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公安侦查阶段)我是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现告知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九、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手印。
十一、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十二、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逮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你因涉嫌案,现由我院依法审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一、诉讼权利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你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你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
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

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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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剑:监察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首次讯问应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今天为大家拟定一份相关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可参照用于办案。
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如果是聋、哑人可以请求聋哑手势翻译。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调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6、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调查人员有侵犯被调查人权利和侮辱人身行为的,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控告。
7、获得赔偿的权利。
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调查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核对无误的笔录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调查人员的讯问、留置、搜查、扣押等调查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法妞问答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正文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
你因涉嫌案,现由我院依法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
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证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对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拒接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6、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7、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8、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9、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10、对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提起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1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笔录

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笔录时间:[选择日期][选择小时]时[输入分钟]分至[选择日期][选择小时]时[输入分钟]分地点: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告知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案由:单击此处输入文字问:你的姓名和基本情况?答:问:我们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你因为涉嫌单击此处输入文字犯罪被我院立案侦查,今天我们代表检察机关对你进行讯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下面向你宣布你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2、对侦查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利提出控告。
3、如果你认为本案的侦查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你有权向本院检察长或本院检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
4、如果你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从即日起,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你被羁押,你所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6、你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对讯问笔录你有核对的权利,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你宣读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8、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藏证据和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9、侦查人员对你的讯问你有义务实事求是回答,如让你作亲笔供述,你也应当如实书写;不能只强调你所享受的权利而不履行你应尽的义务。
问: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宣读完毕,你是否听清楚?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有什么意见和看法?答:没有。
问:请在宣布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签字:。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范本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范本尊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涉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此,向您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认罪认罚的好处1.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简化诉讼程序。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 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2. 您有权申请回避。
3. 您有权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
4. 您有权获得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5. 您有义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告知你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在开庭三日前应当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有权获得辩护。
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为你辩护,在审判过程中,你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若你违反法庭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你有权进行陈述,应当如实回答检察员、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发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辩论终结后,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你有核对法庭或者讯问笔录的权利,你应当阅读或者要求向你宣读法庭或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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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象:侦查人员、记录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
第32条
5、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第120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9、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164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1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1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17条第3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6、传唤、拘传时间12---24小时时间限制。
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7接受告知的权利。
(1) 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什么罪名以及相关理由) (2) 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18.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9.证明文件知悉权
司法机关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司法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检验其所持证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20、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
2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
22、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2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2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
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6条);
3、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75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如实回答、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