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期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监〔2008〕15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44号)及《关于印发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33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开展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下简称“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开展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是引导建筑劳务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也是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重要依据,对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人工成本信息的构成和计算规则1、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各类建筑工种生产工人单位时间的劳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不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2、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建筑劳务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查、测算人工成本信息。
3、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单价信息以日工资为主,日工资按每天8小时计算,不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日工资×20.83天。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单价测算时,不分工人等级,综合同工种高、中、低工人的劳动组合考虑。
同时,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4、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的项目内容及计算规则见附件二。
5、人工成本信息数据为确定值表示,不采用数据区间,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数据保留到个位,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数据保留到小数总后2位。
三、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1、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本市州人工成本信息发布主体,人工成本信息每双月末发布一次,并在发布前上报省站,省站将建立相应数据库,并按规定上报建设部。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9]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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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湘建价计[2010]36号 第4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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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计〔2010〕3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并经修改后,现予以印发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三辑解释与本解释有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0年12月8日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1、原统一解释汇总1~3辑是否适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湘建价〔2009〕406号文)?以下解释条款仍然适用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第1辑(湘建价计34号文):1条、2条、4条、5条、7条、8条、10条、11条;第2辑(湘建价计31号文):1条、4条;第3辑(湘建价计29号文)1至9条全部。
另外,对其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释仍然适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统一解释汇编第111页第9条解释明确了一个清单项目名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工程内容,其取费标准按清单项目名称取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清单项目计取还是按不同专业分别计算?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清单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工资单价计取。
3、湘建价〔2009〕406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布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配套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电梯、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1年〕)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1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____〕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____〕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____〕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1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2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____]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湖南)目录湘建价建函〔2014〕38号 (1)湘建价〔2014〕154号 (2)湘建价〔2014〕112号 (3)湘建价〔2014〕113号 (6)湘建价安〔2016〕16号 (8)湘建价函〔2015〕166号 (9)湘建价函〔2016〕155号 (10)湘建价〔2015〕191号 (11)湘建价〔2016〕72号 (18)湘建价〔2016〕134号 (43)湘建价〔2016〕160号 (45)湘建价〔2017〕134号 (46)湘建价〔2017〕165号 (47)湘建价建〔2015〕48号 (49)湘建价建〔2017〕41号 (70)湘建价建函〔2016〕41号 (71)湘建建〔2017〕145号 (73)长住建发〔2015〕110号 (76)长住建发〔2015〕111号 (82)湘建价建函〔2014〕3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费,按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时按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按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通过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名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28日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评测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测。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22〕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22〕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2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11-12-12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维护工程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原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取费标准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二、本取费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计费。
三、本取费标准所指人工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实物工程量的人工工日总量,乘施工作业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总额。
具体单价取定由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我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在签订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前,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招标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四、本取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费用项目计费基础费率(%)企业管理费人工费(元) 6.94利润人工费(元) 4.58养老保险费人工费(元)8.00规职工教肓经费、工人工费(元) 1.75会经费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元) 4.00社会保险费人工费(元)7.79注: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结束——。
造价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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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
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的通知湘建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12〕2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
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
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
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
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
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
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
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
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
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
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
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
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
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
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
金。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 月 1日起执行。9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程
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地 区
最低工资单价 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长沙、株洲、湘潭市
衡阳、岳阳、益阳、常
德、郴州、娄底、怀
化、邵阳、永州、张家
界市、自治州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