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刑法总论

号码: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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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

(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

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C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A、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犯罪构成是各个要件有机

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1、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必要要件)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按照所包含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将犯罪客体可分为:

a、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起来的

c、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a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居于核心地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l)主体的特定性(2)有体性(3)有意性(4)有害性(5)违反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6)“持有”形态即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等。

b、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

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犯罪结果(2)将发生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和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逐的标准(3)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4)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被罪的标准(5)将造成某种特定的严重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d、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它们都是选择性的要件。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A、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a、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入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吸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除要求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

B、单位主体

单位主体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

(A)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

a、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b、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B)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

(C)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六、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

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则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

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将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3、应

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 二、犯罪构成 本小节将在后文犯罪论的主要体系中详细阐述 三、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关于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 犯罪的三种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

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补充】 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但书的内容 (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 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 (1)照应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 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 (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同时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还可以减小公民对国家的抗力,从而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与国家的合力。 (3)可以使刑事司法力量集中打击那些事关国家稳固、社会发展以及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避免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消耗在对付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上,从而可能使刑事司法发挥最佳效能。 2. 定量犯罪概念的负面效应(弊的方面) (1)导致刑法理论的困惑和学理解释的尴尬。由于我们刑法在界定犯罪概念时引入了定量因素,这使得以定性分析为根基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些无法解释的现象。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刑法总论 号码:115 姓名: 学号: 班级: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 (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

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C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A、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犯罪构成是各个要件有机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 的关系 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社会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和标准。在刑法中,有两个核心概念需要深入理解,即犯罪构成和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是指构成一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而犯罪主体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实施者。本文将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 一、犯罪构成 1.1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当某个行为符合特定的要件时,即视为构成犯罪。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实施方式,例如杀人犯罪的客观要素包括实施杀人行为,并有明确的受害者。主观要素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杀人犯罪的主观要素包括故意或过失等。 1.2 犯罪构成与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犯罪构成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例如,在某国的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实施杀人行为、具备违法目的、证明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等。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某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主体

2.1 犯罪主体的分类 犯罪主体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即个人,法人犯罪主体则是指组织、企业等法人实体。 2.2 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 不同的犯罪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 是个人承担,可以判处刑罚或其他法律制裁措施。法人犯罪主体的法 律责任则是由法人实体承担,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3 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紧密关系。犯罪构成不仅仅是一种抽 象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有特定的犯罪主体来实施。例如,在故意杀人 罪中,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 能被定罪和判刑。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联案例 3.1 案例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实施盗窃行为、具 备盗窃目的等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就可以被定罪和判刑。 3.2 案例二:公司贪污罪 公司贪污罪是一种由法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包括 公司代表人员或雇员以公司名义实施贪污行为,并具备其他特定要素。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理念的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石) 四.犯罪构成的地位 1.犯罪构成是刑事法治的根本出发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保障 2.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是刑罚适用的前提。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类型与分类 一.一般的犯罪构成 具体的犯罪构成:在一般上加其他特定条件 二.特定的(抽象的)犯罪构成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结构的繁简程度为标准: 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规定的各个方面的要件之各个要素均属单一、单纯的犯罪构成 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规定的各个方面的要件中存在要素复合(相加)或择一而定的犯罪构成——复合的犯罪构成 包含两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如抢劫罪—暴力、胁迫等+夺取财物 包含两个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侵犯他人财产权+身体健康权 包含两种犯罪方法的犯罪构成:如 包含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只存在于结果加重犯中,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择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要素中有可供选择的犯罪构成 以数个危害行为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种犯罪方法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同质的择一犯罪构成以数种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数种犯罪地点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数种危害结果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树种主体身份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树种犯罪目的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不同质的择一犯罪构成:可供选择的要素不具有相同性质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是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在法律中,只有当某个行为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 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不同的 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如公民、法人或特定的群体。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杀人、盗窃等行为。 •目的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如故意、盗窃之用等。 •结果要件: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致人死亡、财产损失等。 2. 犯罪构成条件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来进一步判断某个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机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地点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辖区内。 •方式条件: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他条件:指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情节,如是否具有累犯、共同犯罪等情况。 3. 犯罪构成类型 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条件可以归纳为不同的犯罪构成类型。常见的犯罪构成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故意或目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过失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了违法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财物等。 •非法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非法经营、非法集会等。 •危害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如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的类型 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 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全面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问题。 (1)从历史的角度就是说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并未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这种评价是建立在评价者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的。例如,当国家采取统购统销政策时,私自出售生活必需品就会导致社会经济波动,所以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今天这种行为显然是合理的。 (2)从全面的观点是指要从主客观对行为进行全面考量。如果仅有邪恶的思想或者虽有客观行为上的过错但是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思想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辩证的观点要求我们不能为表层现象所迷惑,有些行为从表面似乎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我们看到本质就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有表面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面对杀人行为实施见义勇为,造成不法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这两种情形种,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的实行犯(正犯),但符合诈骗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共犯,即共犯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加减)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从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处罚结构”入手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1)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由于派生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普通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态而言或者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也称为“加减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形。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 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是刑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从而加深对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解。 第一部分: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依据,也是刑法规定实现法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犯罪构成有两个基本要件,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的行为动作和物质结果两个要素。行为动作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物质结果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包括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和犯罪目的两个要素。主观意识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感知和意识,包括故意、过失等不同形式。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满足报复心理等。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 一、犯罪构成是实现法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 犯罪构成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界限和范围,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通过刑法的制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犯罪构成也为犯罪结果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二、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 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实际后果,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犯罪结果的性质和后果将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和刑事责任的认定。犯罪结果往往包含了权利侵害、财产侵害和社会危害等多个方面,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 第三部分: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的重要性 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对于刑法学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 通过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我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了解犯罪行为的内在逻辑和规律。这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有助于准确判断和认定犯罪行为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 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 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 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 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 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 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 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 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 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 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 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 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 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 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 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定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定性在刑法领域中,犯罪构成与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及到对于被 告人行为的认定以及对刑罚的量刑。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 成与定性的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相应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法律对其进行惩处的过程。在刑法中,罪名是由具体的罪名 要件构成的,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要件时,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了 相应的犯罪。 以盗窃罪为例,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非法占有 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 合这些要素时,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二、犯罪定性 犯罪定性是指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划定,确定其具体 属于刑法中的哪种罪名,并由此决定适用的刑事处罚。犯罪定性的核 心是确定罪名,进而决定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在犯罪定性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结 合法律要求和判例的解释,以及对行为动机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来确 定其罪名。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定性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定性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犯罪构 成是犯罪定性的基础,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时, 才能进行犯罪定性。同时,犯罪定性又进一步决定了其所适用的法律 规定和刑罚。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庭将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对其进 行分析和认定。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定性的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被 告人的罪名,并根据不同的罪名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犯罪构成与定性的案例分析 以一起盗窃案为例,案发时,被告人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并非法占 有他人的财物,案发金额较大,并且其行为明显以牟利为目的。根据 刑法规定,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 了盗窃罪。 进一步定性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盗窃行 为具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性,且其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作案,情节严重。因此,法庭最终将被告人的盗窃罪定性为“入室盗窃罪”,并依法 对其进行判决。 以上案例说明了犯罪构成与定性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只有准确把握犯罪构成和定性的要求,才能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惩处。 总之,犯罪构成与定性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互相依存、 相互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庭将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和相关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关乎到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同时,刑事责任也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惩罚方式。本文将从犯罪构成与刑法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探析,旨在为读者深入了解刑法的操作机制。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要素、条件和数量要求的总和,它决定了是否构成某一具体罪名并最终向犯罪者施加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同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素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构成的要素主要包括盗窃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要素则是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犯罪构成要素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心理要件,也称犯罪的主观方面。它通常包括主观故意和其他特定的主观心态。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此外,有些特定罪名还涉及到如过失犯罪、故意行为等不同的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行为要件,也称犯罪的客观方面。它通常包括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客观行为是指犯罪人

实施的具体行动,例如盗窃罪的盗窃行为。而客观结果则是指犯罪行 为导致的外在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中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犯罪构成的要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可能随着社会变迁、科技 进步和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也可能因时而异。同时,犯罪构成还存在并列犯罪、累犯 罪和连续犯罪等不同形式的构成方式,这些方式在法律中有所规定。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法律对犯罪者的约束与 制裁。刑事责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对已经犯 罪的人提供惩罚和警示。 刑事责任通常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内容两个方面。 1. 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够承担刑法责任的 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公民,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人是指国家、集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们也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但责 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2. 刑事责任内容:刑事责任内容是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和 法律对犯罪者的制约与制裁。它通常包括刑罚、刑事处罚、刑罚执行 和刑事法律效力等方面。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 过判处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刑罚通常包括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等不同形式。刑事处罚是指除刑罚外的其他附加刑事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在刑法领域中,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是两个关键概念,它们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所要面对的刑罚。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满足特定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和主观上的要件,从而使某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 1. 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实施行为,它是犯罪的第一要件。行为要素可以是行动,也可以是某种主观意思表示。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在杀人案件中,行为要素是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死亡。 2. 结果要素 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某些犯罪是以具体结果为要件的,如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等。这些犯罪的构成需要有相应的结果发生。 3. 主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致意。它反映了犯罪 分子的内心状态和故意程度,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主观 要素包括故意、过失、故意行为和特殊主观要求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犯罪 构成,就会产生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刑事责任主要包 括刑罚和刑事制度保护措施。 1. 刑罚 刑罚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社会制裁手段,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秩序。刑罚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适用通常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个人情况等多个方 面因素。 2. 刑事制度保护措施 刑事制度保护措施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特殊保管、教育和治疗措施,旨在预防再犯和保护社会安全。刑事制度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监禁、社 区矫正、治疗等形式。 三、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只有当犯罪构成要素 齐备时,才会产生刑事责任。犯罪构成不完整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刑 事责任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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