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延期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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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延期补充协议

委托人(甲方):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2013年6月21日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方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合同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2014年6月20日止,期间因土建施工单位资金问题导致工期及监理工作迟延,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继续聘请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必须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必须继续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延续,本协议有效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终止。

三. 监理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除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32500.00元监理费外,甲方另行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合同延长给乙方造成的三个月附加工作的监理报酬。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乙方在2014年9月20日后需继续完成监理工作的,因此协议价款为我方优惠价款,经双方协商甲方不得以此协议为参照,将参照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费用比例进行支付。

四.支付方式:该笔附加费用分两次支付给乙方: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2. 本协议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人民币20000.00元。

五.乙方必须保证现场监理人员1人,且每月不得低于25天,如遇工程进度加快,乙方必须机动增加监理人员,以保证工程质量。如因乙方无故停止监理工作给甲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4年____月____日 2014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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