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宣讲稿

非法集资宣讲稿
非法集资宣讲稿

今冬明春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宣讲人:

时间:2019年2月13日

尊敬的各们农民朋友:

大家好!

我是,感谢大家的到来,今天我给大家讲一讲怎样防范非法集资。法集资,大家都有所耳闻,但也不一定全都清楚,现在我展开来给大家讲讲。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行为。非法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在招揽业务的手段上,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虚假宣传,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利用传销手段,高比例回扣招揽业务。编造虚假投资项目或者经贸项

目,诱骗群众签订相关合同,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非法集资具体表现形式: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往往通过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或发行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吸收公众资金。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往往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进行果园或庄园开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证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或者利用民间“会”、“社”、“地下钱庄”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者采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利用互联网设立

各种电子报价交易场所,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诱骗人民群众投资并承诺到期回购。而投资者帐上只是一串数字而已,投资款早就被转移、挪用。某些地方政府未经批准发行债务凭证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企业经营、项目投资、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和弥补办学资金缺口。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等其他形式集资。

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主要内容: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欺骗性强,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不仅有很强的欺骗性,而且涉及面广,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将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下,大肆挥

霍或迅速隐匿转移、非法占有,给广大集资参与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有的假借政府的项目,有的通过正规媒体打广告,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消耗大量的公共资源。政府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要动用工商、金融、信访、公检法等部门力量,有时还要动用公共资金来补助集资群众,以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防范和识别: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集资者是否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如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其它证券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集资机构是否在工商税务进行登记。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基本可以断定是欺诈行为。看是否已被相关媒体曝光。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流窜作案。谨慎对待亲朋

友好的投资建议。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平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一是要有文字的协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二是相关的相片、录像、录音、、地址等尽量保全,一旦有纠纷,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刑事犯罪行为,也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也有利于最终减少个人损失。多学习投资理财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方面的知识,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提高识别和判断非法集资的能力;同时明确非法集资参与者的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要有任何政府手底的侥幸心理,一旦参与,很难脱身,终将损失惨重。为了自己和家人幸福,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应受到的处罚: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或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集资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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