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事实
起诉书模板中的事实和证据关联性要求

起诉书模板中的事实和证据关联性要求李某某起诉书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原告李某某系某某公司员工,自入职以来一直履行职责,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自去年年底起,被告公司开始对原告进行不当处理和歧视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事实及理由1. 原告李某某入职某某公司于2018年4月,担任某某部门的经理职位。
入职当初,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工作职责和权益。
期间原告一直尽职履责,工作表现优秀。
2. 原告在2019年年底之前一直与团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
然而,自去年年底起,被告公司不断对原告进行无理批评、压力施加以及负面评价,致使原告的工作环境变得极度恶劣。
3. 被告公司明显偏袒某某团队的成员,对其大肆纵容并包庇其违规行为。
原告作为部门经理,多次向上级汇报并请求严肃处理违规人员,但被告公司却未采取任何合理有效的措施。
4. 为了解决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沟通和谈判的请求,希望能够重新恢复工作秩序和和谐氛围。
然而,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请求置若罔闻,并且开始采取更加歧视和打压的行为,如剥夺原告的工作资源、降低原告的职位及薪酬待遇。
二、证据材料1. 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工作升迁记录,以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表现良好。
2. 原告提供了多份与某某团队成员违规行为有关的投诉书及邮件,证明自己多次向上级反映问题但被告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3. 原告提供了多位同事和部门成员的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工作环境的恶化以及被告公司的违规行为。
4.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了自己曾多次向被告公司求助,但没有得到合理回应。
三、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要求:1. 裁定确认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歧视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裁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违规处理和歧视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和其他补偿。
“诉讼”与“证据”的关联性解析

“诉讼”与“证据”的关联性解析作者:白迎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5期摘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证据是诉讼的脊髓”,可见“证据”与“诉讼”的密切联系以及“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是贯穿于整个诉讼中的法技术。
但是,中国诉讼理论和立法并没有充分体现证据与诉讼的关系,更没有充分体现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立足于法学的视角研究诉讼证据的文献越来越多,这些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升华了中国证据法理论。
但是从具体诉讼阶段中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的角度分析研究证据的文献还不多见。
本文将诉讼证据放回法学领域,着重分析证据在各个诉讼阶段中的表现形式及其功能,并通过证据的其他周边问题的探讨进一步明确“证据”与“诉讼”的密切联系以及“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证据概念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作者简介:白迎春,内蒙古民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196一、诉讼证据与诉讼程序脱节的现象诉讼证据,不分法系(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也不分诉讼类型(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都应该是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法技术。
首先,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最能体现“证据”与“诉讼”的关系。
但是我国诉讼证据的概念至今很模糊,使“证据”与“事实”很容易混同。
证据与事实相混同的结果,能够集中体现“证据”与“诉讼”关系的证明程序被淡化;其次,集中体现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明关系的法庭审理程序设置不合理,这直接影响证据在具体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还有,所谓的“证据三性”论误导各个诉讼阶段中证据的不同性质。
以上诸多问题共同导致诉讼证据理论与具体诉讼程序脱节的现象。
这一系列问题正是我国证据制度乃至整个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桎梏。
学术界对诉讼证据概念的定位主张繁多,还包括具有浓烈的哲学和科学证据气息的主张。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00刑事印证初论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少有研究,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就刑事印证证明方式作一初步的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印证——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包括法证、心证和印证三种。
法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并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的一种证明方式;心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照经验法则、论理法则、逻辑推理、刑事推定等,凭借其“理性”作出判断,并依此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明方式。
印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链为手段,以证据联结点为核心,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佐证的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
(一)近百份判决书的证明方式我们从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了近年来内容包含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89份,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盗窃、强奸、绑架、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
这些判决书中有心证和法证的论述,但更多的是关于印证的论述。
如心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的内容符合常理,客观可信”;法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当庭予以确认”;“证据依法侦查取得,具有合法性;其内容与案情有关,具有关联性”;“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等;印证方面,据统计,在89份判决书中,涉及到刑事印证分析的有60多份,占70%以上。
印证分析的表述大致有下列几种:1.供认与口供相一致;2.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或无异议;3.证据间能相互印证;4.证据前后衔接,形成锁链,能够充分支持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5.供述与陈述内容吻合;6.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能相互印证;7.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基本相符;8.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结合、互相联系、互相印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9.相关情节吻合,且供述能相互印证;10.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佐证;11.所供情节与上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毒物检验鉴定结论均相吻合,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附卷佐证;12.所供作案手段、时间、及盗窃现金数额与魏某某所证情节一致;1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其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完整,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机的联系,可以作为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14.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15.经审查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情节上有矛盾之处;16.所有证据之间未形成一完整证据链,等等。
答辩状中的事实陈述与证据呈现

答辩状中的事实陈述与证据呈现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进行答辩,并呈上以下事实陈述与证据,以期能够澄清事实、维护被告的权益。
一、事实陈述
1. 被告并非本案的实际责任方
根据本案的调查与证据,被告并非本案的实际责任方。
事实上,被告在案发时
并未在现场,也没有参与任何与本案相关的活动。
被告对于本案的发生毫无知情。
2. 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的无辜
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的无辜。
这些证人包括被告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事,他们都能够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与犯罪行为无关。
他们的证言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 物证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本案的物证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与被告相关的任何物品,也没有任何与被告相关的指纹、DNA等证据。
这些物证的缺失进一步证明了被告
的无辜。
二、证据呈现
1. 证人证言
被告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事将出庭作证,他们将详细陈述被告在案发时的行踪,证明被告与本案无关。
2.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将呈现被告在案发时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等,这些材料将证明被告并未参与本案。
3. 物证分析
对于本案的物证进行详细分析,将证明这些物证与被告无关,进一步证实被告的无辜。
三、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陈述与证据呈现,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并非本案的实际责任方,被告无罪。
我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判决,维护被告的权益。
再次感谢法庭与法官的审理。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第二章司法会计事实与证据

例如:收款收据通常可以用来证明款项 的收取和支付事实,但如果全面收集了 与该收款收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则 可能会发现,由于开具该收款收据接受 的是空头支票,这样,收据只是证明相 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证明其所记 录的款项收付事实。
3、司法会计证据的技术性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技术性,是指财
(三)口供补强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
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口供补强规则。 依据这一规则,在仅仅存在口供的情况下,口供仅 具有证据资格,而不具备证明力。口供的证明力有 赖于其他证据的辅证。 (四)合理矛盾规则
所谓财务会计资料的正确性,是指其所 反映的核算方法及各种数据计算等正确 无误;
所谓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其 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内容及资料的形成符 合有关司法会计标准的要求。
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 正确和合法,与其能否被作为证据使用 或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无关。
例如:一张内容真实的发票,可以 证明财务业务的存在以及时间、地 点、内容等财务事实,而一张内容 虚假的发票,虽不能证明经济交往 的财务事实,但可以证明虚假发票 的存在以及该发票是否被使用等财 务事实。财务会计资料只要符合证 据属性,其所记载的内容无论真假、 对错、是否合法,都可以作为诉讼 证据使用,但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内容不同,也就是说其证明意义是 不同的。
(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识别途径与 方法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识别,有技术识别 和非技术识别两个途径。
第一,技术识别 技术识别,是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进行识别。
第二,非技术识别 非技术识别,是指采用询问、讯问等方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据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整理。
因具体问题、事例详细阐述的工作量过于巨大,故仅先就提纲与重点问题进行罗列,相关专题将陆续语音录制后发出)一、如何对案件要件事实进行高效、科学地分析?(一)案件要件事实确定的基本方法与步骤1、案由2、诉求3、合法性与妥当性的梳理(二)法庭庭长与审前程序1、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团队改革摸底中的两极分化(1)非自主立案(2)自主立案2、主审法官定案机制下庭长职能在立案阶段的转变(1)分担审前程序的部分职能(2)对当事人规范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A、诉状内容的审查要素诉讼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权利&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朴素诉求立案证据——胜诉证据B、诉讼材料的规范性审查诉状的格式技巧:层次分明、简洁明了证据目录的编纂技巧:要件事实为根目录,具体事实及证据为子目录,按时间发展顺序编排,证据与页码一一对应提交证据的形式:尽一切可能转化为书面方式并附带光盘或U盘3、与主审法官的顺利交接与沟通提示与放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难点】1、如何妥善解析案件的要件事实?2、如何准确把握诉讼指导的必要性、妥当性?3、如何构建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出现相左时的解决机制?4、如何理解与适用好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预防裁判突袭的科学方法【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方法:(1)前提条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2)释明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释明(3)防止裁判突袭的具体方法A、分步判决B、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4)不需释明的情形A、法律关系性质对案件裁判没有影响B、需要释明的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证据的一般规则(一)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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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
事实、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则
,法官的审判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查清。
事实而进行的。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来的,案件事实本身是客观的,但它需要通过法官的主观认知
判断和确认。
因此,可以说审判活动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认知、判断和确认的过程。
如何判断和确认事实对法官判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正确地判断和确认案件事实,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分析。
事实可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案件事实本身客观存在的
是客观存在的。
不论是否被人们
作为已经发生过的客观
存在的事实,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发生过的,是即
往的。
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都是对即往事实的追述。
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证
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证据判断规则,在有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的事实,它是经过了法官的主观认知、判断过程而得出的
据事实是依据有效证据证明
的事实,它是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
而有效证据是法官依据即定的规则作出的判断,有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真实性,并不一定都具有客观真实性,因而,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证据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它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着差距。
法律事实是指被合议庭确认的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的事实。
它具有法定性特征。
某一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为法律事实,该事实就被赋予某种法律效力,即产生既判力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
客观事实、证
是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也可能不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但它具有正当性。
法律事实则是在证据事实的范围内,对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不同类型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法官在对事实的判断和确认上就有个取舍,那么如何取舍?《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这就明确界定了以证据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非依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就要求法官要改变司法观念,变追求客观事实为追求证
而不是凭
自己对案件的认识,觉得案件事实应该是什么,然后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状态的判断,撇开现有证据,穷尽一切办法去寻找事实。
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认为有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而想法设法去寻找事实,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其原因就在于这是在追求客观事实,在力求复原案件事实。
如果把案件事实界定在证据事安内,依据现有证据来认定事实,诸多所谓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其事实也就
官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证据的关系,注意举证的分配和举证时限。
因为只有界定了哪些证据是由当人提供,哪些证据是由法院调查,哪些证据是原告或被提供,哪些证据是在有效期内提供的,才能固定证据的范围,然后依据固定下来的证据来认定事实。
3、证据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
证据事实有些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义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关系不大,有些甚至没有意义。
一般情况下,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要小于证据事实。
二、真实性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分,解决的是确事实的范围问题。
与此相联系的是事实的真实性问题,法官对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基础上。
但真的事实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分。
所谓客观真实,是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状态,完全符合于件事实发生过程的事实状态。
法律事实则是认定的事实。
据证据规则及认证规则来判断,它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依照法律赋予其具有真实性。
法律真实性有时是与客观真实相符合的,有时则不一定符合
客观实际。
这就要求法官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的真伪是建立在各自所拥有的证据基础上的,哪一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该事实就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
也许该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相吻合。
法官除了依据法规定的范围去搜集证据外,一般不应主动扩大搜集证据的范围。
当然,确认法律真实的原.则并不否认客观真实,有些况下,法律上的真实与客观真实是吻合的。
在两者不吻的情况下,客观真实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是具有合理性,法官应当在规则之下尽量去追求客观真实,但有些情况,客观真实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因此,在追求公正达到一定程度时,也要选择效率,即以法律真实为案件事实真性的标准。
三、优势证据上述证据事实和法律真实是对《规定))第六十三条不侧面的理解。
证据事实界定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考量的范围,法律真实界定了法官追求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度。
这就在证据事实范围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来认定案件事。
那么,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够足以支持当事入的主张呢,这就需要明确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证明主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证据要达到的标准或程度。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证据量的累以及证据本质属性对案件事实的反映程度,这两者统促成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和认定,这种情况下,就是当事人的举证达到了证明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其证据确实充分,比如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提供了债务出具的借条或者有债务人的自认。
有些案中则不具备基的证据要求,如债务纠纷中,只有原告陈述对被告享有权,而又没有任何证据。
有些案件,双方都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都不足以使自己主张的事实具有唯一性。
实践中,前两种情形占少数,而后一种情形居多。
对于这种是与非之间的情形,法官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案件被作为疑难案件层层请示汇报或以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或法官想法设法去查清事实,结果案件多次重复审理或久拖不决。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现实观念的证明标准是立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的。
要“确实、充分”就不能有似是而非,结论只能是唯一性,因此,对证据不充分的就无从
《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
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依此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式确定了优势证据原则(有人: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我们认为,高度盖然性原则的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之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对方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原则属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范畴,不属于证明标准范畴,因此,“优势证据原则”较为准确)。
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足够证据来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哪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一定的优势作出判断,依据优势证据判断作出判决,而不是再主动想方设法去收集证据,或层层汇报,或被发回重审。
当然,这不是说,就不存在着发回重审案件了。
依法律规定属于官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没调取致使事实不清,二审可依职调取或发回重审。
依据“优势证据原则”,法官就要考在“证据不足"的理由下,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证据不足的程度就不能以“确实、充分”为标准,而应依有对方的证据有优势为标准,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官就不能以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裁判而劝当事人撤诉。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证据事实、法律真实和优势证据从某种意义上均属于律拟制的真实。
树立这种新的诉讼观念,并不意味着完否定对客观真实的追求。
两者无论从理论基础到司法的的都具有统一性。
客观真实的理论基础是唯物辩证法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人们认识。
只不过这一结论是建立在人类整体上对客观世界多次循环往的认识基础上的。
而拟制的真实是对在一定的阶段内单人的具体活动盼认识的结果。
它有时也是符合客观实际,只是在一定的期问内无法去再现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规则来拟制真实。
法官仍应在规则的范围内尽力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
而不能放弃职责,该做的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