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评标专家库、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相关住建网和交易网公开。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章定标与中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模板】

**大学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
3
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研究建立符合市场自主定价和企业自由竞价机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以房屋建筑专业为例,编制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典型工程指标指数编制规则
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典型工程造价数据,制定类似工程指数法编制方法和规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等
5
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
基于多年为建设单位投资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经验,结合实际实践,经过进一步调研、研究、完善,最终形成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强化业主职责。
北京莫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附件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主要承担单位
参与编制单位
1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修订)
修订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办法,指导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2
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量计量规范
通过对民营房屋建筑项目的计价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并与现行的清单模式进行对比,提出对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改革方案。
6
基于市场化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研究
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优化工程造价管理手段,为基于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建立进行理论探索,提供理论依据;为相关标准和政策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有限公司等
7
中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接国际先进实践的研究
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简化评估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查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先评审,后审批立项;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审批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资金及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办。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所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或由项目单位—1—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投标依据。
所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投资项目结算须报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凡利用财政资金投资且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三)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五)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时限及流程第八条投资评审办理时限: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单项预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办结;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办结;1000万元至2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办结,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办结,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评审时限;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单项结算—2—投资额10万元至1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办结;100万元至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办结;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办结;1000万元至25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办结,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办结,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评审时限。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模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XX市城市更新局二〇一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任务】- 1 -1.4 【编制原则】- 2 -1.5 【编制思路】- 4 -1.6 【编制主体】- 4 -1.7 【编制单位】- 4 -1.8 【其他】- 5 -第二章编制内容- 6 -2.1 【前言背景】- 6 -2.2 【现状概述】- 6 -2.3 【规划依据】- 8 -2.4 【定位目标】- 8 -2.5 【产业分析】- 9 -2.6 【更新项目划定】- 9 -2.7 【更新项目用地方案】- 10 -2.8 【规划优化措施】- 12 -2.9 【城市设计指引】- 12 -2.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3 -2.11 【效益评估】- 13 -2.12 【实施措施】- 14 -2.13 【附件】- 14 -第三章编制程序- 17 -3.1 【工作流程】- 17 -3.2 【前期研究】- 17 -3.3 【基础数据调查】- 18 -3.4 【策划方案】- 18 -3.5 【征求意见】- 19 -3.6 【公示公开】- 19 -3.7 【专家论证】- 20 -3.8 【上会审议】- 20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 -第四章成果要求- 22 -4.1 【前期研究成果】- 22 -4.2 【策划方案成果构成】- 22 -4.3 【策划说明书】- 22 -4.4 【方案图集】- 23 -4.5 【专题报告】- 25 -第五章成果形式- 27 -5.1 【书面成果】- 27 -5.2 【电子数据成果】- 27 -第六章附则- 28 -6.1【报批要求】- 28 -6.2【时效】- 28 -附录1:成果体系框图- 29 -附录2:现状信息数据收集一览表- 30 -附录3:土地权属信息汇总表- 31 -附录4: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 32 -附录5:各单位诉求意见汇总表- 33 -附录6: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4 -附录7:项目信息汇总表- 35 -附录8: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6 -附录9: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37 -附录10:分期实施一览表- 38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XX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XX市城市更新“1+3”政策文件(包括《XX市城市更新办法》、《XX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XX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XX 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及国家、省、市在城市更新方面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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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代建制为主的多种建设管理模式,其中,代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前期代理、施工代建及全过程代建管理等。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负责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代(理)建合同是项目业主考核代(理)建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代建管理费根据代(理)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项目业主的绩效考核,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职责或行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建设或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建单位,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并依法依约履行合同; (四)对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深度和质量负责,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申拨进度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代建单位依据概(预)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代(理)建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理)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 (八)组织项目的管养、帐务、资料归档、产权等项目移交工作; (九)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八条 代(理)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并对代(理)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调开展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规模及投资; (三)协助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项目的产权、账务等接收及管养工作; (七)代(理)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信息化类、农业类等项目除外),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储备项目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的审批,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策划研究、项目库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和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审核、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1000万及以下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审批、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对我市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含农业、林业、海洋、国土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含概算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办理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负责规范、指导、协调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 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结(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影响项目推进的各种行政审批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园林环卫、市政、林业、交警、应急及各辖区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须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简称“项目库”)规范填报,采用“先填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补充为辅。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于每年10月份启动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及增加计划外项目的必须由市财政部门确认有明确资金来源后,报市政府常务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计划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并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和下达征地通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应及时启动新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代(理)建单位配合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绿化和管线等迁移。绿化和管线主管部门应协助代(理)建单位督促权属单位及时落实迁移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使用市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应达到施工图深度并编制相应的预算: 1、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2、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出具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告知函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复,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路网、光网、电网、气网和水网(以下简称“五网”)项目建设按省、市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地点红线范围内周边区域的土地现状、国有土地收储、项目区域周边政府招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并附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等批复文件(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特大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涉及到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项目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后,可提前开展地质勘察招标、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项目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制度,评估机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除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政府决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外,因报告深度不够引起的缺漏项、投资虚高、编制单位过失或前期代理单位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严重失实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调整批复的,项目业主应按前期代理合同约定追究前期代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其相应的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并承担因变更而增加的前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