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初论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中西诉讼价值理念之比较——以“诉讼”的语义分析为视角

大司 寇》 中谓 “ 以两造 禁 民讼” 又谓 “ , 以剂 禁 民狱” “ 是指 , 讼”
“ 以财货 相告 者” “ 是指 “ 告 以罪 名者” ,狱” 相 。
在 我 国历史上 , 诉讼 ” “ 一词 最初 并不连 用 。 自东 汉起 , 一 实 生活 I , 在 { 一方面 , 】 司法者 以事 实为 依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明是 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前推进 的行 为的组合 体 , 程序 一旦 启动 , 就会发 生类似 于“ 多米诺
骨牌 效应 ” 具有程 序 上的不 可逆 性 。 欧洲 的一些 国家 , 讼一 , 在 诉
词 的原 始意义 是发展 和 向前 运动 的意思 , 是指一 个案件 的发 展过
P o e ue Po e dn s P i P ws i 德文 的 Po es 法文 的 Po 程 , rc d r、 rce ig 、 ut a ut 、 , rz s, r. 即从诉讼 案件 的提起 至法 庭审 理 、 决 的制作及 其 执行 的整 判
cs , 由拉 丁文 的 Poess 变而 来 , 最初 的含 义发展 、 e等 都 rcs 转 u 其 向
个运动 过程 , 多的侧 重于诉 讼程 序进 行 的阶段性 。 更 诉讼 程 序启
・
问题上指 出:人们 总把 司法机 关看成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邪扶 正 “ 抑 的使者 ……司 法机关 办错案件 , 对人 们行 为的法律 性质作 出错 误 的评价 , 本来应 受法 律保 护 的却受 到 了制 裁 , 就会 大大 损 害社 这 会 主义 法制 的严肃 性 , 破坏 法制 本身 应有 的尊严 和 权威 。 ”在现
这个概 念沿 用至今 , 但其 所表达 的 内容却与 现代意 义上 的诉讼仍 法律 权威 的程序 正义 上 。 西方 , 讼被 理解 为 由一连 串不 断 向 在 诉
中西方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之比较

种模式的具体特征予 以了进一步 的解读。达玛什卡在《 司法
和 国家权力 的多种 面孔》 一书中也指 出, 虽然 “ 弹劾式” “ 与 纠 问式 ” 这组概念被在各种 不同 的语境 中使用 , 并获得 了几种
不 同的技术涵义 ,但其核心涵义还保 持着合理 的确定性 , 而
发动 的诉讼 程序 ,另一种是 没有原告也 能够 激活的诉讼程 对于这种核心含义 . 达玛什卡在后文 中随 即换用了“ 对抗式 ” 序 。口 同时 , 由于这 两种启 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 与 “ 非对抗 式 ” 的概念来 加 以介 绍 . 即前者 是一场 竞赛 或纠 不同的历史 时期 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 . 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 标表不 同历史 时期的刑事诉讼模 式 。其 中 , 由于“ 弹劾式诉 讼” 实际上是对古 E尔曼民族诉讼传 统的保 留, t 在罗马帝 国 崩溃之后到 1 世纪初 叶 .欧洲大陆和英 国的诉讼基本都是 3 以这种 由原告来发动 的诉讼程序为主的 , 因此“ 弹劾式诉讼 ” 1 3世纪起直至 1 9世纪上半期 , 没有 原告 也能够激活 的纠 问 纷 。 辩双方在一位相对 被动的裁决者面前展 开竞争 , 诉 双方 当事人主导着 大部分 的程序性活动 , 而裁决者的主要任务就 是要做一 项判决 : 者则 类似于一项官方 的调查 , 后 大多数程 序活动是 由官员们来推进的。2 - 就是说 , [,) L5 r也  ̄ 达玛什卡认为 , 就这种核 心含义而言 ,弹 劾式 ” “ 问式 ” 对抗 式” “ 与 纠 和“ 与 容易产生歧义 , 才主张适用后一组概念 。
即其“ 混合式 ” 诉讼模式 的特征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 只是 有些国家吸收当事人 主义 的因素多一些 ,有些少一些而已 ,
我 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认 为 , 近现代刑事诉讼 中存在三 大诉讼模式 : 职权 主义 、 对抗制诉讼 ( 当事人 主义 ) 和混合式 诉讼 。 () 中,混合 式诉 讼” P其 3 6 “ 特指 以 日本 和意大利为代表 的、 兼具职权主义和当事人 主义特征 的诉讼模式。 可见 , 在我 国理论 中,混 合式” 以对近现代刑事诉讼 模式 的“ “ 是 当事人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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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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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2004年12月号US-China Law Review, ISSN 1548-6605 总第一卷,第1期(总第1期)美中法律评论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林端**摘要:韦伯和滋贺秀三对我国法律传统都有系统的研究,韦伯认为西方现代是形式的理性的法律文化,西方的审判是“竞技型诉讼”;而中国传统则是实质的非理性的法律文化,中国的审判是所谓的“卡迪审判”。
滋贺秀三也认为中国“父母官诉讼”根据“情”“理”“法”来断案,但“情理”既非“实定法”,也非“习惯法”,而只是“深藏于人心的中感觉”。
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渊源是多元主义的,“法”与“理”是相互亲合而不是二元对立的,它们都是传统中国的法律渊源。
关键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情理法韦伯滋贺秀三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与滋贺秀三(Shuzo Shiga, 1921- )两人虽然一个是德国人,一个是日本人,但同样都是法学训练出身,深受西方法学传统与严格的法律概念的影响,也同样是研究法律史起家,他们会同样地将中西法律文化二元对立地看待,也许不是偶然的。
滋贺秀三生于1921年(韦伯去世后一年),对韦伯的作品其实是熟悉的,他在有关中国传统审判的叙述里,也强调自己与韦伯不约而同的一面。
下面笔者通过韦伯和滋贺秀三关于中西法律文化方面的思想的介绍和比较,在质疑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揭示和解说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本文改写自作者所著《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的部分章节。
本文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林端,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地址:台湾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一号台大社会学系;电话:886-2-23630231-3511;E-mail: linduan@.tw.43近一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对中国的看法,一直受到韦伯比较社会学(vergleichende Soziologie)对中西社会与文化所作对比(Kontrast)的影响。
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关键 词 : 女权 益 ; 妇 诉讼 ; 家长 权 ; 有 制 私 古 代 东 方 法 中 关 于妇 女 诉 讼 权 益 的保 护 ( ) 典 沿 革 下 的妇 女 诉讼 权 益 流 变 一 法 古 代 西 亚 幼 发 拉 底 河 与 底 格 里 斯 河 的 两 河 流 域 及其 毗邻 地 区 是 人 类 文 明 的发 祥 地 之 一 。 自公 元 前 30 0 0年 起 , 里 先后 兴 这 起 了一 批 由 苏 美 尔 、 卡 德 、 比伦 、 梯 和 亚 述 等 民族 建 立 的 阿 巴 赫
在 婚 姻 家庭 中的 地 位 。楔 形 文 字 法 以其 系统 、 沿 不 迭 的 法典 与 完备 全 面 的制 度 规 定 , 为古 代 东方奴 隶制 法 的 典 型 。 同 时代 的西 承 堪 在
方 , 希 腊 法 作 为 欧 洲最 早 的 奴 隶 制 法 , 备 可 与 罗马 法 比肩 的 完备 法律 体 系 , 为 西 方奴 隶制 法的 典 范 。 古希 腊 法 因城 邦 、 主 、 古 具 堪 民 战
一
、
奴 隶 制 城 邦 国 家 , 至 新 巴 比伦 的覆 灭 , 直 皆是 楔 形 文 字法 时期 。 《 尔拉姆法典 》 为迄今为止所知 的历史上第一部 法典 。 乌 作 法 典 里 涉 及 许 多 民事 、 事 法 律关 系 。 民分 三 等 , 族 、 民 、 刑 贵 平 奴 隶 , 同 等 级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不 同 。 妇女 处 在 不 同 的 阶层 , 诉 讼 不 其 地 位 、 益 保 护 有 着 很 大 的 不 同 。 贵族 凌 驾 于平 民 和奴 隶 之 上 , 权 被 凶 杀 的 妇 女 如 果 是 贵族 , 之 平 民 、 隶 被 杀 , 法 惩 处 力 度 较 奴 司 更 为严 厉 。 隶 的法 律 地 位 最 低 , 权 利 的 客体 。 女 若 为奴 隶 , 奴 是 妇 被 作 为 客 体 任 意 买 卖 , 以作 为 财 产任 意 处 置 , , 可 以作 为 实 可 也 物 来 赔 偿 受 害 者 。可 推 之 , 为 奴隶 的妇 女 无 任何 权 利 而 言 。若 作 遭 受侵 权 , 作 为 他 人 之 物 受 损 主 张 的 。 “ 某 人 之 女 奴 擅 自 比 是 倘 于 其女 主人 , 其 说 不 逊 的语 , 应 以一 夸 托 的盐 察 其 口 ; 由此 对 则 ” 可 见 , 女 因 为 身份 的不 同权 益 地 位也 相 去 甚 远 。贵族 妇 女 权 益 妇 受 到严 格 保 护 , 奴隶 妇女 权 益 一 文 不值 。 法制 度里 , 讼 皆 由私人 提起 , 害者 本 人 或其 家属 有 权 控告 诉 受 罪犯 。法典 赋 予 了妇女 诉讼 的权利 , 过限 于贵 族 与平 民之 间 。 不 稍 后 的《 美 尔 法 典 》 苏 明确 规 定 了奴 隶 主对 奴 隶 的所 有 权 。 加 强 了 奴隶 主对 奴 隶 人 身 的 绑定 , 妇 女奴 隶 的控 制 更 严 了 。 对 法 典 更 加 严 格 地 维 护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中 的父 权 和 夫权 ,这 使 得 包 括 作 为奴 隶 主 的 妇 女 在 内 的妇 女 权 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变 得 少 之 又 少 。女 儿 不 承 认 父 母 , 被 逐 出家 庭 和 公 社 , 则 被逐 是 奴 隶 制 下 很 严 苛 的 法 律 ; 女 没 有 离婚 的 主动 权 , 子 不 承认 丈 夫 应投 入河 妇 妻 中淹 死 。在 丈夫 提 出离 婚 时 , 子 可 得 少 量赔 偿 金 。关 于赔 偿 金 妻 问题 , 妇女 诉 讼 具 有 主体 资格 。 古 巴 比伦 时 期 的 《 谟 拉 比法 典 》 是 楔 形 文 字 法 的集 大成 汉 者 , 表 奴 隶 制 时期 两 河 的 最 高 成 就 。 法 典 中 多施 “ 惠 ” 主 代 恩 力 “ 不 压 正 ” “ 不 凌 弱 ” 债 务 奴 隶 制 问题 上 , 典 严 格 禁 止 无 邪 、强 在 法 限期 役 使 债 务 奴 隶 , 规定 “ 务 人 家 属 无 力 偿 债 而 受 到 的 奴 役 不 债 得 超 过 3年 , 四年 使其 恢 复 自由 。” 第 可见 , 务 奴 隶 不 再 被 无 限 债 期 奴 役 , 在三 年 后 恢 复 自由 民身 份 。 个 规 定 当然 及 于 债 务 奴 可 这 隶 中的 妇 女 。法典 规 定 : 军人 在 服 役 的 情 况 下 可分 得 领 地 。军人 若 征 战 未 归 , 且 年 幼 , 妻 则 会 得 到 国家 分 给 的 占原 领 地 三 分 子 其 之一的领地 , 以养 幼 。 见 , 女 在 这个 时期 具 有 继 承 权 , 身 份 可 妇 在 上 表 现 一 定 的 独 立性 。 典 确 立 各个 阶层 的法 律 地 位 , 全 体居 法 将 民分 为 两 类 , 自由 民 、 隶 。妇 女 若 为 前 者 , 奴 享有 充 分 的权 利 , 若 为 后 者 , 享 有 充 分 的权 利 , 去 社 员 身份 。 不 同 等 级 中 , 女 不 失 在 妇 所 享 有 权 利 自由 以及 其 权 利 自 由所 受 到 的 保 护 差 别 很 大 。 这 一 时 期 , 隶 制 因 带 有 家庭 奴 隶 的性 质 , 隶 可 以拥 有 小 块 土 地耕 奴 奴 种 , 可与 子 女 居 住 在 一起 。 也
中西方诉讼文化之比较
法律故事与诉讼文化中西方诉讼文化之比较姓名:孔君学号:010*********专业:08大气科学授课教师:李华中西方诉讼文化之比较孔君【摘要】诉讼文化是一个特定国家在一个特定时代,文化因素在法律中的沉淀,具有显著的文化特质。
传统和现代的中西方诉讼文化均存在诸多差异,本文通过研究中西方诉讼文化的起源,以及对中西方诉讼观念和诉讼法文化的比较,为诉讼文化的选择与整合、解决诉讼文化冲突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诉讼文化诉讼观念诉讼法文化文化冲突0引言诉讼文化的研究,有助于探究诉讼模式之成因与灵魂,把握不同的诉讼制度运行的环境和效应,从整体上推进诉讼理论研究的层次。
诉讼文化,是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它是诉讼观念(包括诉讼的社会心理、历史习惯、价值观念、思想学说)、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设施)和法律文化的总和。
诉讼文化是一个特定国家在一个特定时代,文化因素在法律中的沉淀,具有显著的文化特质[1]。
1 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的出现是法形成的标志之一,足见诉讼法文化的悠久。
诉讼是“据以实施法律强制的主要手段,……是提供给公民借以要求国家维护自己遭受漠视的权利的手段[2]。
”诉讼代表着法律强制,体现着“公力救济”的原则,是对远古时期野蛮的“私力救济”的否定,其根本价值指向在于对公民、组织的权利的保护,诉讼使私力救济无能为力的领域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诉讼法文化的发展表明了随着公力救济领域的不断增长,使私力救济领域逐渐减少。
正如意大利法学家彭梵得所指出的:“国家机构起初只是在维护公共和平所必需的范围内干预纠纷,后来它们逐渐在司法职能方面发挥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最终将这一职能全部收归已有[2]。
”2 中西方诉讼文化的起源中国古代社会追求“和谐”的观念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这种和谐是通过寻求与自然秩序之间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
中国人的权力观乃是建立在为达成秩序而在和谐中运作的角色上以及由礼俗所界定的角色关系上的,由此对秩序的追求成为官府与民间的共同原则。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传统诉讼文化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国家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
它承载着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观,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核心价值观以及现代发展等方面对传统诉讼文化进行解读。
一、历史背景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和官僚主义文化为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这种封建社会的背景下,人们对司法的渴求和对公正的追求成为了我们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
古代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以德为先。
因此,在古代社会中,法官会采取严谨公正的态度,充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公正裁决案件。
此外,古代传统诉讼文化还重视和谐解决纠纷,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核心价值观1. 公正公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公正被视为司法的灵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正都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法官被要求绝对公正地行使权力,做到理性、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和谐是传统诉讼文化的另一个核心价值观。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强调诉讼双方的和解与和睦,提倡通过对话与沟通解决纠纷。
和谐的解决方式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3. 尊重与保护权利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诉讼程序都应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传统诉讼文化要求法官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诉讼文化也在不断进化和更新。
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相结合,形成了新的司法文化。
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强调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互联网和传媒的发展,人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另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注重调解与解决纠纷,倡导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纠纷。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探微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探微作者:张妮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9期【摘要】中国几千年历史所沉淀和积累的以追求和谐、反对争讼、维护特权为价值目标的法律及诉讼文化,与西方明显不同。
西方的诉讼文化的基本内核是注重程序至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而中国的民事诉讼发展中所体现的“程序至上”色彩明显少于西方的民事诉讼。
【关键词】古代民事诉讼诉讼文化审判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之后历经春秋战国、汉唐、元明清等朝代,其所体现的“和合”文化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糅合的现象在法律发展中是独一无二的。
据古文献记载,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刑诉与民诉的初步分野。
《周礼·秋官·司寇》说:“争财曰讼”,“争罪曰狱”,郑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显然“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盛行,各国变法大都以刑罚为主要手段督励耕战,李悝的《法经》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典范。
其结果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被严重忽视,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开始步入低谷。
从汉朝开始,我国的民事诉讼逐渐完善并开始制度化。
唐朝时期,政治法律制度均已达到成熟的程度。
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上也有新的发展。
例如,《唐律疏议》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间、管辖与受理、终审权与越诉以及司法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清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趋向完备。
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案件的管辖、审理程序、审理制度等方面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
宗族制度更加完备,家法族规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特殊的功能。
与此同时,调解制度成为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有:“情、理、法”断案。
在古代各州县衙门的大堂上,“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醒目地挂在大堂中央,用以警醒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国家的法律是最高的天理,同时,国法也是人的各种感情的集中反映。
合乎情理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也是对常识性的道德与正义的平衡。
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发展研究——基于诉讼法律文化的分析
研究人才 ,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 ( 甘肃 定西 7 4 3 0 0 0 )
存在的情形” , 礼的存在实际上将社会分割成大小不一
的以宗族为单位的小团体 , 这些小团体之间的争斗不断 的与政治结缘 , 而 未生长出类似于西方之理性的思 想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 1 9 9 6 年修改后于 1 9 9 7 年 施行, 至今 已愈 1 5 年。其间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制环
进中, 法律文化逐渐形成 , 但是在不同民族、 不同国度, 法
律文化纷繁复杂。中西诉讼 法律文化之表现就不一而
足。
境的变化 , 时至今 日, 该法已显出诸多与社会发展和法治
阴
。
于法本身的价值追求。既如此法之目的即在于产生一种
“ 强大的惯性力量使名分制度 中的个人对管理形成一种 制度性的依赖” , 达到“ 日 用而不 自 知” 的状态 。
而且 , 如若认为儒学是一宗教, 则其实为一信仰 , 但
现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文化仍然没有完全走出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窠臼, 而依然将法律视 为治乱理正的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对绝对真实的追求达到了极致 ,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 真相的追求需要成本, 在整个 刑事诉讼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对真相的强调必然以其他
诉讼价值的忽略为代 ¨ 。而正是对真实的追求强调到
了极致, 所以保障人权的思想受到了忽略和漠视 , 保障人
工具和手段, 体现在刑事诉讼上, 就是将法主要作为追究
是这种信仰的基石是“ 学而优则仕” 的政治抱负, 即所谓
“ 出入之说” 凹 。在此之下, 诉讼仅为治乱之一介而已, 无 独立之地位。此其一。 除此之外, 中国法文化有一明显的追求是对结果的 探究, 而非对程序的重视。对于结果的追求极有可能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