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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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府办〔2013〕2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布并实施《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9日

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在年度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

第四条区经科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拨付全过程的监督。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做好质押融资的金融风险控制。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区经科局择优选择已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六条凡在三水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与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

第八条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两次,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70%。

第九条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贴息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

(六)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须经由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并在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通过区经科局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表→经区经科局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面答复提出申报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

3. 用于证明质押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

4.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前调查报告。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发放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报区经科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获批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

2. 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纪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材料。

3. 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4. 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拨付贴息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跟踪监管:

区经科局对享受贴息扶持的企业定期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性以及实效情况进行追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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