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证、排水证和排污证的区别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PPT课件

2.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 七项原则
▪ 4.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污水处理再利用的 原则
▪
▪ 我国南方地区普遍存在污染型缺水,即水质达不到饮用标 ▪ 准而出现的“水乡缺水”的现象。 ▪ 因此,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水处理势在必行,应当把它 ▪ 提高到与开发同等重要的位置。
▪ 正如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节水和治污是解决水资源合理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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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
▪ ⑶水资源的监督管理
▪ 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 ▪ 测、调查、评价、水平衡测试等手段,监督各 ▪ 部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保证这些活动 ▪ 的合法、合理以及水资源管理措施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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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
▪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管理活动可以看出,水资源 ▪ 管理是涉及自然和社会的一项综合性管理。
▪ 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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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
▪ 流域规划是以江河的干流、支流,以及潮泊等水域的流 域为基本单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规划。
▪ 流域规划应当包括流域的综合规划和各专业规划。
▪ 区域规划是以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或地上 ▪ 的自然单元为基本范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规划。 ▪ ▪ 专业规划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服从于综合规划.在 ▪ 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以保持与综合规划的协调 ▪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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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资源的管理体制
《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 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 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 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样式)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范围内(详见副本)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特此发证。
有效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字第号
发证单位(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
XX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直辖)市XX局(委)
组织印制
—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持证说明
—5—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凭证。
2.此证书只限本排水户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3.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包括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排水户的“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同)重新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违反许可排水将面临处罚。
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将面临处罚。
5.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取水许可申请书、登记表说明

取水许可申请书、登记表说明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申请书编号由水利部统一编号,编号分为两部分:①计算机编码;②申请书编号。
2、计算机编码由十五位数组成,第1~6位表示发证机构(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参照GB/T 2260-2002中的代码, 国家统计局网站根据各地县区市调整的情况定期发布最新的行政分区代码,其中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3~4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5~6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县、旗);第7~10为申报取水申请的年号;第11~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用0补齐。
3、申请书编号,与计算机编码对应由三部分。
第一部分采用行政分区简称和区县行政名称第一个汉字,如京朝、京丰、京海等,第二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年号,第三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不必补0。
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出。
文号样式如:京朝申字2007第1号。
4、“取水许可申请人”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
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5、“单位性质”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6、“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门类填写。
7、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工作部门、职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应尽量填全,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审核及审批。
8、“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填写的是需要取用水资源的缘由以及可以取用水资源的条件。
对于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 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 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 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 编制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 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 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 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水务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以下简称《整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连续三年开展了地下水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但从近几年考核、督查和检查情况来看,我区在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上还有“模糊点”和“空白区”,在执法监管上还有权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放管服”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管理(一)取水许可审批根据《整合通知》要求,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行政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本通知所称取水许可审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核发取水许可证以及延续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审批应严格按照《整合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水利部和流域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六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申请排放量计算过程

污水申请年排放量计算过程引用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E j,许可=Q*C j,许可*10-6式中,E j,许可--排污单位出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Q--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m3/a,运行不满三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平均排水量,无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C j,许可--排污单位出水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本厂近三年实际排水量如下:年份201620172018年排水量(t)730万760万790万考虑本厂预期来水量会有增加,Q值不取近三年平均值,取用设计水量即日处理量3万t。
因此:Q=30000x365=1.095x107m3/a;申请年许可排放量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如下:污染物COD cr NH3-N TN TP排放浓度限值(mg/L)505(8)150.5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综上,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如下:E CODcr,许可= 1.095x107m3/a x50mg/L x10-6=547.5t/aE TN,许可= 1.095x107m3/a x15mg/L x10-6=164.25t/aE TP,许可= 1.095x107m3/a x0.5mg/L x10-6=5.475t/a因NH3-N许可排放浓度受限值受水温影响排放限值不同,根据当地气温,取8个月C j,许可=5mg/L,4个月C j,许可=8mg/L,则:E NH3-N,许可=30000x245x5mg/L x10-6+30000x120x8mg/L x10-6=65.55t/a综上,各污染物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分别为:COD cr:547.5t/a,NH3-N:65.55t/a,TN:164.25t/a,TP:5.475t/a。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对于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条例》,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核心,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1、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条例》要求,提出2010年以前本流域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于2007 年4月15日之前报水利部。
根据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省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到各市(地)、各县(市),并报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流域、省(区)、市(地)、县(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在本流域、本地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增水量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总量控制的精神,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2、在取水总量控制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凡属下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须报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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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期限
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5年
5年
证书延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解读:①城镇排水设施一般指城建、住建或市政排水等部门铺设、运维、管理的城镇排水管网设施,如果企业排入的管网和接纳的污水厂非城镇市政部门运维管理,可不办理排水许可证。
计量要求
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说明:目前各地对排水许可证的执行尺度有所差异,各企业应以属地管理部门要求为准,确保取水和排水的合法合规。
PS:《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作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理情形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解读:直接从地表水和地下水中取水的企业需要办理,直接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的企业可不办理。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②租用集中管理的建筑厂房的排水户,可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统一办理。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解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分类实施。
归口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PS:部分地区由生态环境部门发证,如东莞。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未办理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全国平台
未建立,未全国联网
未建立,未全国联网
关于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类别
取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办理依据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正)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