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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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正义论》

这就是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中处于最 这就是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 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立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把“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立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 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 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n 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 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n块,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请 问最佳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 问最佳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 但是,有时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 但是,有时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平 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 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 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 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 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 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考虑到这些事 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 实,“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 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正 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 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 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 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 应当( 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 ,(b 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 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 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 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 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作为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罗尔斯正义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现代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它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所出版的重要著作,其本意是为了回应当时的国家权力危机和传统政治哲学上的问题。

本书通过一种新的基于公正的政治哲学模型,重新定义了政治哲学范畴,成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

读完《罗尔斯正义论》,让我对公正和社会平等等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公正作为公正原则”的概念,认为公正原则的重心需要从职业、成就、财富转向社会公正。

他的理论强调了公正原则的两个要素: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基本权利和公共机会的原则。

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基本权利,就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无论是财富、社会地位还是人格自由。

公共机会,就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生活中,而不受到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平等的基础是公正原则的核心概念。

在接触到本书时,我第一次真正意识到公正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让我有了重新审视社会问题的视角。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正,要看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的处境,因为他们是社会公正的检验标准。

这一思想非常深刻,在当今社会中依然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

例如,当我们讨论贫富差距时,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关注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过去我认为公正只是一种道德观念,但通过《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我发现公正与法律、政治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作为自由社会正义基础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自由原则指的是每个人都要有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差别原则则是指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合理的差距,差距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资源分配,因此才有了福利国家的概念。

差别原则进一步体现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这本书为我提供了更加深入的思考,让我体会到公正的实际意义。

对于普通人来说,《罗尔斯正义论》是一本具有启发性、思考性、实践性的书籍。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经典之作,这本书对于正义的探讨深入且全面,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启示。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提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观点。

他认为,正义如同真理对于思想体系一样,对于一个社会制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不正义,那么无论它多么有效率,都应该被改革或者废除。

这让我开始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以及各种制度的正义性基础。

罗尔斯所阐述的“原初状态”是一个非常有创意的理论假设。

在这种假设的状态下,人们处于“无知之幕”背后,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天赋、财富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基于理性和公平去选择正义原则。

这种假设让我们能够更纯粹地思考正义的本质,不受个人既得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自由是最基本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要求社会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并且是公平竞争的;而差别原则则是允许存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是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在思考这两个原则时,我不禁联想到现实社会中的种种现象。

比如,在教育领域,是否每个孩子都真正拥有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就业市场上,是否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和歧视?差别原则也让我思考,我们的社会在追求经济发展和效率的同时,是否充分关注到了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是否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他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强调了公共理性的重要性。

公共理性是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时所运用的理性,它要求人们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讨论和决策。

这让我认识到,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不仅要有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更要有通过理性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

罗尔斯与《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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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1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主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建设中的运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过程:在原初状态中完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制定宪法—制定法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的使用,罗尔斯并且认为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也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

接着罗尔斯给自由下了定义,并讨论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自由、宪法的正义以及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

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

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

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

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

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系统性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即“公正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指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公正的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和选择权,因此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限制。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

它强调了个体的尊重和平等,呼吁社会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自由原则要求我们坚守和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造成对个体的压迫和限制。

差异原则是指社会的不平等应对最不幸助益最大化。

罗尔斯认为,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天赋、资源和机会,这些差异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要求社会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弥补不平等,使得不利处境的个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最大化利益。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呼吁社会要关注和关爱那些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指导意义上,差异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的底层群体,并采取措施来解决贫困、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原则体系,即“公正的制度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原则体系是理性和公正的基础,能够指导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得社会的资源和权力合理分配,减少社会的贫困和不平等。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我们思考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关注并解决制度性的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构建了一个理性和公正的社会正义理论框架,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至于纯粹程序正义则是对正当的结果缺乏 独立的标准,却可以确立一个正确或公平 的程序,只要正当地依照这个程序,不论 结果如何,就是公平。
换句话说,纯粹程序正义就是以公平的程 序定义结果的公平性,所以纯粹程序正义 的最重要特点是:这个程序必须在实际上 被执行。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正义论》系统地提出一套崭
新的社会正义主张,使得一直 具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正义观, 受到严重的批判和挑战,因此
罗尔斯理论在当代所造成的论 辩和影响,既深刻又普遍,它 不只成为哲学家讨论和批判的 对象,也是政治、法律、社会、 经济等学术领域的热门话题, 事实上它主导了最近三十年来 政治哲学的整个思潮 。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确定公平分配的标准是: 八等分,而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个程序可以实现这 个公平分配:让切蛋糕的人拿最后一块。这就是 完全程序正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乎完全程 序正义的分配情境并不多。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不完全程序正义的特点是:
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独立的标准,但是却缺乏可行 的程序能保证实现这个结果。
一般传统契约论不同的是,“正义即公平”并不 是一个完全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概念可以延 伸至整个伦理学的体系,也就是说,传统契约论 者透过契约模式所要证明的不只是社会正义,而 且包括所有的伦理规范。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对立约者立场的描述不同于其他契 约论者,罗尔斯的立约者是在一个特殊的 情境下选择正义原则,这个情境他称之为 原初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
前者指的就是每一个人心中的正义感,是所有不 同的正义观念所共同扮演的角色,换句话说,正 义观念就是正义概念的具体呈现。

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

学习《正义论》,我们就可以体会到,罗尔斯是把善放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的,同时,也是把善理解为社会道德的。

罗尔斯认为,“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个人不能没有善,个人的善是个人构造和实施自己合理生活计划所必备的手段,而且,人们为执行计划还需要共同要求的某些社会基本善。

社会基本善应该被看作是任何人都需要的东西,这些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还有自然赋予的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等。

这些善是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的,而要求更多的基本善总是合理的。

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这些基本善发生矛盾冲突时何者更为优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即善的安排不再以财富或收入的总量计算,而是要受到某些正当原则的限制的。

为此,罗尔斯主张用优先原则(即“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处理平等自由、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由于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表现了更强烈的道德性质,能更有效地稳定和发展人们的正义感,从而最终使社会稳定地发展”。

与其他人所强调的善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善放在了一个社会关系中来考察。

他认为,善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的善,是一种基于社会结构中的善(也就是社会合作的善)。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的体系。

既然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一方的发展都不应对他方的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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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的《正义论》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掀起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再次繁荣。

他把正义诉诸于社会制度而不是个人德性,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建构社会伦理体系。

他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扶助弱势群体,打破了功利主义“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束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千百年来,先贤们不停思索幸福、权利、正义等人类生存问题,见仁见智。

柏拉图在《理想国》指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当代,科技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解决幸福、公平正义等问题。

罗尔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契约自由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之上,认为正义原则是最初一致的目标,是社会契约的内容。

所以,他开篇就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准确地说就是主要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

从而,罗尔斯就把正义诉诸社会体制而不是传统的个人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正义的两个原则。

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
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具体说,第一原则是对所有人而言,每个人都拥有思想和政治上的平等自由,“人生而平等”,人的权利也是等同的;第二原则主要指在社会事务及经济活动中适当补偿最少受惠者,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注意的是,第二原则并不单单指社会经济中财富分配,而应涉及所有可能造成公民之间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领域。

虽然两个原则对应不同的社会领域,但是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即第二个原则要以第一个原则为前提。

公民只有在满足了第一正义原则所解决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

基于第一原则的规定,任何个人的基本自由不仅政府或社会团体不能任意剥夺,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也不能剥夺。

因此,罗尔斯反对为多数人谋幸福的传统功利主义观念,独创性地提出“最少受惠者的幸福”。

社会生活中,最少受惠者是最易受到伤害,最易丧失人的基本权利的群体。

所以保障第一原则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平等自由权,必然首先为弱者争取到平等自由权。

另外,最少受惠者是相对的、变化的,而相对于整个社会,任何个人都处于一种劣势地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最少受惠者。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人们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性。

看起来公平正义的少数服从多数其实是扼杀个人
权利。

集体的利益决策并不是合理公正的。

所以社会不能以集体之名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

在这个不平等的社会,正义就是让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确保社会成员都在一个起跑线上,获得同等的机会,从而共享改革的成果。

在我国就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罗尔斯强调的“平等”、“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距等不平等事实,没有理想化社会,极具有现实性。

罗尔斯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企图通过补偿与再分配而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平等地受益,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这个理论仍然有理想化,平均主义倾向。

第二原则公开承认自由的不平等性,与正义第一原则相冲突。

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必然会对其他人拥有的自由平等造成限制,在实践中这也很难操作。

关于“最少受惠者”是谁及什么是“最大利益”的回答并不明确。

罗尔斯认为: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罗尔斯的“最大利益”包括自由、机会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现实社会中,有的人追求物质享受,有的人追求道德完善。

那么物质享受是人的“最大利益”呢,还是道德完善是人的“最大利益”,抑或是两者的综合呢?最严重的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影响社会效率。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在天赋、才能上有差异。

在“最
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背景下,效率不被重视,社会生产无法高速发展。

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社会不利阶层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不平等,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境界。

但是,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在理论论证及实践上有许多矛盾,模糊之处,这些需要我们在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践,加以修正、完善。

总之,罗尔斯强调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及其确立的正义论体系,为我们思维提供新方向,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伦理建设和社会财富分配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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