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呕心沥血整理版】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金牛卡(借记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和银行卡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银行卡是具有储蓄和存款功能、消费支付功能、转账结算功能、代收代付功能、消费信贷功能、综合理财功能以及派生功能的金融产品。
2、银行卡业务分为卡中心业务和卡管理业务,卡中心业务是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操作,主要有银行卡制卡管理、查询打印交易。
卡管理业务由各营业网点办理,主要有借记卡业务和查询打印交易。
借记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开户、记名卡发卡、卡折关联、借记卡换卡、附属卡申请、设置/修改附属卡额度、主卡止付/解止付附属卡、附属卡销卡、单位持卡人维护。
查询打印交易包括银行卡制卡查询、卡资料信息查询、主附卡对应信息查询、查询单位卡号.此外,还涉及到银行卡的特殊类交易包括卡的挂失/解挂、卡冻结/解冻、卡止付/解付、借记卡销户等交易。
3、附属卡依附于主卡,并受主卡控制的银行卡,附卡只有唯一的主卡.4、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卡业务单位。
5、卡业务支持一卡一折、无折开卡,开卡业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任一柜面营业网点办理。
6、本操作规程,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柜员制及复核制网点办理各项业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内容一、申领及开卡(一)基本规定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附属卡申请只有在主卡完成领卡后才能办理,完成附属卡实时(即普通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可同时开卡并领卡)和非实时(即记名卡的附属卡必须主卡领卡后方可办理附属卡开卡)申请。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牛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稿)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牛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牛卡业务,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金牛卡业务。
第三条金牛卡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便捷性、合规性原则,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四条金牛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两种,借记卡可用于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贷记卡可用于消费、分期付款等业务。
第五条金牛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存款业务;(二)取款业务;(三)转账业务;(四)消费业务;(五)分期付款业务;(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发卡与领卡第六条金牛卡的发行应符合国家有关发卡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持卡人申请金牛卡,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第八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金牛卡。
第九条持卡人领取金牛卡时,应核对卡片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条金牛卡账户实行一人一卡原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金牛卡账户的资金来源应合法,不得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建立金牛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金牛卡进行交易时,应遵守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金牛卡交易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设定。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金牛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定期对金牛卡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的风险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金牛卡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信用社黄金市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市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代理销售实物黄金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销售黄金业务(以下简称黄金业务)是指我联社与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供应资格的加工企业合作,通过网点柜台向客户销售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我县农村信用社品牌的黄金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业务指实物黄金。
黄金产品样式和品牌由省联社确定。
第二章组织构架及职责第四条联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发展部、综合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和监察保卫部为成员的黄金业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
联社业务发展部负责全县信用社黄金业务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业务发展部是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业务洽谈、合作协议、业务培训、制订相关的操作规程及业务管理办法,印制宣传资料。
(二)负责与合作单位日常业务的衔接以及业务方面有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综合部是黄金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的审核确认。
第七条监察保卫部负责黄金业务的安全保障工作,重点把握黄金产品的押运、存放(保管)和柜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会计部负责为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划转和操作规范管理。
第九条审计部是黄金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本业务实行风险评估与再监督。
第十条联社营业部是黄金业务的提货、销售、清算和保管部门,是黄金业务的直接经办者,负责全县黄金产品需求数量的统计与测算;负责保证金、手续费、运输费等费用的划转;为客户提供黄金交易和咨询服务;负责核对当日交易情况;负责黄金产品的保管与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模式及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业务发展部要严格按照省联社规定的黄金加工企业选择合作单位,目前合作单位有山东黄金和山东招金集团。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银行(信用社)会计工作例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会计工作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管理,完善内控管理,落实会计管理人员责任,根据《会计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及省联社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例会是指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会计主管人员召开的、人员相对固定、日期相对固定,针对本辖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四条会计例会是及时发现漏洞,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的重要途径,信用社必须高度重视,确保例会质量,坚决杜绝例会形式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会计例会实行分级召开:省联社会计部负责招集市联社办事处、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辅导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市联社、办事处负责招集县级联社会计辅导员以上人员工作例会。
县级联社负责招集基层信用社会计主管人员工作例会。
基层信用社会计主管、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负责招集本辖会计人员召开工作例会。
第六条会计例会实行信用社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会计部门召开工作例会必须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基层信用社召开的日例会(班前讲评)必须在会计主管人员工作日志上登记、备查。
第七条会计例会分为日例会、月例会、季度例会三种方式。
季度例会是指市联社、办事处每季度初召开的会计例会。
月例会是指县级联社每月初召开的会计例会。
日例会(又称班前讲评)是指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召开的会计例会。
一般为每日上班前30分钟内。
第八条会计例会采取现场会的形式,会议期间可采取讨论座谈的方式。
第九条信用社要遵循精简、高效、适用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会人员和开会日期。
可选择集中报表时间例会。
第三章例会内容第十条会计例会内容主要包括:(一)学习和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金牛卡(借记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和银行卡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1、银行卡是具有储蓄和存款功能、消费支付功能、转账结算功能、代收代付功能、消费信贷功能、综合理财功能以及派生功能的金融产品。
2、银行卡业务分为卡中心业务和卡管理业务,卡中心业务是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操作,主要有银行卡制卡管理、查询打印交易。
卡管理业务由各营业网点办理,主要有借记卡业务和查询打印交易。
借记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开户、记名卡发卡、卡折关联、借记卡换卡、附属卡申请、设置/修改附属卡额度、主卡止付/解止付附属卡、附属卡销卡、单位持卡人维护。
查询打印交易包括银行卡制卡查询、卡资料信息查询、主附卡对应信息查询、查询单位卡号。
此外,还涉及到银行卡的特殊类交易包括卡的挂失/解挂、卡冻结/解冻、卡止付/解付、借记卡销户等交易。
3、附属卡依附于主卡,并受主卡控制的银行卡,附卡只有唯一的主卡。
4、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卡业务单位。
5、卡业务支持一卡一折、无折开卡,开卡业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任一柜面营业网点办理。
6、本操作规程,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柜员制及复核制网点办理各项业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内容一、申领及开卡(一)基本规定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属卡申请只有在主卡完成领卡后才能办理,完成附属卡实时(即普通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可同时开卡并领卡)和非实时(即记名卡的附属卡必须主卡领卡后方可办理附属卡开卡)申请。
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暂行方法一、总那么为了标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用评估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开展,制定本?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暂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
二、根本原那么1.社会计检查的目的是评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状况,为投资者、借款人、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2.社会计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
3.社会计检查的结果应客观、公正、全面,保护信息的真实性和机密性。
4.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配合社会计检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社会计检查应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管理、贷款业务、资本充足率、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 2. 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3.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政策和风险评估体系; 4. 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 5. 农村信用社的利润状况和资产负债表; 6. 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和反腐败工作; 7.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拓展和创新能力。
1.农村信用社应提前通知社会计检查机构,协商确定社会计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2.社会计检查机构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社会计检查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3.社会计检查机构应与农村信用社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和访谈,以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4.社会计检查机构应现场检查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资料、账簿和文件,核对与农村信用社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5.在社会计检查结束后,社会计检查机构应编制社会计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评级及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五、社会计检查结果的应用1.社会计检查机构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社会计检查报告,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和建议进行改良和调整。
2.投资者、借款人、政府及其他机构可参考社会计检查报告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评估和决策。
3.监管机构可根据社会计检查报告的结果,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规范对账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行社及客户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行社与客户、同业机构就某一具体日期时点上账户余额,或某一期间内账户发生额明细进行账务核对、确认,并报告的工作。
第四条通过对账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对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建设,切实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对账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对账结果必须真实反映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结果的信息,不相符的应予反映。
(二)风险性原则。
通过对账发现并报告操作风险。
(三)及时性原则。
对账工作应在业务发生或会计核算发生后一定时限内进行。
(四)动态性原则。
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五)差异性原则。
可根据业务种类、历史回执率高低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对账频率。
第六条组织对账工作要符合“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突出重点账户”的规定。
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应设立对账工作岗位,配备转(兼)职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对账人员分离是指对账人员必须与前台经办柜员分离,即记账柜员不得兼做对账工作;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第七条对账工作组织模式分为集中对账,分散对账和集中分散混合等三种模式。
集中对账模式即由行社总部成立对账中心进行集中对账;分散对账即由行社营业机构进行对账;集中分散模式即按业务种类选择集中、分散模式分别进行对账。
条件成熟的行社应采用集中对账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集中分散模式,即企业账户适用集中对账模式,贷款等账户可采用分散对账模式。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一)资产类科目1011科目现金本科目核算信用计的库存现金。
信用社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2科目业务周转金本科目核算并账制信用网点领交的现金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
并账制信用网点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
信用社应根据信用网点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一定数量的业务周转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交信用社。
信用社流动服务或在非营业时间值班和备付费用开支需要的现金,领款人要签章立据(作传票附件)并登记有关账簿。
领取周转金,借记“业务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交回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现金科目。
1013科目在途外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帐的在途资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
运送或汇出资金时,1112科目准备金存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1113科目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本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本科目应按存款期限设置明细账。
1114科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专项央行票据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帐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农村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16科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巳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
收到巳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
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3科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0.12.21【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农银发[200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我行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会计行为,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凭证、登记簿使用。
鉴于目前总行正在积极推广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为减少凭证浪费,对储蓄专用凭证、专用登记簿暂不做统一规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沿用原有凭证。
使用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按照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劳动组织。
实行柜员制的分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会〔19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以省级分行为中心进行清算,但由于各行通存通兑范围及清算级次不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清算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五、各行要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工作,尽快实现储蓄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为规范储蓄业务发展,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XXX农村信用社 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信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查询、消费等功能,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第三条 金信卡会计核算原则:联机操作,实时记账,自上而下,分级清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发卡机构是指经批准发行金信卡的XXX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机构,对卡片及账户拥有所有权。 第五条 代理机构是指经批准受理非本社银行卡业务的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 第六条 本地卡是指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2
的金信卡。 第七条 异地卡是指非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八条 金信卡账户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金信卡存取款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存取款业务及大额交易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行卡是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金信卡。 第十一条 他行卡是指除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跨行业务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借记卡在加入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或指他行卡在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 第十三条 卡内存款的核算。金信卡内存款账户不设专门科目核算,按存款属性归入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手续费核算。金信卡相关业务收入在手续费收入--511101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下设三级科目51110102银3
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金信卡相关业务支出在手续费支出--531103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下设三级科目53110301银行卡跨行业务手续费支出、53110302银行卡其他业务支出,并设臵标准账户分类核算金信卡相关业务收入。 第十五条 错账、挂账核算 (一)在其他应收款--139101待查错账下设13910101银行卡业务错账标准分户,由发卡机构、发卡网点使用; (二)在其他应付款--262101待查错账下设26210101银行卡业务错账标准分户,由发卡机构、发卡网点使用; (三)在省辖汇兑汇差--462901待清算款项下设46290107银联业务待清算款项标准账户,核算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跨行ATM取款或POS消费时出现单边账的错账挂账,由省结算中心使用。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账户 实时清算账户。用于逐级核算XXX内农村信用社实时通存通兑业务清算。在社(行)内往来下设46410102社(行)内清算往来、464102社(行)内往来,在农信社上存联社款项下设232305信用社上存省辖中心款项清算账户,分别核算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县级联社及省清算中心的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 卡凭证的核算 在101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开立分户对卡片进行核4
算,在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下设分户核算金信卡成品卡的领入与发放。
第四章 卡凭证账务核算 第十八条 金信卡卡片凭证按其使用状态分为空白卡、成品卡、废卡、吞没卡,系统内管理包括成品卡入库、柜员领用出库等一系列处理过程。 1.空白卡为从生产银行卡厂商购入并经过卡面设计的不具备任何存贮数据信息的待制作的卡片; 2.成品卡为由省联社或委托制卡公司制作,己打印有卡号和存储数据信息,但未与金信卡主账号关联的预制卡; 3.废卡包括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发卡网点在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卡; 4.吞没卡包括ATM吞没卡、拾到卡和其他原因的没收卡。 第十九条 金信卡成品卡按每张1元的假定价格核算,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空白卡核算。空白卡(含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登记《银行卡登记簿》,但不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卡核算。各县(市、区)联社收到成5
品卡后入库保管,会计分录: 收: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 分发到营业机构,会计分录: 付: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 营业网点领回及柜员领取的会计分录: 领回入库 收: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 柜员领取 柜员领取卡片仅在综合业务系统作调剂交易,不产生相关分录。 第二十二条 废卡核算 省联社进行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由卡片管库员手工登记《银行卡登记簿》,统一入库保管,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按相关程序集中销毁。 发卡网点对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卡作废卡处理,废卡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保证磁条剪断卡号完整,废卡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会计分录: 付:101001系统自动销号凭证(相应的成品卡分户账) 第二十三条 吞没卡核算。营业网点出现卡吞没时应在《银行卡登记簿》登记吞没日期、卡号、领取日期、领取人身份证件及签收等。持卡人凭相关手续,到营业网点领取吞6
没卡时应在《银行卡登记簿》上签收。 营业网点对在吞卡后无人认领的吞没卡5日内一律作废卡处理,销记《银行卡登记簿》。
第五章 系统内本代他业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现 收单机构若为分社(分社上级清算机构为信用社) 借:1011 现金 贷:464102 社内往来 分社上级信用社: 借:464102 社内往来 贷: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收单机构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1011 现金 贷: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 (收单机构县级联社) 贷: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发卡机构县级联社) 7
第二十五条 取现 收单机构若为分社(分社上级清算机构为信用社) 借:464102 社内往来 贷:1011 现金 分社上级信用社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464102 社内往来 收单机构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 1011 现金 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借: 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贷: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发卡机构县级联社) 贷:232305 上存省辖中心款项(收单机构县级联社) 第二十六条 转账 (一)转入方为本社(行),转出方为他社(行) 转入方若为分社 借:464102 社内往来 贷: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分社上级信用社 8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464102 社内往来 转入方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借: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贷: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 (转出方县级联社) 贷: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 (转入方县级联社) (二)转出方为本社(行),转入方为他社(行) 转出方若为分社 借: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贷: 464102 社内往来 分社上级信用社 借:464102 社内往来 贷: 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转出方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贷: 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9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 (转出方县级联社) 贷:232305 上存省中心款项(转入方县级联社) (三)转入方、转出方均为他社(行) 转入方若为分社 借:464102 社内往来 贷: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转入方分社上级信用社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464102 社内往来 转入方若为信用社(储蓄所) 借: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贷:2111 活期储蓄存款--XX户(个人结算户存款) 转入方县级联社清算中心 借: 112405 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 贷:46410102 社(行)内清算往来 省结算中心 借:232305 上存省辖中心款项 (转出方县级联社) 贷:232305 上存省辖中心款项(转入方县级联社) 转出方县级联社清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