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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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的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的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的通知川办函 2022 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ꎬ省政府有关部门㊁有关直属机构ꎬ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 2021 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 2022 21号)精神ꎬ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㊁主动性和创造性ꎬ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ꎮ现将有关激励支持措施通知如下:一㊁推动 双创 政策落地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㊁加强融通创新㊁扶持 双创 支撑平台㊁构建 双创 发展生态㊁打造 双创 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 双创 示范基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ꎮ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ꎬ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ꎬ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ꎻ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 创响中国 等创新创业品牌活动ꎮ1(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二㊁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绵阳市ꎮ积极支持并帮助指导开展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ꎬ在2022年度市(州)政府质量工作考核酌情予以加分ꎮ绵阳市科技城新区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 线下服务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后ꎬ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ꎮ(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三㊁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㊁产业特色优势明显㊁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地方自贡市ꎮ对自贡市节能环保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ꎬ支持申报产业创新中心㊁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ꎬ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ꎬ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ꎻ支持自贡凤鸣通用机场改扩建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四㊁建设信息基础设施㊁推进产业数字化㊁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㊁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ꎮ支持成都市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底座ꎮ争取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托管与灾备节点)落户成都市双流区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成都)综合节点以及环保与社会公共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业㊁集成电路与显示器件制造业等4个行业节点建设应2用ꎮ支持成都市布局国家级区块链新型基础设施 星火 链网 超级节点ꎬ推动区块链产业向成都聚集ꎮ支持成都市营造良好产业发展氛围ꎮ支持成都市承办2022年中国工业互联网标识大会(西部)㊁中国信息通信大会等大型会议活动ꎬ促进成都市提升信息通信㊁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在全国及世界的影响力ꎮ(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五㊁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ꎮ2022年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㊁省级商务发展促进资金等方面对成都市给予倾斜ꎬ取消对成都市因素法分配不超过资金总额50%的限制ꎬ支持成都市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㊁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㊁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等ꎮ在国家级㊁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外向型平台载体创建㊁广交会等重要国际性展会展位分配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ꎮ优先保障其进出口许可证㊁配额㊁资质ꎮ(牵头部门:商务厅)六㊁直达资金下达使用㊁落实财政支出责任㊁国库库款管理㊁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四川省本级ꎮ对各市(州)直达资金下达使用㊁财政支出执行㊁国库库款管理㊁预决算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等财政工作ꎬ选取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评分ꎬ综合得分前8位的市(州)ꎬ省财政给予每个市(州)31000万元奖励资金ꎬ由市(州)财政统筹使用ꎮ(牵头部门:财政厅)七㊁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㊁深化 双随机㊁一公开 监管和信用监管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德阳市绵竹市ꎮ2022年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㊁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㊁企业信用监管㊁智慧监管㊁重点领域监管㊁公平竞争审查等试点地区ꎬ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ꎬ优先支持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ꎬ优先支持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ꎮ作为2022年全省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ꎬ支持其进一步拓展实施探索 兴农政务通 便利化改革㊁深化企业开办 零成本㊁小时办 地方标准等改革试点ꎮ(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八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达州市ꎮ在2022年省级财政相关农业转移支付资金中调整结构给予达州市100万元激励ꎬ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相关建设ꎮ(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厅ꎻ配合部门:省乡村振兴局㊁财政厅)九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凉山州ꎮ4在2023年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申报项目遴选时ꎬ对凉山州遴选评分单独加10分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十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㊁棚户区改造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ꎮ成都市在申报2023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㊁棚户区改造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时ꎬ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ꎮ在分解下达202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ꎮ(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一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㊁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㊁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方成都市ꎮ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ꎻ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ꎬ在验收时予以适当加分ꎻ优先支持成都市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ꎬ给予单独申报名额(不占成都市已有的申报名额)ꎬ并在评审时给予适当加分ꎻ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ꎬ在省级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ꎬ入选名额上限由2个调整为3个ꎮ(牵头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十二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㊁制度创新㊁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自贡市ꎮ5自贡市申报生态文明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时ꎬ所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报国家ꎻ在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十三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ꎬ重点区域大气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甘孜州ꎮ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配套激励ꎮ(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厅)十四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㊁成效明显的地方遂宁市安居区ꎮ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给予遂宁市500万元配套激励ꎮ(牵头部门:水利厅)十五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ꎮ在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省级项目资金中安排400万元支持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ꎻ在2022年度市(州)医改目标任务考评中ꎬ按规定予以适当加分ꎮ(牵头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十六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㊁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㊁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四川省本级ꎮ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㊁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㊁6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ꎬ综合评选前8名ꎬ给予每个市(州)200万元激励支持ꎬ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激励资金中安排ꎮ(牵头部门:省医保局㊁财政厅)十七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ꎬ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㊁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青白江区ꎮ在2022年度综合督查中予以 免督查 激励ꎮ(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ꎬ再接再厉ꎬ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学习ꎬ以先进模范为榜样ꎬ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ꎬ攻坚克难㊁开拓创新㊁真抓实干ꎬ加大改革创新力度ꎬ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ꎬ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8日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厦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4日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部署以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湖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谈判完成以及在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等重要发展机遇,发挥对台交流合作重要窗口和贸易口岸优势,立足贸易促进和贸易创新,实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厦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21年,在培育供应链主体,拓展多元化市场,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及服务贸易取得进展,其中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700亿元,对全市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贡献率超过60%,服务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10亿元。

(二)长期目标。

通过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培育一批具备区域影响力的消费品进口平台、大宗商品进口供应链运营中心,初步建成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现与台湾地区、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对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甘政发[1996]60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96〕60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1996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划委员会反映。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它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方式第三条外商可在甘肃省境内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举办股份制企业;(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五)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六)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省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七)购置房地产;(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九)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十)“无追索”融资或不增加债务的其它投资方式;(十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三、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任何产业项目。

在甘肃境内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设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是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是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推进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入驻青山湖科技城(一)设立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和在杭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大院名校)到青山湖科技城创建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

对入驻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按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予以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临安市财政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符合青山湖科技城土地受让条件的入驻单位,可按照科研用地性质通过挂牌受让土地,杭州市将积极帮助临安市争取省留用地指标,并在市本级用地指标中给予支持。

(三)鼓励在杭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整体搬迁至青山湖科技城发展。

腾退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入驻单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给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乡镇: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8〕5号)精神,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平阳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现特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仔细审阅。

请于6月18日下班前将《征求意见表》传真至县经信局(传真:63722601、邮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项目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温州工业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指导目录,并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须编制小微园建设方案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入园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入,经批准后方可入园。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和绩效评价组织申报工作,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初审上报和事后监管工作,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开展入园企业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宁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凸显高质量发展特征,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打造长三角制度型开放高地、新型国际贸易枢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制定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1.开放平台日臻丰富,载体功能不断完善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获批建设以来,坚持高标准谋划推进,扎实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截至2020年末,形成70余项体现首创要求的制度创新成果,7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7个创新实践案例在全省示范借鉴,8项改革试点经验和10个创新实践案例在全市复制推广。

“生物医药集中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获国务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

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南京片区的97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实施92项。

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三项清单”涉及南京片区的113项改革试点任务,已有105项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市委书记三干会讲话稿

全力开展“三年”活动扎实推进“九大专项”为建设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而努力奋斗——在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2月16日)同志们:在新一届党委政府开局起步的关键时刻,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三级干部大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省、嘉兴市有关会议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两会‛精神,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鼓劲加压,动员激励全市上下以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姿态全力开展经济转型提升、社会管理创新和作风建设深化‚三年‛活动,扎实推进主攻有效投入、加快‚两退两进‛、推进滨海开发、化解矛盾纠纷、整治城乡环境、增进百姓福祉和学本领强执行、走基层增感情、帮企业优服务‚九大专项‛行动,为建设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而努力奋斗!过去的一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平湖发展史上很不寻常的一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经济运行新情况新变化,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凝心聚力谋发展,聚精会神抓落实,为上一届党委政府画上圆满句号,为新一— 1 —轮平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全市上下共同走过了一段值得铭记的奋斗历程。

这一年,是换届之年。

各级组织坚持正确导向,严肃各项纪律,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广大干部自觉服从安排,正确对待换届,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市镇村三级换届工作。

我们以换届为契机优化发展思路,把‚选人‛与‚谋事‛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保持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的连续性、稳定性,又针对新形势新任务优化完善、改革创新,真正以正确的思路引领发展,以科学的机制促进发展,以优秀的队伍保障发展。

我们以换届为契机加强党的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

我们以换届为契机凝聚发展合力,在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金平湖先锋‛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作风建设和执行力建设,成功举办纪念建党90周年、平湖撤县设市20周年和西瓜灯文化节等重大活动,对外扩大了影响力,对内增强了凝聚力。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一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促进经开区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由低端发展转向高端发展,努力实现技术的尖端化、产业的高端化、生产的专业化。

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让转型升级的潜力充分释放,使我省经开区真正成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引领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达到50家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经开区1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开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动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

二是提高经开区行政管理透明度和行政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多样化、多渠道监督。

三是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防范制度。

四是推进经开区市场化建设运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经开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

探索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提升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

(四)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法制化、责任监管清单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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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制订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

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

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提高起草审查质量。

起草、审查立法草案,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合。

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规范和保障发展方式转变。

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更加注重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职必需的权力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权利。

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立法规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落实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逐步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加强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有效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

各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经沟通协商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省政府时要说明有关情况。

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

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开发区整合提升工作,更好地发挥全省开发区在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和推进“四大建设”中的平台载体作用,2011年以来省商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总第979期) 30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在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开展了“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名单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同意余杭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等10个基地为首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科技园等20个园区为首批“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

二、依托我省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积极创建具有开放特征、地域特点、产业特色的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品牌园区,是顺应开发区发展趋势,深入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和推进我省“四大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贯彻利用外资“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方针,提高我省利用外资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增强我省开发区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的一次实践创新。

各地要积极引导开发区从全局高度和战略角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三、开展创建“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在深化开发区整合提升中把有效利用外资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把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与加强开发区品牌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把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建设成为产业特色明显、集聚效应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生态环境优、资源消耗少的先行区和样板区;引领和带动全省开发区向专业化、高端化、低碳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地加强对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的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

要从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要素保障、干部选配、综合考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要研究制订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的规范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包括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考核激励、淘汰退出等内容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组织媒体报道、编印宣传画册、投放户外广告、参加会展活动等方式,营造一定声势,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品牌价值和产业优势,努力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首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名单 一、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余杭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宁波保税区液晶光电产业基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海洋装备产业基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基地、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基地、乍浦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基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光机电产业基地、海盐经济开发区LED光电产业基地、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伏产业基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科技园、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钱江经济开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总第979期)31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园、富阳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临安经济开发区高端机械装备产业园、镇海经济开发区北欧工业园、余姚经济开发区精密模具产业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伏产业园、瓯海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产业园、乐清经济开发区风电装备产业园、南浔经济开发区节能电梯产业园、德清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安吉经济开发区休闲文化创意产业园、桐乡经济开发区玻纤新材料产业园、柯桥经济开发区高端纺织装备产业园、诸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嵊州经济开发区节能环保厨电产业园、永康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衢州经济开发区空气动力机械产业园、舟山经济开发区高端船配产业园。

说明:1.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提升区域内,主要由外商采取独资或合资方式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形成的较大区块,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配套完善,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2.特色品牌园区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提升区域内,由一家知名企业独立建设或由行业领军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联合建设,区内企业主体不分外企、国企和民企,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较强,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较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扩大保险品种范围,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精神,省政府鼓励各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积极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农业实际、农民需求,将茶叶、食用菌、葡萄、棉花、花卉、经济林果、蚕、兔、羊、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糖料作物等种养品种列为省级试点险种目录。

二、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可在省级试点险种目录中选择1个试点险种,制订试点方案,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协调办)申请试点。

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对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制度设计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险种,批准开展试点。

三、省级试点险种经营主体由各地在省共保体、共保体成员或浙江保监局确定的具备开展农业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

各地要科学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省农险协调办备案。

试点期限为3年,3年后经省农险协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核,试点成功的列入省级险种,给予相应保费补贴;不成功的终止,进行新一轮试点险种申报。

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省级试点险种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保。

四、省财政对批准的省级试点险种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般地区20%、欠发达及海岛地区30%的保费补贴。

五、为与其他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政策制度衔接,凡列为省级险种的,纳入省共保体经营,并统一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

六、鼓励各地在省级试点险种目录外,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自主选择试点险种开展试点。

自行试点3年后取得成功的,向省农险协调办申请列为省级试点险种,给予相应保费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总第979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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