收书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质量验收书
文物保护工程完工质量验收书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验收

意见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时间:

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制

本书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督各一份。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建设(业主)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

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4310)

附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 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 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 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 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 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 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 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 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 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 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 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 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 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 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 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 , 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 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 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 月_____ 日

工程业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 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 下: ①综合费_________ % ②利润_________ % ③其他直接费__________ %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__________ % ⑤税金_________ % ⑥人工工资单价__________ 元/工日 4、定额采用________ 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标准格式)

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层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工程名称:斜桥街至山门口街地下人防通道工程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镇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理单位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1724.8m2工程造价622万元结构层次框架负一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参加人员: (签字) (印鉴) 参加人员: (签字)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三)验收组织方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四)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质询。 (五)召开验收会议。 □听取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审阅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专家发表意见。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验收“请示”; 2.文物维修工程的批准文件; 3.工程总结报告; 4.《文物维修工程验收表》; 5.竣工报告(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6.修缮后文物建筑整体面貌及修复部位的照片; 7.竣工图纸; 8.经费决算书。(注:1.申报材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有关照片用A4纸粘贴,现状图、设计图须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2.申报材料要求提供2—4份。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份;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份。) 文物修缮工程总结报告要素: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维修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工程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二、工程主要维修内容,工程进展情况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验收处理意见; 四、质量监督措施及体系。 文物修缮工程竣工报告要素: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起止时间、工程量及经费项目预算等;

二、设计单位技术力量及主持人资质情况; 三、主要维修的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 四、实际维修的效果及所达到的技术等次; 五、设计单位初步验收结果及意见; 六、质检部门验收结果及意见; 七、相关质量保证承诺。

文物修缮工程总结报告要素: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维修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工程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二、工程主要维修内容,工程进展情况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验收处理意见; 四、质量监督措施及体系。 文物修缮工程竣工报告要素: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起止时间、工程量及经费项目预算等; 二、设计单位技术力量及主持人资质情况; 三、主要维修的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 四、实际维修的效果及所达到的技术等次; 五、设计单位初步验收结果及意见; 六、质检部门验收结果及意见; 七、相关质量保证承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本

编号: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机电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名称:大源明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名称:湖南黄金洞大万矿业有限公司 竣工验收时间: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日

目录 1. 工程竣工报告 (1)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4. 设计(制造)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 5. 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6. 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9. 机械主要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汇总表………………………………………….. 10. 电气仪表类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汇总表……………………………………….. 11.设备合格证及试(检)验报告汇总表……………………………….. 1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13. 设备基础检查记录…………………………………………………….. 14.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5.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6. 机械设备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17. 电气设备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18. 空、重载调试记录…………………………………………………….. 19.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0. 附件1: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21. 附件2:设备安装施工开工报告…………………………………….. 22. 附件6:设计(制造)单位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3. 附件7:设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24. 附件8:设备(产品)安全生产标志证书(复印件)…………….. 25. 附件9: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汇总表……………….. 26. 附件10: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装技术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4年4月8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标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管理,更好地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本体修缮工程、环境整治工程、迁移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三条初验收及验收申请。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由地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书面申请。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现场提供以下材料: 1.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竣工图。 2.若方案调整,须提供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及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监理报告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技术资料。 4.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告、施工日志。 5.隐蔽工程及分项验收材料。

6.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决算。 竣工图、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需同时提供电子文件,报验收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验收组织工作。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并确定3至5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验收会。 第六条验收程序。 1.验收专家组进行资料会审及现场勘察。 2.召开验收会。专家组组长负责会议主持。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情况、合同履行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标准情况。 4.验收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评定表,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验收结果。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下发《XX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若工程不合格,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期限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章验收要求 第八条总体要求。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要求。方案如有调整,应经省级文物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 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质考核复习指南古墓塟复习题

古遗址古墓葬类-责任工程师模拟试题判断题 1. “十二五”期间,我国大遗址保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大遗址保护与发展战略规划和大遗址保护片区规划。150 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100%。B.错 2. “十二五”期间,我国大遗址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重大保护示范项目、建设大遗址保护示范园区为着力点,构建“六片、四线、一圈”为重点、150 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A.对 3. 土遗址勘察是为评估土遗址价值及稳定性,查明遗存现状、制作工艺、材料特性、赋存环境、场地工程地质性质、病害类型、成因及不良地质现象等而进行的调查和分析活动。B.错 4. 土遗址的现状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土遗址现状测绘和对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遗址本体病害进行记录、制图、建档等工作。B.错 5. 石质文物保护工程现状勘察文件中现状照片应满足以下条件: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序相符A.对 6. 石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石窟、石刻以及附属物的始建年代、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B.错 7. 一般石质文物的无机保护材料和岩石本身的内部结构规则的晶体结构,可以使用X 射线衍射分析对它们进行分析。A.对 8. 土体干密度较低时,冻融循环可以增强土体强度。A.对 9. 土遗址本体的勘察成果最终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遗址体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B.错 10. 由于岩石是热的不良导体,温度对岩石的机械破坏机理,主要表现在白天阳光照射下,岩石表面吸热升温,而岩体里层仍处于较低温度,相对的热胀冷缩产生的温差应力,引起的各种裂缝。B.错 11水的结晶作用是水对岩石机械性破坏的一种其主要指结晶盐对岩石的破B.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6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

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

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课程及例题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课程及例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课程参考资料及例题 一、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中国文物保护准则》 二、例题示范: 1、单项选择题: (1)下面不属于广义的法律的是(B)。 A、《建筑法》 B、《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他与物权、债权相区别的首要特征是(A)。 A、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B、其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C、其只有在特定国家内有效 D、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以下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解正确的是(C)。 A、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C、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民事法律行为不显示双方法律行为 (4)某古建公司在承揽一项工程项目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D)。 A、该专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B、对施工单位进行惩罚 C、该对监理单位也适当处罚 D、该对违规行为责令停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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