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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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四川省安委办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川安办〔2016〕64号)和《泸州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泸市安办〔2017〕104号)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二章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按照“科学性、

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本企业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安全生产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选择有效、可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可使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LEC评价法等辨识和评估方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六条各子公司应当以项目、站点为单元,班组、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危险源辨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产作业工艺技术水平及先进技术的应用;

(二)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开工(投产)、施工(运行)等阶段;

(三)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

(四)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五)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六)原材料、产品、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

(七)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八)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九)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管理;

(十)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过程;

(十一)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员,聚焦重要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设备设施的机械化程度和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5、设备设施按规定安装、验收情况。

6、设备设施按规定使用报备情况。

7、设备设施主体及仪表、电气、安全、机械等附件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8、设备设施运行及日常监控情况。

9、设备设施按规定拆除、处置情况。

(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8、存在的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管理情况。

9、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三)企业人员安全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成立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企业成立以来安全生产监督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第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列出风险清单。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对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子公司应当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

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条各子公司应当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底划分为红(A级重大风险)、橙(B级较大风险)、黄(C级一般风险)、蓝(D级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对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应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需随时更新: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二)发现重大危害因素有遗漏时;

(三)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工艺或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

(四)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设备或设施出现新的隐患或缺陷时;

(五)在进行检维修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前;

(六)其他需要及时更新的情形。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通过采取隔离危险源、实施个体防护、设置检测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生产风险的目的,同时针对安全生产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各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遵循以下原则:

(一)蓝色级(D级低风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所在岗位员工应引起注意,其岗位、班组负责蓝色级风险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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