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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鲁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资产减值管理规定

资产减值管理规定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第三条部门职责:一财务部为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资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负责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二投资管理部为金融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也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其他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三各责任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在发生减值迹象时,按照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过程、依据的条件、所用数据的来源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章坏账准备第四条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第五条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2、对其他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如下:无风险组合包含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三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四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存在减值迹象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当予以相应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三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七条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一凡因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依据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列作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清理应收款项以下简称清欠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律师对应收款项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清欠计划金额;二清欠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三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客户欠款数额、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与分析等;四采用法律手段清欠的制度方法;第九条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规定还款计划及拖期处罚的条款,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外,造成的死帐,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要求经办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第十条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第十一条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分析存货库龄,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冷背、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二条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第十三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应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第十四条存货损失: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第四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五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第十六条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第十七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公司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险或回报或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二十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二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或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或处置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投资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第六章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期末公司应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六条期末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七条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九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年度中期和期末,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投资管理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程序审批;第七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条无形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期末公司应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必须能够获得和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应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了协议,使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第八章商誉减值准备第三十三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九章资产减值准备报告及损失核销程序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董事会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及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各项资产损失,具体核销损失程序为:当公司上述资产发生损失时,首先应由有关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财务部门及内审部门复核,由财务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损失核销的金额,并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二确认损失的依据:追踪催讨方法和采取的具体措施,法人单位破产、清算注销、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恶化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消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相关资产市场参考价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资料,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三资产处置方法及处置残值;四损失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金额重大一般为50万元以上或性质严重的,公司总经理应以书面报告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后核销;金额巨大一般为200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严重的,应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损失核销的金额、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以及相应的书面证据或依据;二资产处置方法及处置残值;三减少损失的改进措施;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三十七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一核销或计提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二减值准备金额超过上年总资产5%含5%或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或减值损失;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核销和计提金额;二核销损失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三追踪催讨过程和改进措施;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六核销损失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公司年月日。

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部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CHAMC")。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云路10号, 100045。 第三条 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 回收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 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 再贷款、营业收入。 第六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 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经营业绩
资产收购
资产处置 截至2008年末,信达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 产7642亿元,回收现金2036亿元,人均 回收现金超过1亿元,资产回收率达到 27%。
债转股
截至2008年末,信达公司先后对358户国 有企业实施债转股,转股1336亿元。涉及 石油,化工,煤炭,冶金,钢铁,建材,交 通运输,电力,汽车、船舶制造,机械电子 等34个基础行业。 目前,其中的中国石化、中海油、中国铝业、 中化集团、中冶集团、宝钢、上汽集团、国 家电网等企业集团,已经进入世界500强行 列。 债转股支持了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 结构调整。
公司经营业务
1. 2. 3. 4. 5. 6. 7. 8. 9.
融资租赁业务;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

股份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股份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保证公司合规、科学、安全、高效做出决策,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一)公司对外投资;(二)资本性支出及资产处置;(三)融资;(四)委托贷款;(五)资产核销;(六)对外捐赠;(七)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公司总经理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以及风险等进行调研论证。

第六条公司做出处置公司资产的决策前,公司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拟处置资产的使用状态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

第七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的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应严格执行公司“三重一大”审批制度。

第八条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权限主要依据相应事项的金额确定。

如果公司某一投资或处置项目的金额依本制度规定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依上市规则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或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或处置项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或处置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对于权限之内的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制订相应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审批职权和流程。

第二章对外投资及处置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处置,以及买卖金融资产等。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__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__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财金〔2010〕169号【颁布时间】2010-12-3【失效时间】【全文】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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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董事长 第五节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 中文简称: 英文: 英文简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 ,邮编: 。

第七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响应和服务中国银行集团战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权转股权及相关业务,追求稳定、持续发展和开拓创新,树立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12.1 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12.2 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12.3 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12.4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由公司股东一次性实缴。

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 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6.1 公司名称; 16.2 公司成立日期; 16.3 公司注册资本; 16.4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16.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16.6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受让方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出资人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章 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机构。股东名册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20.1 股东名称; 20.2 股东所在地; 20.3 股东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20.4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20.5 股东的出资额; 20.6 股东所持股权比例; 20.7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1.1 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1.2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作出股东决定; 21.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1.4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21.5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书、财务会计报告; 21.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21.7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本章程,侵害股东权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8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22.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22.3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2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2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7 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财务及股权投资等事项; 23.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3.9 对公司发行专项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作出决议; 23.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3.11 修改公司章程; 23.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前述事项中须经银监会批准的事项,应在股东作出决定后报请并取得银监会的批准后方能进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将上述股东权利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进行审议,以保障股东的决策权。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需要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前通知股东,并为股东预留合理时间。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29.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9.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9.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9.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9.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9.6 不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9.7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29.8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9.9 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董事的,该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连派可以连任。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报经银监会核准。

董事任期从银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至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31.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1.2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1.3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1.4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1.5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1.6 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31.7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1.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1.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1.10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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