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基本建设,债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
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简析《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

目和相 关信息 , 当满足 四条标 准 : 可定义性 , 应 ① 应予确认 的
临巨大 的挑战。其 主要表现在我 国金融体系的竞 争能力 比较 弱、 效率低下 , 应对风 险的能力 明显不 足 , 在避险工具 的运 用
上 缺乏 足 够 的经 验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极 创 造 条 件 发 展 我 国 积 的衍 生 金 融 产 品市 场 , 分 发挥 其 价 格 发 现 、 期 保 值 、 散 充 套 分
( 3 ) 先 进 成 果 ,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 生 金 I 9的 AS 对 衍 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 融资产减值 准备等相 关问题进行 了 金
在 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 明确规定将衍生金融 工具 I 9 AS 纳入表 内核算 , 目前 已经有越来越多 的国家采纳 了国际会计
20 年1 日起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我国 0 5 月1
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暂行规定》 有利于境
外 上 市 银 行 的 国 际 协 调 , 可 提 高 金 融 信 息 的 可 比性 和 透 明
度 , 我 国 金 融企 业 的 改 制 必将 起 到 推 动 作 用 。 与 我 国 目前 对
的 成本 或 价 值 。I S A C提 出 的 确 认 标 准 的 第 一 条 相 当 于F S AB 的 可定 义性 和相 关 性 , 提 出 的第 二 条 相 当 于F S 可计 量 其 A B的
性 和 可 靠 性 , 此 两 者 的 确 认 标 准 实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 认 衍 因 确 生 金融 工 具 必须 符 合 上 述 的确 认 标 准 。
规定》 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1—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为了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笔者选择在经营活动中运用衍 生金融工具最多的银行业作为主要考查对象。重点 考察了以下 11 家银行 2010 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衍 生金融工具应用的会计政策、发行或持有的目的、各 类风险以及按准则应进行规范和披露的各项信息的
2012 年 5 月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浅析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李飞黄乐
(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财经系,辽宁 大连 116011)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衍生金融工具蓬勃兴起,并取得快速发展。衍 生金融工具为企业降低筹资成本,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然而,衍生金融工具就像一把双刃剑,其收益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风险性,使得在会计上对其 进行反映和监督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会计处理中的 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出发,通过分析我国 11 家商业银 行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发现我国现阶段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的列示,11 个股份制银行 都将衍生金融工具划分为 “衍生金融资产”和 “衍 生金融负 债 ”分 别 进 行 列 示。 在 利 润 表 中,未 单 独 列示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但是在“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的项目注释中可以找到相关数据。
在会计政策方面。11 家股份制银行都进行了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披露,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 界定、确认标准和相关损益确认办法。披露的内容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 会计信息披露; 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4145[2012]专辑 - 0085 - 04
《IFRS9金融工具》有限修订解读及对中国银行业影响

FINANCIAL ACCOUNTING 《IFRS9金融工具》有限修订解读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许志胜 刘晓佳(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2012年11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 SB)发布了《IF R S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有限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的有限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对于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引入了一个新的计量类别,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的类别;2、引入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概念的应用提供新的应用指南;3、对于一些金融资产,引入“修正经济关系”测试。
此次有限修订中“修正经济关系”及其测试要求可能会对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计量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角度,重点对此次IFRS9有限修订的主要变化以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一、IFRS9(有限修订)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一)金融资产由两分类法改为三分类法。
根据IASB于2010年正式发布的《IFRS9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有两种主要的计量类别:一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条件是具有贷款特征1且基于合同收益对其进行管理;二是不具备贷款特征或不是基于合同收益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均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需计入损益。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处置时不允许转回当期损益。
IF R S9(2010)改革了原I A S39四分类的规定,朝着简化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是因美国会计准则(SFAS)并未相应调整,因此又产生了与SFAS新的差异。
美国财[摘 要]2012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IFRS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有限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的有限修订主要涉及:1、对于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引入了一个新的计量类别,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的类别;2、引入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概念的应用提供新的应用指南;3、对于一些金融资产,引入“修正经济关系”测试。
公允价值计量对上市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影响的分析

【 参考文献】
[ 刘贵生 . 允价 值计 量 对我 国银 行 财务 波动性 的影 响. 1 1 公 西
部 金 融,0 9 1 2 0,) (
在 银 行业 中 , 交 易项 目和银 行 项 目管 理 时 , 对 通常 会采 用交 易 账户
来对其 银 行账 户中的 利率 风 险进 行套 期保 值 , 而在 实务 中部 分金 融 工具
三. 公允价 值计 量对 银行 报表 的正 面影响 。
长期 以来 , 会计 以历史成 本计量 为基础 , 以配比原 则作为收 益计 量的
主要 方法 它所反 映的 会计 信息具 有客 观性 实性与 可验 证性 等优 点 , 真
曾经很好 的服务 于过 去的工业时代 , 却远不 能适应 信息和 知识 时代 的要 但
【 邹翔. 2 】 邹秀萌.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银行业绩的影响及建议.
金 融 与经 -’ 0 ,2 济2 8 ) 0 0 【 何 大竞 市场治理 变动 与会 计 准 则重塑 . 江社 会 科 3 】 浙 学, 0 ,) 2 82 0 (
采 用 公允 价 值 , 分 金 融工 具 仍采 用历史 成 本 ( 余成 本 ) 因此 , 种 部 摊 , 这
五. 启示 与对 策。
量》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规范。 我国2 0 年2 06 月
发布 的 企业会 计 准则对 金融 资产和 金 融负债进 行 了分类 。 中, 其 金融 资产 分 为 四类 : 一 , 公允价 值计量 且 其变 动计 人当期 损益 的金 融 资产 ; 其 以 其
求。历史成本所 反映 的价格 只是 一个固定 的时 间点上 的, 而不 能反映 企 业 在持有 资产期 间因为经营 环境 变化而 引发 的企业 持有资产 的价值 变化 。 公 允价值 计 量是根 据 当前的 市场 状况 对 资产和 负债的真 实 经济价 值 进行 计 量, 从而 能及 时反映 银行 资产和 负债的市 场价 值变化 , 能在 利润 表和 资 并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金融法练习题简答题一、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2、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具体表现为:(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b、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2)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d、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4)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
3、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
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
5、金融监管的银行二、简述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
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5、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我国对同业拆借的严格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1、市场主体限制。
可参加同业拆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进行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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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一)
(二)
(三)
并保持应有的审慎,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选择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参数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
参数选择顺序应当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着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一)
(二)
(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的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公允价值估值的不确定性,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
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
(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四)
(一)
(二)
(三)第三层级:以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参数得出的估值金额。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相关信息;
(二)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来源、模型假设、模型校准、返回检验、压力测试等信息;
(三)公允价值估值所处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之间的重大转入和转出情况,公允价值第三层级年初和年末信息以及第三层级敏感性分析信息;
(四)估值调整和估值不确定性分析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披露政策,确保信息披露符合其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及当前市场条件。
第五章监管评估
(一)
(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等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