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分析、排查、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三条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
组长: (主要负责人)成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员工要全面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确保涵盖公司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第四条机构与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2.确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与责任,授予权限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
3.确保体系变更时,维持体系完整性。
4.组织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定期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考核。
5.确保全员及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履行其职责。
(二)分管负责人1.协助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考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办公室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体系文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开展情况;2.负责组织对全公司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汇总、协调、监督评估。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XX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事件)可能性与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公司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负责人,是指风险管控指挥长,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双重预防工作应当坚持“全员参与、紧贴实际、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应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各单位、各项目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过程全员参与,确保双重预防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让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双重预防建设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法等,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双重预防建设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与现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融合,修订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xx省政府、集团及集团关于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全员参与、全程管控、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精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项目部高质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推动安全生产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转变,从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向以针对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为主的系统治理转变,全面提高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员参与、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的保障措施,促进全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加强,提升项目部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项目部要按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等有关制度和规范,结合本项目实际业务,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自下而上,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方位辨识。
(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项目部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高度关注危大工程,聚焦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等。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重大风险应按照要求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四篇)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各专业、科室、单位: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一)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副组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基建矿长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科长兼任,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
(二)领导组职责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专业及科室和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三)办公室职责1、办公室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检查、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
2、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责分工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对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牵头和安排,并按照矿井安全风险评估辨识结果应用于确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和完善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对安全风险评估辨识的危险因素,按管控措施要求,进行安全管控措施的安排。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要求和法定责任。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一、制度目的和依据二、风险分级1.根据风险源的性质、潜在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将风险分为小、中、大三个等级。
2.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风险管控措施1.针对小风险等级,可以采取简化管理措施,如明确责任人、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等。
2.针对中风险等级,需要制定详细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等。
3.针对大风险等级,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增加安全设备、加强监护措施、加强培训和体检等。
四、风险管理要求1.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和监管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对可能产生风险的设备、工艺、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建立风险告知和教育培训制度。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建立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各职责。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1.制度的执行由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
对未按制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2.可以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可以建立奖惩制度,对在风险管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持续改进1.定期对制度进行复审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改进风险管控措施和管理要求。
3.加强学习和交流,吸取其他企业成功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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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 1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第二章安全风险等级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为A、B、C、D 四个等级,级别由低至高逐级增加,A 级为低风险、B 级为一般风险、C 级为较大风险、- 2 -D 级为重大风险。
发生事故概率较低的,应评定为A 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应评定为B 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应评定为C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评定为D 级。
绘制风险分布图时,应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A、B、C、D 四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根据××市产业结构、布局及其安全生产现况,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工业企业确定为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由下列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其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一)市安监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二)市城乡建委: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含道路运输、内河运输、渡运、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交及出租等);(四)市公安局:公众聚集场所;(五)市工信委:民用爆炸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以外的工业企业。
其它行业和领域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八条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危险因素辨识及管理、重大危险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实绩、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建设及内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 -周边环境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范围等要素。
行业有安全风险分级相关标准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根据安全生产关联情况征求质监、消防、交警、海事、安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应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 日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负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工程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五)其它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情形。
第三章分级评定程序第十二条各县(区)、开发区组织本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评定标准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级对应主管部门审核。
- 4 -第十三条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安全风险等级。
市级管理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由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标准评定。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定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因转产、搬迁或生产工艺升级、周边安全卫生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具体复评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控情况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降级或提级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次年1 月31 日前作出决定。
第四章分级评定规则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或复评时,属于下列类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安全风险等级至少评为C 级以上:(一)矿山1.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 人(含10 人,下同)的,或开采深度超过800 米的,或“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 5 -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企业;2.尾矿库的“头顶库”,或“三边库”,或设计库容超过100 万方的,或设计坝高超过30 米的。
(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2.生产工艺属于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3.生产或储存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4.油气管线运营企业。
(三)烟花爆竹1.生产企业;2.设计库存药量达到15000kg 的批发企业。
(四)城镇燃气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五)建筑施工1.轨道交通工程;2.跨江特大桥梁工程;3.大型城市立交工程;4.隧道工程;5.超高层建筑工程;6.爆破和拆除工程。
- 6 -(六)交通运输1.客运企业(含公路、水路客运企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交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等);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3.城市大型公交枢纽、客运场站。
(七)商贸及其它企业列为一级消防重点单位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交易场、超市、体育场和地下空间经营场所。
(八)民用爆炸物品1.生产企业;2.设有储存仓库的企业。
(九)工业企业1.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2.涉爆粉尘企业;3.金属冶炼单位;4.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安全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或复评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至少评为B 级以上:(一)因历史原因造成与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且未能搬迁的;(二)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但周边环境复杂、属于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但企业周边消防应急通道不- 7 -畅、应急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十九条初次评定、复评或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风险等级应直接评定或直接提升为重大风险等级D 级:(一)一年内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2 次以上的;(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且管理期限在12 个月以上的;(三)存在重大危险源且监控不到位的;(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条初次评定或复评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最低达标等级的,其安全风险等级不能评为低风险等级A 级。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变动至相应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案处罚,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安全风险等级可以降低一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 8 -C 级的,原则上不能再降低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因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安全风险等级直接升至重大风险等级D 级的,应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安全风险级别方可恢复至升级前等级。
第二十三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应提至更高一级:(一)一年内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不合格的。
- 9 -第五章企业风险管控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工作,排查事故风险点,根据风险点可能发生的事故伤害类别、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
第二十六条对风险等级较高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等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紧急报告电话等内容。
涉及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风险的,应将有关信息告知相邻企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各个风险点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排查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 10 -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