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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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

XX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中国香港企业首先国际有限公司拟在中国XXXXXX市设立XXXXXX,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XXXXXX。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XXXX。

第三条股东名称、住所: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一般项目:XXXXXX(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并根据市场的情况调整内外销的比例。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XXXX万人民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XX万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十条人民币和外汇货币的折算,按投资者实际出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二条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外资特别管理措施的,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其他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股东批准。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批监事的报告;6、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定;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章 国企公司章程

第一章 国企公司章程

第一章国企公司章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xxx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xxx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登记地址:xxxx。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它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出资人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公司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接受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门卫、巡逻、金融保安服务、停车收费管理、守护、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凭保安服务许可证经营);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及服务;消防器材经营技术安全防范(含弱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节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xxxx 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前。

第四节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三)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四)审核、审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五)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决定;(八)对公司融资方案作出决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为港澳台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特定货币)______万元。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八条公司股东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内地企业。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股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出建议;(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出资;(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港澳外资公司成立章程模板

港澳外资公司成立章程模板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第四条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业务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公司经营理念、宗旨]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资格:[详细规定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出资方式:[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第九条出资期限:[规定股东出资的期限]第十条股权证明:[规定股权证明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组成:[规定股东会的组成、召开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会职权:[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第十三条股东会决议:[规定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条件]第十四条临时股东会:[规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组成:[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任期]第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如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和会议记录]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条件]第十九条经理层组成:[规定经理层的组成、职责和权限]第二十条经理层职责:[详细列出经理层的职责,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一条经理层任命:[规定经理层的任命程序和条件]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组成:[规定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任期]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如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等]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规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和会议记录]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五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采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第二十六条财务报告:[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第二十七条利润分配:[规定利润分配的原则、程序和比例]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八条合并、分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第二十九条解散:[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组组成]第三十条清算:[规定公司清算的程序、财产处理和债权债务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规定章程修改的程序和条件]第三十二条章程解释:[规定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第三十三条章程生效:[规定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XXX公司章程(包含党建内容)

XXX公司章程(包含党建内容)

XXX公司章程(包含党建内容)XXX公司章程总则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股东和公司管理机构的权力、义务及职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党委和纪委,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公司名称、住所1、公司名称:XXX公司2、公司住所:XXXXX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根据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XXXX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四条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1、XXX公司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X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日期XXX年X月XX日。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

第三: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 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 元。

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第32章),公司有权增减上述股本及发行原始或经增加的股本之任何部分,不论该等股本是否附有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限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且有权修改或取消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附加权利。

我/我们(签名者的姓名、地址和描述如下)希望根据本公司章程组建一个公司,我/我日期:20**年*月**日上述见证者签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序首1. 在这些条例中:“本条例”是指公司条例(第32章);“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秘书”是指任命来行使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表达形式应解释为包括铅印、版印、影印及其他以可见形式呈现或复制文字的形式。

若公司章程中的任何规定(除了任命代理的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在公司及其股东、成员之间通信,可采用电子记录形式进行通信,而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前提是接收通信的人同意这种形式。

若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召开公司会议、董事会议或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其他确保参会者相互交流的合法电子方式召开会议,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些条例中的词语或表达的含义应和公司条例或这些条例对公司有约束力之时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的相同。

《公司条例》附录一表A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

私人公司2. 公司为私人公司,相应地,以下规定应生效,即:-(a) 根据后述规定,应禁止转让股份;(b)公司目前的成员(不包括目前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以及受雇于公司并在期满后继续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数量不超过五十,但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联合持有公司的一股或多股股票,其应为了本段的目的被视为单一成员;和(c)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金融债券或信用债券。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香港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大纲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

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日期﹕二O年月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细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首1.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a)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投资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投资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效益,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可是项目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投资自主权,承担投资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公司及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目标公司或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投资行为:(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改项目等,PPP项目视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管理行为,此类行为按照《XX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指引(暂行)》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和发展前景,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以实现投资可期收益且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当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尽职调查、(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和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问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其职责为:(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二)审议批准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和流程;(三)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四)研究涉及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委”),由公司有关高管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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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划横线部份为王小军律师行之修改意见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第三章组织形式第四章经营目的与范围第五章注册资本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八章财务及会计第九章税务与利润分配第十章外汇管理第十一章职工第十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章保险第十四章经营期限与解散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六章补充条款第十七章法定文字第十八章生效日期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定,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设立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New World China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公司的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B3层邮编:2000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三条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外资企业。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令和中国有关的条例和法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

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投资者为: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十八号 xxx大廈第一期九楼电话号码:(852) 2131 6790传真号码:(852) 2131 0216授权代表: 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

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不得要求投资者偿付公司的债款。

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公司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

公司是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工具,向中国的所投资公司投资。

所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公司的出资占所投资企业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此等所投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优惠待遇。

公司可根据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并经原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之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经营目的与范围第七条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引进外国资金和科学化管理方式,通过投资活动,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并使投资者得以协调其在中国现有及将来的投资并扩展投资者在中国的业务。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a)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房地产领域及与此相关的领域进行投资。

(b)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 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房地产开发及与此相关的业务所需材料、设备、用品和在国内外经营、销售所投资企业开发的房产或其他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和抵押。

(c)在中国境内设立与房地产和建筑相关的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d)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e)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的有关规定允许新的经营活动时,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有权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第五章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US$30,000,000),全部由投资者以美元或者等值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

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第一期出资额等于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九十天内以现金缴清。

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的余额,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两(2)年内缴清。

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为进行第八条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筹措资金,且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所须的审批机构批准之后,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增加第九条所定的初期注册资本金额。

公司就超过注册资本的所有其它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贷款、股东贷款、信用证、信用贷款或其它适当的融资方法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获得。

初期注册资本缴足后,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之权益可转入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转股手续。

第十条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每期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以兹证明投资者向公司缴付的(或被认为已缴付)的出资额。

上述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所载之详细内容应报原审批机关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但在改变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等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注册资本的变动或转让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后,公司必须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需之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公司将设立董事会。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董事会将拥有在经中国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需之一切职能和权力。

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公司获签发营业执照当日成立,该董事会应由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四(4)位董事组成,全部董事应由投资者委任。

第十四条每位董事任期四(4)年,经投资者重新委任者则可以连任。

委任董事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投资者可在任何时候及在给予公司不少于七(7)天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调换任何由投资者委任的董事,并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席位如因董事退休、调换、辞职、疾病、残废、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而出现空缺时,由投资者委任继任人,继续该董事未完成的任期,并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投资者委任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

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必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事。

董事会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作为公司的代理法定代表人。

获授权之董事必须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代表公司行事时不需负任何个人责任,除非所行之事已超越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给董事的行事范围之外。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超过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投票方式,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审批各项重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包括现金流转及资本预算)及其调整和修改、长远经营计划、年度会计报告、资金报告、借贷、银行透支和/或其他融资途径等建议;审批财务报表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及公司年度税务报表)、收支预算以及年度利润分配计划;通过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讨论及决定有关经营规模和方式的重大变更或改变经营管理形式等事宜;确定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及职权范围;确定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权力及职责;批准或确认公司审计师的委任和更换;批准公司的扩展计划,包括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代表处;批准涉及公司的仲裁、诉讼(追讨贸易欠款的除外)及其它诉讼的提起和应诉;决定公司储备基金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额;及决定所有其他重大事宜。

尽管有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下述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致投票通过方式,决定下列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决定与其它机构的兼并、合并以及其它公司机构的重组事宜;负责公司的解散、清算或终止;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或转让出资额;公司经营期限的延长。

第十九条董事会关于本章程第十八条列举的各项事宜之所有决定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超过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董事或董事代表投票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董事会关于本章程第十八条列举的各项事宜之所有决定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董事或董事代表一致投票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在董事长决定的地点召开。

第二十一条除非由董事亲自或委托代表人出席董事会,且会议的董事人数不少于三(3)名,董事会会议通过的任何决议案将不具任何效力。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各出席董事或委托代表人签署后由公司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缺席时,由获授权之董事代理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应在不少于十五(15)日前以传真(再以挂号信确认)通知各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缺席,则应由获授权之董事代理主持。

第二十三条由不少于两(2)名的董事提出书面要求并具体列明讨论事宜时,应由董事长,或在其缺席时,由获授权之董事代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该会议的书面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应在不少于十五(15)天前以传真(再以挂号信确认)通知各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缺席,则应由获授权之董事代理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亦可采用书面决议案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该书面决议案以传递方式送达董事会的每一名成员,以董事会成员的签署作为表决依据,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每一名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均有一(1)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每名董事均有权委任(授权)任一自然人作为被授权人代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也可以同样方式在任何时间撤销对其被授权人的委任(授权),惟该董事有职责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该委任(授权)已撤销。

被授权人在行使所委托之职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授权董事的委托行使和履行职责、权力。

每名被授权人,均可行使其所代理之董事的一(1)票投票权(假若此被授权人本身亦为公司的董事时,除了其本人的董事会投票权外,还额外享有其所代理之董事的投票权)。

除非授权董事的委任通知有相反之条款,否则该被授权人在董事会会议书面决议案上的签名与该授权董事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在计算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时,每名被授权人(假若其本人亦为董事会之董事),应以其所代理之董事及其本人所担任之董事职位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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