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输血管理规定
输血制度及流程

输血制度及流程输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医疗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制度,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首先,在输血前需要进行身份识别,患者或亲属需要提供患者姓名、年龄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和腕卡、床头卡、临床输血申请单。
其次,根据输血医嘱,病房护士需要核对患者信息和标签,并采集血样。
输血科需要核对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并检查血袋有无破裂。
对于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有交叉配血报告。
输血前需要进行双人核对,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上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
输血完成后,需要将输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为了确保输血的安全,医院实行了输血前双人、双核对签字制度。
具有执业资格的两名医护人员需要做好“七查、八对、九不用”工作。
七查包括查血站名称、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号、献血者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效期、储存条件和输血器材质量。
八对包括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床号、病人血型、配血结果、献血者血袋号或者条形码号、血液品种和血量。
九不用指不使用标签有破损、字迹不清、血袋有破损、有明显凝块、血液呈乳糜或暗灰色、血浆层有大量气泡、絮状物或大颗粒、血浆层与红细胞层分界不清或交界面有溶血的血液。
这些制度和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医护人员需要认真遵守。
5.不使用呈紫红色的血液或过期、有疑问的血液。
6.在交叉配血报告单上进行双人签名确认无误。
三.输血管理制度1.护士必须按医嘱实施采集合血与输血工作。
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需要与另一名护士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在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腕卡、血型和诊断无误后,采集血样。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病人需要同时配血,应该做到一次配血一人一单一管。
4.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血库,抽取配血血样后。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输血科(血库)血液科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制度1.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爱岗敬业,工作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法制意识浓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
2.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科室内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科室内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员应负责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试剂必须有专人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血液及试剂质量,科主任监督执行。
4.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验和检定。
5.每天观察电热恒温水箱温度2次,观察储血冰箱、冰柜的温度4次,并作好记录。
恒温水箱内保持清洁,解冻血浆时血浆漏出应及时消毒、换水,并防止交叉污染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6.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临床输血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专门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定期进行业务考试和考核,并存入档案保存。
7.临床输血申请、血样采集、送检、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液入库、核对、储存、发放、运输、输注、标本及血袋保留、病历书写等,必须按《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建立健全各项输血制度、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原始资料完好保存至少十年。
9.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活动,保证临床输血质量和安全。
10.实行定期审核、评价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建立输血信息反馈制度。
及时了解临床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输血质量。
12.有专人负责到血站领取血液,领血时必须认真核对。
核对内容:献血者血袋条码号、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种、血量、血液外观质量等,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13.送交叉配血标本时,临床医护人员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随同血标本一起交输血科。
输血相关制度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合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允许,并在《输血治疗允许书》上签字。
《输血允许书》记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主管领导允许、备案,并记入病历。
3。
术前自身储血由血库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贡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溶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 医师负责实施。
4。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5。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份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血库或者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6。
对于Rh (D)阴性和其它希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者配合型输血。
7.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允许,由血站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血库人员共同实施和医院.根据卫生部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输血前必须由两名医护人员双查双对,为保证临床患者输血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1。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以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例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 。
输血过程中实施检测并有完整记录。
依据卫生部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凡申请输血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输血相关指标以及经血液传播疾病检查,为保证临床患者输血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1。
2024版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通过颁发献血证书、纪念品、提供优先用血等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 血,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献血队伍。同时,加强对献血者的社会认可和宣传,提 高其社会荣誉感和归属感。
04 受血者权益保障
受血者权利与义务
受血者权利
受血者有权了解输血相关信息,包括输血目的、风险、替代方 案等,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输血。同时,受血者在输血过 程中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医疗安全等权利。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contents
目录
• 临床输血概述 • 法律法规体系 • 献血者权益保障 • 受血者权益保障 • 输血科建设与管理要求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01 临床输血概述
输血目的与意义
01
02
03
04
救治患者生命
输血能够及时补充患者所缺失 的血液成分,挽救生命。
纠正贫血
通过输血可以提高患者体内的 红细胞数量,改善贫血症状。
治疗凝血功能障碍
输入含有凝血因子的血液制品, 可以治疗凝血功能障碍引起的
出血性疾病。
提高机体免疫力
输血可以增强患者的免疫力, 有助于抵抗感染等疾病。
输血发展史及现状
早期输血
现代输血技术
早期的输血实践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由于 缺乏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输血风险极高。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现代输血技术得到了 极大的改进和完善,包括血型鉴定、交叉配 血、成分输血等。
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输血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原因分析 及改进措施等。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输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和医护人员对输血安全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
05 输血科建设与管 理要求
输血科职责与功能定位
输血的管理制度

输血的管理制度一、输血申请与审批1、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决定是否需要输血及输血的种类和剂量。
2、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生填写《输血申请单》,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临床诊断、输血目的、预定输血日期、既往输血史等。
3、申请单需经上级医生审核签字,如患者病情紧急需立即输血,应在申请单上注明“紧急”字样,并电话告知输血科。
4、输血科收到申请单后,应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输血适应证或填写不规范的申请单,应退回申请科室重新填写。
二、输血前检查1、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血型鉴定(包括 ABO 血型和 Rh 血型)、血常规、凝血功能、肝肾功能、传染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等检查。
2、对于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多次输血的患者,还应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
3、输血前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三、血液的预订与领取1、输血科根据临床用血申请和库存情况,向血站预订血液。
预订的血液种类和数量应准确无误。
2、血液送达医院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血袋标签上的信息,包括献血者姓名、血型、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血液制品的外观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临床科室取血时,应由医护人员携带专用取血箱,并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共同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血型、血袋号、血液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等,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
四、输血过程管理1、输血前,医护人员应再次核对患者信息和血液制品信息,确认无误后,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技术进行输血。
2、输血开始时,速度宜慢,观察 15 20 分钟无不良反应后,再根据患者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
3、输血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包括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以及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发热、寒战、皮疹、呼吸困难等。
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输血,并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理。
4、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应记录输血的时间、血型、血量、输血反应等信息,并将血袋保存 24 小时以备查验。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取血流程,保障急诊、抢救及手术患者用血安全。
二、范围适用急诊、抢救及平时取血流程。
三、职责:1、医务科及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协调取血时的车辆安排,在重大抢救时要与中心血站的沟通,确保抢救用血能时安全取回。
2、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
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
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
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要求: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取血程序:1、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六、取血人员须知1、取血人员必须携带用血申请单及取血登记本取血。
2、取血时必须使用保温、密封的运血容器。
血液装入运血容器时一定要轻拿轻放,特别是冰冻血液成分在运输中血液要避免剧烈振荡。
3、取血人员现场必须检查血袋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并根据陕西省血液中心血液出库结算单上所填写血液信息核对血型、血液种类、血液单位、采血日期、制备日期、失效日期、血液编号、血液证号等进行逐条核对,确保无误。
4、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血块、乳糜血、血袋有无渗漏。
5、取血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血液成分需要保持的适宜温度。
不同的血液成分最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运血容器内。
6、血液运到医院后,要开箱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以及标签是否污损,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七、血液入库流程:取回血液交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对,并按照血库管理系统程序进行血液入库。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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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输血管理规定为加强血站的管理,保证血站输血质量,《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血站输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
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
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三)血型;(四)血液品种;(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六)有效日期及时间;(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
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