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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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广东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广东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防事故、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组织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施放气球前应到现场进行勘查。

充灌操作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操作现场一般应选在开阔、空旷、远离火源、远离人群的地方,并与高低压电线、通信电缆、建(构)筑物和树木保持安全距离。

地表温度应小于50℃,空气湿润,如高温干燥,地面应洒水降温,增加地表湿度。

出现地表温度高于55℃、风力大于或等于四级、雷电、中雨及以上降水等任一恶劣天气时禁止充灌氢气球,已升空的气球应降低至安全高度。

(二)充灌现场须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警示标志;以充灌作业点为圆心,20米为半径的圆周范围内为安全区,50米为半径的圆周范围内严禁明火,须派专人负责安全巡视,疏散围观人群。

(三)作业人员进入操作现场须关闭传呼机和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携带火种或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及带铁钉(掌)的鞋。

(四)充灌现场的车辆、气瓶、导管必须使用电阻小于10欧姆的电缆共同接地,对地静电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导管、输气管必须为合格的防静电管。

(五)充灌现场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充灌氢气球必须符合以下操作要求:(一)检查氢气钢瓶是否安全接地;(二)在氢气钢瓶上安装氢气减压装置;(三)检查氢气减压装置、钢瓶出气口及输气管是否漏气,凡漏气的装置和钢瓶一律不得使用;(四)开启、更换氢气钢瓶时,只能使用铜质或镀铜合金工具旋拧螺母,禁止敲击,碰撞;(五)检查球皮是否完好;(六)充灌氢气球前,将球皮及输气管等充气设备内的空气排净,更换气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气进入;(七)将氢气输气管轻轻插入气球的进气口,用防静电绳扎紧,慢慢充入氢气,充气时最大输出压力小于0.2Mpa,最大输出流量小于0.5立方米/分钟,最大输出流速小于8米/秒,钢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0.1Mpa~0.2 Mpa压力的余气,以免钢瓶内产生负压使空气倒灌而发生危险;(八)待气球可直立时,停止充气,仔细检查有无漏气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发表时间:2018-11-19T11:26:13.140Z 来源:《科技研究》2018年9期作者:张芸[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江苏省盐城市气象局江苏盐城 22400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在渲染活动气氛、促进商业交流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由于施放气球单位和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应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施放气球;监督检查;流程;注意事项引言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

随着盐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地区和部门借助于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屡见不鲜,由于部分企业及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活动的主办单位自身法制意识不强,存在着无资质擅自施放、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气球施放现场无专人看守、针对气球逃逸事故未及时报告和处理,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逃逸升空增加航空飞行安全隐患的情况。

盐城市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根据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60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的文件规定,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施放气球,全市范围内禁止施放氢气球。

为了确保盐城市施放气球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施放气球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工作,进而确保全市人民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1、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法定依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气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气发[2003]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二00三年九月二日附件: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先经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同意后,再报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施放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气象局在审批前应征得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放系留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气象局会同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湘政办函[2004]201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20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庆典、会议等活动中利用气球进行宣传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施放气球安全事故。

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空管、民航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施放气球资质审批和施放作业审批,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放气球行为。

空管、民航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气球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及时了解禁放区域内和飞行航道的升空物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管。

二、认真落实施放气球安全措施。

施放气球业主单位要聘请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

附表1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附表1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附表1 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对县级气象局)
监督检查机构名称:
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2 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对施放气球资质单位)
监督检查机构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3 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对施放气球活动)
监督检查机构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4 施放气球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监督检查机构名称(公章):
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5 施放气球安全整改工作清单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检查地点: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表6 施放气球安全复查验收清单监督检查机构名称(公章):
被检查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字:
检查地点:填表时间:年月日
复查验收人员:验收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活动,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零收费、申请单位(施放气球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施放气球活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依照桂政发〔202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治理方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需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爱惜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治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址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维持平安的距离,幸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需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需符适合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可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需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置意外情形的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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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受理机构
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四、决定机构
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五、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
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提供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次作业的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
(四)提供施放气球现场图;
(五)填写《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进入行政许可大厅的盟市、旗县按照大厅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监督电话:大厅窗口负责人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十、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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