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商品质量监督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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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7质量认证与质量监督新

【2019年整理】7质量认证与质量监督新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 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 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CQC的业务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自愿 性认证(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和认 证培训为主。认证客户数量居全国认证机构首位、国 际认证机构前列。CQC始终以国家民生为已任,以认 证技术为依托,助推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建设,先 后开展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有机农食品等多个利 国利民的新认证项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CQC标志认证性能认证标志
CQC 农食 产品 认证 标志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业务
1、CCC认证 经国家认监委授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作。
2、CQC标志认证 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性能、有机农产品
等标准要求,认证范围涉及500多种产品。 3、管理体系认证
“CCCs&E”:中国强制产品安全与电磁兼 容认证标志,英文缩写“CCCs&E”,其中 “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
安全认证标志图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EMC”:中国强制产品电磁兼容认证 标志,英文缩写“CCCEMC”,其中“EMC” 代表电磁兼容认证。
“CCCF”:中国强制产品消防认证标志, 英文缩写“CCCF”,其中“F”代表消防认 证。
1980年,ISO正式批准成立了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 176)。 1987年,ISO 9000系列标准问世,很快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潮
流。 1996年,ISO又制定并发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生产、销售、进口的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条流通领域商品中的质量问题,指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或者与销售者、生产者关于商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后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第四条商品质量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需求的商品。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商品质量责任第六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查验商品质量,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商品享有商品质量安全和符合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可以查明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和来源。

第三章商品质量监管第十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测和抽查制度。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抽样检测和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商品质量控制制度,并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

第四章商品质量纠纷解决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与销售者商议解决。

第十五条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法权益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对于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公示于媒体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与处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与处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与处理机制第一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概述 (2)1.1 商品质量监控的定义 (2)1.2 商品质量监控的重要性 (2)1.2.1 保障消费者权益 (2)1.2.2 提升企业信誉 (2)1.2.3 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 (3)1.3 商品质量监控的发展趋势 (3)1.3.1 技术手段多样化 (3)1.3.2 监管体系完善 (3)1.3.3 企业自律加强 (3)1.3.4 消费者参与度提高 (3)第二章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 (3)2.1 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要素 (3)2.2 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原则 (4)2.3 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的具体实施 (4)第三章商品质量检测与评估 (5)3.1 商品质量检测的方法 (5)3.2 商品质量评估的标准 (5)3.3 商品质量检测与评估的流程 (6)第四章商品质量信息收集与管理 (6)4.1 商品质量信息的来源 (6)4.2 商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7)4.3 商品质量信息的整理与管理 (7)第五章商品质量问题的识别与预警 (8)5.1 商品质量问题的识别方法 (8)5.2 商品质量问题的预警机制 (8)5.3 商品质量问题的预警指标 (9)第六章商品质量投诉处理 (9)6.1 商品质量投诉的分类 (9)6.2 商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9)6.3 商品质量投诉处理的原则 (10)第七章商品质量追溯与责任追究 (10)7.1 商品质量追溯的含义 (11)7.2 商品质量追溯的方法 (11)7.3 商品质量责任追究的依据 (11)第八章商品质量改进与提升 (12)8.1 商品质量改进的方法 (12)8.2 商品质量改进的流程 (12)8.3 商品质量提升的策略 (13)第九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管政策 (13)9.1 商品质量监管政策概述 (13)9.2 商品质量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 (13)9.2.1 法律法规层面 (13)9.2.2 政策文件层面 (13)9.2.3 监管措施层面 (14)9.3 商品质量监管政策的实施 (14)第十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管体系 (14)10.1 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构成 (14)10.2 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运行机制 (15)10.3 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优化 (15)第十一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管技术 (16)11.1 商品质量监管技术的分类 (16)11.2 商品质量监管技术的应用 (16)11.3 商品质量监管技术的发展趋势 (16)第十二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与处理机制的案例分析 (17)12.1 典型案例介绍 (17)12.2 案例分析与启示 (17)12.3 案例推广与应用 (18)第一章电子商务平台商品质量监控概述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模版(5篇)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所有成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质量至上原则:将质量放在首位,始终追求卓越的商品质量。

第六条顾客满意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注于满足顾客的需求。

第七条领导负责原则:由领导层负责建立和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基于风险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消除可能的质量风险。

第九条持续改进原则:通过持续改进和创新,提高商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第十条起草和修订本制度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商品质量管理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档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培训和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四章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商品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质量目标和计划,明确质量指标和要求。

(二)建立和实施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法,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工艺流程、检验记录等。

(四)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评审,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评估和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六)建立和维护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七)建立和维护质量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消除潜在的质量风险。

(八)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商品的检验检疫

第八章商品的检验检疫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熟悉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方法,掌握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熟练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工作。

章首引导案例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款质量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请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

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

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如何检验?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

第一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商品的检验检疫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又称货物的检验检疫(Goods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商品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残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一般要经过交付、察看或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

一般而言,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又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06-10-9 阅读次数:8521)【颁布日期】1999.08。

30【实施日期】1999.10.01【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商品学授课计划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11251-53 级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学期授课计划课程名称:商品学总学时:40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0 课外学时:0 教材:商品学概论参考书目:《商品学》,作者:郭洪仙,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开课部门:市场营销教研室任课教师:杨勇教研室主任:授课时间及地点:第 11 周—第 18 周星期一第 1-2 节地点工学馆315星期三第 5-6 节地点工学馆215星期五第 1-2 节地点工学馆32920 14 年9 月3 日13 6 第四章商品质量与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与商品质量第二节商品质量的影响因素第三节商品质量管理内容摘要:质量定义、影响质量的因素等重点:质量的定义和影响因素难点:质量定义戴明质量环在哪些领域应用广泛要求:课后复习13 7 第五章商品标准与质量认证第一节标准与标准化第二节商品标准第三节质量认证内容摘要:商品标准级别,ISO9004认证,质量管理方法,标准制定。

重点:质量的定义和影响因素难点:质量定义ISO9004认证的内容要求:上交评阅13 8 第六章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第一节商品检验概述第二节商品抽样与抽样检验第三节商品质量检验方法重点:商品抽样方法难点:商品检验方法商品检验方法有哪些,及其各自优劣势要求:课后复习14 9 第六章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第四节商品品级与分级第五节商品质量监督内容摘要:商品品级、商品质量监督的方式、课堂案例重点:商品的分级难点:商品监督方式商品怎样进行分级要求:课后复习14 10 第七章商品包装第一节商品包装概述第二节商品包装设计原则第三节包装材料第四节商品包装技术内容摘要:商品包装、材料选择以及包装技术重点:包装设计原则难点:包装技术的种类商品包装的基本功能要求:上交评阅15 11 第七章商品包装第五节包装装潢与包装标志第六节商标内容摘要:标志的作用,商标的申请,课堂案例。

重点:包装标志难点:商标何谓保证商标要求:课后复习15 12 第八章商品储运与养护重点:商品降低损耗的方法商品养护技术有哪些第一节商品运输与商品储存第二节储运商品的损耗与质量劣变第三节储运商品的养护技术第四节储运商品的质量管理内容摘要:商品运输过程的降损、质量保存方法等难点:商品养护技术要求:课后复习15 13 第九章商品开发第一节商品开发概述第二节商品开发的程序与内容内容摘要:商品开发、服务开发,产品开发程序重点:商品降低损耗的方法难点:商品养护技术如何进行新服务设计要求:课后复习16 14 第九章商品开发第三节商品开发思路第四节商品开发战略与开发方式内容摘要:影响新产品开发的因素,商品的开发方式重点:商品开发思路难点:商品开发战略商品开发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要求:上交评阅16 15 第十章商品与环境第一节自然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节商品的生命周期及评价第三节商品的生态设计与清洁生产内容摘要:目前环境的问题,商品怎样与环境适应,商品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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