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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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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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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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类别: 国家法律 法规条例 规章规范 法律解释 政策规划 公告通告 相关法规 条约公约 内容: 综合性 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 资源生态 监理监察
排污收费 标准监测 政务内务 产业政策 环境规划 清洁生产 劳保安康 公安消防 健康卫生 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 其他相关 对象: 综合性 气 水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277号令,对26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并于2月12日公布施行。

修改说明: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J 修改前: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 修改前: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引言砂浆是建筑中常用的一种材料,用于砌体、抹灰和粘贴瓷砖等工作。

然而,在现场搅拌砂浆过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问题背景在传统的建筑施工中,通常采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方式。

施工人员将砂、水泥等原材料加入搅拌机中进行搅拌,制备成砂浆后再进行使用。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1.安全隐患:现场搅拌砂浆需要使用机器设备,操作人员需要接触到旋转的搅拌器。

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2.环境问题:现场搅拌砂浆会产生噪音、粉尘和废水。

噪音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困扰,粉尘和废水则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相关政策与法规为了解决现场搅拌砂浆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与法规。

例如,某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现场搅拌砂浆的操作。

这一政策的制定,对于改善建筑施工环境、提高工作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原则与目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与目标:1.安全第一: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2.环保优先: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音、粉尘和废水等污染。

3.效率提升:采用预拌砂浆等成熟的建筑材料,提高施工质量和工作效率。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及规范为了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推广预拌砂浆的使用预拌砂浆是一种事先在工厂进行配制的砂浆,施工现场只需加入适量的水即可使用。

它具有质量稳定、施工方便等优点,是替代现场搅拌砂浆的一种理想选择。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推广和补贴等方式,鼓励建筑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

2. 建立预拌砂浆供应体系为了满足建筑施工对预拌砂浆的需求,需要建立完善的供应体系。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开展预拌砂浆的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罚机制。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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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及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一)国家相关政策
(二)有关标准
<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3>《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和《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行业标准。

(三)各环节具体的政策规定
1、工程设计
1建设工程设计应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列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干拌砂浆代号DP、DM、DS,湿砂浆代号RP、RM、RS)。

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核。

2应执行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要求,现场搅拌砂浆被列为在规定范围内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和材料。

2、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3、施工管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中5.1.8强制性条款规定:规划市区范围
内的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违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4、施工应用
应用规范:《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工程做法:12BJ1-1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工程做法5、评优管理
作为工程评优和文明工地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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