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 (北京律师)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可以主张的上限是多少?对此,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急需借钱的企业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纷纷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这些白纸黑字的协议签字后,法院能够支持吗?从实际判例来看,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所以,这种明显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写了也白写!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案情简介一、2013年9月,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公司发放贷款6.3亿元,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2.3亿元,每期借款发放前提为中森华公司按约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前三年的年利率为16%,第四年为18%;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如中森华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20%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
三、第一期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了4亿元贷款。
最高法院:工程欠款应约定利息而非违约金

最高法院:工程欠款应约定利息而非违约金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选择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利息、违约金能否单独约定抑或同时约定,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不一。
本文将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约定的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过高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效力、参照民间借贷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法予以调减。
案情简介一、2013年2月,佑某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海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按已完成工程总额的2.5%月利率计算利息。
二、2013年3月,海某公司进场施工。
同年10月,因项目手续不全被政府叫停。
2014年3月再次开工,同年5月因欠工程款再次停工。
至此,工程未再开工、未继续施工。
三、2014年8月,双方工程量确认单,但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四、2017年3月,海某公司将佑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佑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
佑某公司辩称利息标准过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分之一计息。
五、陕西高院一审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按照2.5%月利率计算利息,但佑某公司抗辩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减少,遂调减至年利率24%。
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予以调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应如何确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适用合同约定的利率,但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要点如下: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因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已完工程价款总额的2.5%月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通用10篇)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通用10篇)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 1答辩人:,男,汉族,50岁,现住。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可以吗?

In many cases, what we lack is not ideas, but the courage to ac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可以吗?在民间债务纠纷中,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是可以的。
因为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如果对方违约,还会产生滞纳金。
两者可以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数额的30%。
一、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可以吗?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在性质上属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就违约金来说,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
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违约金不合理怎么办?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2024借款合同利息约定范本

2024借款合同利息约定范本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有意向向乙方借款;乙方愿意提供借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元整(¥____)。
1.2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利息条款2.1 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化____%,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2 计息方式: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每日计息,每月结息一次。
2.3 还款方式:甲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应付利息。
第三条还款计划3.1 还款时间:甲方应于每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偿还上月的利息,并在借款到期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应付利息。
3.2 提前还款: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间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需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当于剩余本金____%的违约金。
第四条担保条款4.1 抵押物:甲方以其名下位于____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
4.2 质押物:甲方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借款担保,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
4.3 保证人:如甲方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物,则需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的资格和担保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年化利率的____倍/日。
5.2 乙方违约:若乙方未按期提供约定的借款服务,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年化利率的____倍/日。
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是:如果借款合同违约的,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已经能够补偿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利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是:如果借款合同违约的,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已经能够补偿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二、对于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怎么处理?1、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的处理。
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6篇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6篇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1)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 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份。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2)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与违约金
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与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方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与利率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金额”)。
1.2 本次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
第二条还款方式2.1 乙方应按照以下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每月偿还利息,直到借款到期日;(2)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的利息。
第三条违约金3.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甲方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未还款金额的每天(或每月)逾期利息的百分之(%)。
3.2 若甲方逾期还款时间超过(天/月),甲方应支付额外的违约金给乙方。
额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未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第四条保证4.1 甲方保证借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承诺所提供的借款用途合法。
4.2 甲方保证有能力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保证还款所需经济来源的合法性。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甲方和乙方同意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借款事项保密,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至借款及利息还清之日。
7.3 本合同如需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由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借款人):签名:日期:乙方(借款人):签名:日期:。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2015-5-6)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1999-10-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2013-9-25]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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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利息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
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乂要支付违约金。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
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
合同,乂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
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
同。
(2)贷款利率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等强制性或禁止
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 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
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
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
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
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和第七条“出借
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
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H的货币。
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
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
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