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国家对老年人的政策

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2.1 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相关政策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对老年人群体各方面权益通过了法律上的确认,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均相应规定。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中发〔2000〕13号),对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老龄工作要点作了阐述。
同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1部委发出《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确定了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全国总工会等21个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及人民团体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的文件,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部老龄工作国家级政策性文件。
《意见》提出,全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对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如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供免费体检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维权服务优待;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
同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随后,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对“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要求,指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老年优待制度的发展定位与政策建议-精选文档

中国老年优待制度的发展定位与政策建议优待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谐中国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优待事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早期的老年人优待项目主要散见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中。
虽然没有出台老年优待专门政策,但是老年人优待也已经超越乡规民约的“软法”范畴 . 被纳入经常性的制度保障。
这一时期,国家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老年人优待工作当中来,老年人优待的责任主体开始从社会向政府转移。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在借鉴某些发达国家对老年人在住房、医疗、旅行、交通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的做法基础上,中国开始探索制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老年优待制度体系。
已有研究对老年优待制度着墨不多。
冯威(2012)从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法治化的角度论及了建设全面、完整的老年人社会优待法律制度体系及老年人社会优待内容的更新和完善。
杨立雄( 2012)则将老年优待放置在整个社会优待制度中,论及了老年优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老年优待制度的原则、优待项目和方式设计以及老年优待制度改革措施等方面内容。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眼于 2012 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特别是全国老龄办等 24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后老年优待制度面临的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重点对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定位及具体政策措施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一、中国老年优待制度的发展状况目前,中国老年优待制度主要由全国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
在全国层面,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开展和制度建设主要依赖于 2012 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3 年全国老龄办联合其他 24 个部门发布的《意见》以及 2011 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法律中首次明确了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并专门设置“社会优待”一章对老年人享有的社会优待权利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而 2013 年颁发的《意见》是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优待领域最全面、最具体的全国性专项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8.19•【文号】中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8.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26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600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
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
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
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老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老年人。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尊老爱幼思想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老龄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对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老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
主要问题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区管理和老年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苏府[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2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区及各县级市所发的《老年证》、《高龄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来苏的外省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所在地的《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可享受我市老年人的同等优惠。
第五条老年人凭《老年证》可享受下列优惠:(一)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二)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半价优惠;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开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茂府〔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茂府〔2014〕10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者持有期限6个月以上的茂名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茂名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老年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
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对60至65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温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温政发〔2007〕2号)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
经本人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办理医院长寿磁卡,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购门票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动物园、旅游景点(含江心公园)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半价购买电影票。
老年人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共厕所。
实行优待的场所要设置明显标志。
老年组织租用专业影剧院或体育场(馆)进行文体活动,其租金半价优惠。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待证》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印制,并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第四条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每年办理《优待证》二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一)当年6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一年10月办理登记。
(二)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4月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
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上一年12月、当年6月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颁发不同的《优待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领证免费办理。
第七条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申请办理补领登记手续时要缴交补领费。
补领费应在发证时给票据。
补领缴交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
担社会 l集资和其他社会 陛劳务 生
负担 。
第八条 老年 人进入收费公 共厕所 , 免收入厕 费。 第九条 6 周岁 以上的老 5
年人可 以免 费乘坐 市 内公 电 ( 车: 汽) 乘坐长途客运汽车, 可以 优先购票、 优先上下车 , 县以上长 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 内应设 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龄工作 机 构应 当会 有关部 门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湖北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老 年人权益保 障法) 办法》 及本规定
年龄和 增加发放金额 。 当地 医疗机 构应 定 期 为 百 岁 以上 老 人免 费提 供 医疗保 健 服 务。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 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 关场所, 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 应 年 人优 先 、 惠及免费的公示牌 优
和 标识, 文明服务, 兑现 承诺。
Hale Waihona Puke 本省老年人 问等 的优惠待遇 。
第十五条 对 百岁 以上 的高 龄老 年人, 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
当按月发给不低于 2 0 0 元的长寿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对 符合 相应 条件 创 办老 年福
利企 业和 老 年人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应当优先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保健 费和生活补助费 。 各地可根 据 当地 财力情 况, 适当放宽发放
核发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人 民法 院应 当优
先 受理 、 优先审理老年人 因合法
权 益受侵害而提起 诉讼 的案件 , 当事人交纳诉讼 费确 有 困难 的, 可 以依 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 公证 处、 律师事务所和其他 法 律 咨询 服 务机构 应 当免 费提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新克政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05〕39号)《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或《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园中园除外)。
第四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五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受200元特殊生活补贴、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六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动态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七条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克拉玛依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0〕70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待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威交发〔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待政策的通知威交发〔2020〕194号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有关公交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电子优待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即可免费乘坐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以国籍、地域为由实行差别对待。
二、为进一步方便老年人出行,威海市老年人可以到属地办理老年人优待乘车卡或开通公交卡免费乘车功能,刷卡乘车。
威海中心市区老年人可通过办理市民卡并开通幸福卡功能,持市民卡刷卡免费乘车(办理流程和地点详情见附件)。
三、威海市中心市区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范围是指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范围内的城区公交车和城乡公交车。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范围。
南海新区参照执行。
四、公交企业要做好老年人免费乘车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公交班次密度,在早晚高峰适时增加运力,减轻政策执行所带来的公交运输压力。
五、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将老年人免费乘车所产生的费用,纳入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加强对公交企业运营补贴的刚性约束,确保企业能够维持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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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
行优待的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
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
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
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
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
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
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
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
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
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
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
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
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
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
资义务。
第四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
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
税。
第五条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
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
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
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
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
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
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
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
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
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