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放气球管理制度

放气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放气球活动,保障活动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放气球活动,包括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放气球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环保政策。
第四条放气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放气球活动准备第五条主办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备活动计划,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放气球活动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对人员和设施造成危害。
第七条放气球活动应保证气球的质量,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放气球活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活动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放气球活动操作第九条放气球活动应遵循专业操作程序,确保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条放气球活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在放气球活动中严禁使用易燃或有毒的气体充气。
第十二条放气球活动应注重人员安全,避免人群聚集造成混乱。
第四章放气球活动监管第十三条放气球活动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管,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放气球活动现场应设置告示牌,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逃生路线。
第十五条放气球活动临时施工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标准,经专业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放气球活动结束后,现场应进行清理,确保不留下垃圾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对于放气球活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承担责任进行整改。
第五章放气球活动后续处理第十八条放气球活动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整改和修复,确保环境无污染。
第十九条放气球活动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分类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清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放气球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放气球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纪律处分,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强化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放气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庆典活动、体育赛事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放气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放气球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 放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3. 放气球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放气球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放气球安全管理要求1. 放气球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应许可。
2. 放气球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场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对周边建筑物、交通设施、高压线路等造成影响;(2)场所地面平坦,排水良好,避免积水;(3)场所内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确保视线开阔。
3. 放气球活动期间,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设置安全警戒线,划定放气球区域,确保人员安全;(2)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3)配备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扑灭;(4)禁止在人群密集区域、交通要道、高压线路附近放气球。
4. 放气球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处理1. 发生放气球安全事故,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放气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放气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目的:为确保气球的施放活动安全进行管理,保护参与人员和财产安全。
1.2原则:科学、规范、安全、公开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气球施放的活动。
三、主要内容3.1气球施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3.1.1气球施放活动必须由有关单位进行组织,确保活动计划和准备工作充分、合理。
3.1.2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民众公告活动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1.3活动组织者必须配备专业的气球施放人员,确保施放的过程科学、规范。
3.2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的选择和检查3.2.1活动组织者必须选择经过合格检测和认证的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
3.2.2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
3.2.3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现场提供充足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事故。
3.3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3.1所有参与气球施放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活动规范和安全操作方法。
3.3.2活动组织者必须督促参与人员佩戴安全装备,如头盔、防护服等,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3.4气象条件和环境安全控制3.4.1气球施放活动必须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禁止在恶劣天气下施放气球。
3.4.2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了解施放地点的环境状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清理障碍物、标志警示区域等。
3.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3.5.1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5.2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现场必须设置指定的应急通道,并明确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求生措施。
3.6施放活动监控和检查3.6.1活动组织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控人员,对施放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3.6.2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施放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四、违规处理4.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停止参与活动等。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气球是广泛应用的一种物品,由于气球具有美观、艺术、装饰的功能,因此在各类庆典、活动、展览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但是,随着大量氧气、氢气等易燃气体的使用,气球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制定气球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范和避免气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内容1. 气球使用前的准备(1)选择气球的品质。
建立健全的品质管理制度,保证用于充气的气球的品质经过检验合格。
(2)检查气球的状况。
在充气之前,进行检验,确认气球没有裂痕、漏气、损伤的情况。
(3)使用的气体。
选择合适的气体,确保使用的气体不会起火,不会产生爆炸。
2. 气球的充气(1)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2)根据气球品质、尺寸和用途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充气压力和容量。
(3)气球充气时,应当采取逐渐充气的方法,避免一次充气过量或过于急促,防止气球破裂等安全事故发生。
(4)在充气的过程中,应实施严格的监察和检测,确保充气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并且要防止气球充气过度。
3. 气球的维护(1)定期检查气球的状况,以确保气球的品质和完好无损。
(2)气球存放在通风、干燥、无阳光直射的地方,避免受到高温、高湿的影响,避免产生腐烂和老化的现象。
(3)对于发现的存在破损、老化、腐烂等问题的气球,应及时进行处理,修补、更换等。
4. 气球使用的安全措施(1)使用气球时,禁止在气球上进行打火、吸烟等活动。
(2)禁止在气球附近进行焚烧、烟花等易燃物品的使用。
(3)禁止在气球中充入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如火药、炸药等。
(4)限制气球的使用时间、场所和数量,以降低安全风险。
(5)使用气球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三、推行建议为了保证安全的气球使用,需要在机具和行动中做出的改进和加强。
1. 集中培训全体工作人员。
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气球制造、充气、装潢、现场灌装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营业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施放气球的操作规程

公司施放气球安全管理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为了加强对气球施放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球施放的操作规范,并保证安全生产,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1.储存氢气的专用库房应设在安全地点,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
防爆、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库房有专人负责管理。
2.氢气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随意存放,储存时应将氢气罐气阀关严,防止气体泄露,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入库房的机动车辆需采取防火措施3.危险品的专用运输车必须设置灭火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不得客货通装。
车辆经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5.参与施放氢气球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施放氢气球,释放人员施放气球时必须穿戴防电服装和防静电鞋,禁止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6.灌充气球现场应开阔、平坦,无障碍物,避开人群,远离火源、架空输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燃易爆物品。
灌充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灌充警戒区。
现场风力要小于3级(含本数),无雷雨天气,严防明火、烟火。
灌充现场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氢气球灌充区场地半径应不小于10米,用挂有三角小黄旗(以示危险)的绳子圈起,并设立“严禁烟火”标志。
氢气球灌充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灌充位置半径20米内无明火。
氢气球灌充现场应保持空气湿润,相对湿度大于60%,地表温度低于55度。
氢气球升放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半径10米内不能有明火。
同时现场应有专人巡视,注意周围的情况,一旦出现情况应紧急处理。
7.氢气的罐充应使用高纯度的氢气,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劣质氢气,严禁两球对灌进行补气放气。
充气前必须将气球体内及充气装置内的空气置换干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庆祝活动的热爱,气球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节庆装饰品。
然而,随之而来的气球乱扔和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平衡人们的庆祝活动需要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论述,以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划定施放气球的区域为了控制气球乱扔和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应该明确划定施放气球的区域。
这些区域可以是公共场所、公园或特定活动场地等。
在这些区域内,专门设置施放气球的场地,并配备相关设施,如垃圾桶、回收桶、气球收集器等。
二、加强施放气球的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气球乱扔和环境问题的认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气球乱扔的危害和环保意识。
同时,在施放气球的区域内设置相关宣传牌或标语,提醒人们注意环境保护,并告知合理的气球处理方式。
三、限制施放气球的数量为了规范施放气球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气球数量的措施。
在特定的庆祝活动中,可以设置每人限领气球的数量,以避免过度浪费和滥用。
同时,可以与气球销售商合作,限定销售数量,并要求销售商提供可回收利用的气球材质。
四、使用可降解的气球材质为了减少气球对环境的损害,建议使用可降解的气球材质。
传统的气球材质常常由橡胶或塑料制成,这些材料在环境中分解时间较长,对动植物和水域造成严重污染。
而如今,已经有可降解的气球材质问世,它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自然分解而无害于环境。
五、强化执法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该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处罚。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气球乱扔的行为,还能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了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鼓励使用替代形式的庆祝装饰品除了施放气球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庆祝装饰品可以替代使用。
例如,装饰花环、彩带、彩旗等。
这些装饰品同样可以为庆祝活动增添喜庆氛围,而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并遵守相关法规,本文档旨在制定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公司和个人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的行为。
2. 定义- 施放气球: 在户外公共场所放飞气球的行为。
- 公共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露天场地等公众集会的场所。
- 可降解气球: 由天然材料制成,经过特殊处理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降解的气球。
- 非可降解气球: 由塑料等人工材料制成的气球,不能自然降解,对环境造成污染。
3. 施放气球的限制以下情况禁止施放气球:- 在有风力的天气条件下施放气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 在国家规定的无飞行区、禁飞区域施放气球或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地区施放气球。
- 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施放气球,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
- 施放非可降解气球。
4. 可降解气球的管理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对可降解气球施放行为做如下管理:- 选择合适的气球: 对于可降解气球,建议选择由天然材料制成的气球,如天然橡胶气球等。
- 明确施放范围: 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时,应设定施放范围,避免过分拥挤和影响其他正常活动。
- 注意天气条件: 施放气球前需仔细观察天气条件,确保风力适宜且没有降雨,避免气球飘飞过远或降水导致无法降解。
- 清理工作: 施放气球后,应及时清理残留的气球碎片,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口头警告: 对第一次违规者进行口头警告,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管理要求。
- 责令整改: 对多次违规者进行责令整改,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罚款: 对故意违规、不听从管理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依法进行罚款处理。
- 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管理措施。
6. 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非常重要:- 宣传活动: 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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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前款第(四)项规定,如必需运用氢气球的,禁止在举办活动时的场所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灌,并严格掌握氢气球的数量。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九条施放气球必需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实行相应措施。
第十条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至少提前5日,施放系留气球应当至少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照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施放地点需要占用市政设备的,应当持有施放气球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办理手续。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施放单位应当立刻停止施放活动,按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根据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根据规定设置辨认标志的;(四)未按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根据规定按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根据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赐予警告;情节严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罚。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本省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气球,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与同级安全监管、飞行管制部门等单位协作,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审批、监督、通报机制。
第六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在本省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运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运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第二章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八条对施放气球单位施行资质认定和现场核查制度。
未按本方法规定取得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施放气球资质。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充灌气体的运输、运用和存放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四)有4名以上经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专职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五)有施放气球所必需的器材、装备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存放场所;(六)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X份;(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施放气球所需的器材和装备清单;(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答应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六)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二)检查办公、档案、装备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三)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作业人员证件、仪器装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四)考核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力量及专业学问水平;(五)填写现场核查看法;(七)将现场核查看法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向认定机构报送现场核查看法。
第十三条对于受理的申请,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答应确定,并自确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认定机构应当将行政答应确定书及申请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各一份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答应的书面确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施放气球作业的,应当按时告知认定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并施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施放气球情况、作业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并对其报送材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显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发生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况的;(二)运用氢气作为气球充灌气体的;(三)伪造、变卖、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四)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五)年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六)显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节。
第三章施放气球作业条件与申请第十七条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施行答应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赞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有关材料:(一)《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X份;(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三)4名以上专职施放气球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施放气球单位是受托付施放气球的,还须提交托付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答应机构批准范围内进行。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答应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九条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所需的气体、球皮、辅助用品等物资的选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运用没有合格证明的产品;(三)施放气球应选择早晚人员较少的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