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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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全面提高我院高危妊娠识别、筛查、管理、救治能力。

2.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3.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三、管理对象1. 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1)有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2)有既往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史;(3)有不良妊娠结局史;(4)有家族遗传性疾病史;(5)有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等;(6)有其他影响妊娠的因素。

2. 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1)孕期体重增长过快或过慢;(2)孕期血压异常;(3)孕期血糖异常;(4)孕期胎位不正;(5)孕期胎心异常;(6)孕期羊水异常;(7)孕期胎盘异常;(8)孕期胎儿发育异常。

四、管理措施1. 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1)孕产妇首次产前检查时,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高危妊娠风险等级;(2)根据高危妊娠风险等级,制定个体化管理方案;(3)定期对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高危妊娠专案管理(1)成立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小组,负责高危妊娠孕产妇的全程管理;(2)对高危妊娠孕产妇实行专人专案管理,确保及时救治;(3)制定高危妊娠孕产妇救治预案,提高救治效率。

3. 高危妊娠信息报告与随访(1)严格执行高危妊娠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准确、及时;(2)定期对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3)对转诊、分娩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4. 高危妊娠培训与宣传(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高危妊娠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诊疗水平;(2)加强高危妊娠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五、质量控制1. 建立高危妊娠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2. 定期对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与协作,提高高危妊娠救治水平。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中医院二甲评审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 村妇幼医生要按照江西省《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的要求,及时将﹥15分者转至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30分者及时转至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 按照《江西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至上级产科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监护,对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

3. 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情况下,需转至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

4. 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5. 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院产科系及相关医疗医技科室。

三、具体内容(一)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对所有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病历首页和《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上。

并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二)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建议在产科门诊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并住院分娩。

(三)严格进行分级分类高危妊娠管理明确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建议在产科门诊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如只在我院做超声筛查,不在我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建议其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建议在产科门诊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如只在我院做超声筛查,不在我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建议在产科门诊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如只在我院做超声筛查,不在我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XXX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扬,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职员的指导。

XXX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关于成立江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小组的告诉县乡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提高我县围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有效下降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县卫生局决意成立江口县孕产期保健手艺指导小组。

三甲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1. 高危妊娠:指在妊娠期间,由于孕妇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等因素,可能导致孕妇、胎儿或新生儿出现严重风险的情况。

2. 高危妊娠范围包括:(1)孕妇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慢性疾病;(2)孕妇年龄≥35岁或≤18岁;(3)有不良孕产史,如自然流产、异位妊娠、死胎、死产等;(4)有遗传性疾病家族史或染色体异常;(5)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胎儿发育异常等;(6)妊娠期合并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等;(7)其他可能影响母婴安全的因素。

三、高危妊娠管理制度1. 早期识别与筛查(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对孕妇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是否存在高危因素;(2)对疑似高危孕妇,及时进行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明确高危等级;(3)对高危孕妇,建立专案管理,实施全程跟踪。

2. 分级分类管理(1)根据高危等级,对高危孕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2)对橙色、红色、紫色级别的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干预风险因素;(3)对重症高危孕妇,及时指导转诊上级医院。

3. 专案管理(1)指定专人负责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确保专人专案、全程管理;(2)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3)对高危孕产妇的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评估,确保及时干预。

4. 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妊娠的认识和处理能力;(2)定期对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高危妊娠病例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工作。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孕妇,包括门诊、住院及分娩等环节;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转诊原则

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转诊原则

开始
20---24W 显著
28---32 W 高峰
12
3、 心率14W 起增加 在孕末三个月达高峰 平均增加 10---15 次 / 分
4、 外周动脉压在孕前三个月下降 于孕中期达最低值,足月前恢复到孕前水平 舒张压降大于收缩压,因此脉压差增大 下肢静脉压因子宫压迫而升高 仰卧位低血压综合症易于发生
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症) 5、严重心律失常 6、活动性风湿热 7、联合瓣膜病 8、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 9、急性心肌炎
23
理由
1、心脏病心功能Ⅲ--Ⅳ级,本身就是一 种 严重的疾病
2、妊娠增加了心血管功能的负担 孕妇的一系列生理变化使心脏负担大大加重----心脏病患者心脏代偿能力下降----不能承受妊娠与分娩所增加的心脏负 荷时, 会发生心力衰竭
2、孕期横隔上升----压迫胸腔-----有利于空洞愈合及 结核病灶的修复
49
理由
1、有排菌的活动性肺结核----孕期呼吸道的适 应性改变如 因横隔上升,肺残余容积↓,呼 吸频率↑,血浆CO 2 浓度↓--- 耗氧量↑15--25%
2、有排菌的活动性肺结核而未治疗或治疗效果 不好的孕妇,其新生儿于产后1年内的感染的 可能性为 50%
13
5、 氧耗量从16W起增加 至足月增加 15—30 %
6、血液成分 孕期红细胞容量↑30% 平均↑430 ml 因而 发生血液稀释-----HCT由 40 % 降到 33 % 血红蛋白浓度由 12.5g% 降到 10. 9g %
7、 血液 凝 固 孕晚期血浆 f ib 上升 0.5--- 0. 6g /L
36
理由
1、严重贫血---影响胎盘氧的供给---常出 现流产、早产、FGR、死胎等不良妊 娠结局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妊娠期和分娩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我国制定了《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的生存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一)管理对象:所有妊娠期和分娩期的孕妇。

(二)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

三、管理措施(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跟踪、救治和转诊等工作流程。

(二)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等方式,对孕妇进行全面评估,筛查出高危孕产妇。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三)建立高危孕产妇跟踪制度: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定期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和转诊: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确保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对于救治难度较大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监测和保健意识。

普及孕期知识,引导孕妇合理营养、适度运动,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技术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技术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总结和评估(一)定期总结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高危孕产妇识别筛查管理及转诊PPT课件

高危孕产妇识别筛查管理及转诊PPT课件
超过这些时间,抢救就难以成功。
可见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转诊和救治非常重要6
高危孕产妇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表 制定统一的高危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早期识别筛查高危孕产妇 高危孕产妇的逐级上报 高危孕产妇监护及联系管理 危重孕产妇的转诊护送 高危孕产妇讨论
-
7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表
17 15 18 15 19 20 20 15 21 10
胎动<20次/12小时
本 次 多胎
妊 娠
胎膜早破
异 估计巨大儿或IUGR 常
情 妊娠41-41周+6 况
48 15 49 10 50 10 51 10 52 5
22 15
妊娠≥42周
53 10
23 15
母儿ABO血型不合
54 10
24 15
母儿Rh血型不合
代 号
评分
1 10
异常情况 骶耻外径<18厘米
2 10
坐骨结节间径≤7厘米
35
畸形骨盆
4 15
臀位、横位(30周后)
55 65 75 85 9 10 10 5
先兆早产<34周
本 先兆早产34-36周+6 次 妊 盆腔肿瘤 娠 异 羊水过多或过少 常 情 妊高征轻、中度 况
妊高征重度
11 10
子痫
12 10
提供信息等方式,来了解新婚及孕妇情况,尤 其是流动人口和计划外孕妇为重点,做好登记。 对怀孕的孕妇在孕12周前建立孕期健康档案 (母子保健手册、孕产妇登记簿、第一次产前 随访服务记录表),同时做一次健康宣教和督 促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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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步:初步筛查确定高危孕产妇
询问病史(流产情况、孕产史、现病史、 过去病史、遗传史、服药史、接触史、手术史 等)、 体格检查(年龄、身高、体重、有无畸 形、血压、有能力的做产科专科检查和内科疾 病检查、无能力的建议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排查社会、经济、文化、交通因素(如贫困、 文盲或半文盲、丈夫长期不在家、距医院路程 超过1小时、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等。如 有异常因素,即可确定高危并评分,建立高危 孕产妇管理档案(高危孕产妇登记簿、高危监 护卡),并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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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NFYZD-YWBJB-21-2021 版本 3
制度名称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总页码 2
适用范围孕产保健部修订日期2021-06-30
制定部门医务保健部生效日期2021-07-01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特制订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完整版》(中华妇产科杂志2018年1月第53卷第1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8]6号)
《宁波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版)》(甬卫办基妇〔2017〕79号0
《宁波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7年版)(甬卫办基妇〔2017〕79号)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卫发 [2018]122号)
3、内容:
3.1分级管理
3.1.1 专人负责本院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孕期、产时及产后的追踪管理工作。

3.1.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无特殊标记)”的孕产妇,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孕20~26 周转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

3.1.3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有特殊标记)、“橙色”的孕产妇,留本院管理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3.1.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在高危门诊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3.1.5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宁波市有关传染病孕产妇管理和诊治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3.1.6 高危孕产妇应按等级有序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不得让孕妇滞留在救护车上。

3.1.7需进一步诊治的高危孕产妇,填写《宁波市高危妊娠转诊单》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结合实际,动态观察、合理治疗与随访。

3.1.8 一旦发现危急重症孕产妇,应及时启动院内或县级孕产妇抢救预案,必须遵守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转诊的原则,以最快速度全力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填写《宁波市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报告卡》,按照“宁波市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报告流程”报告妇保科与卫健局,先电话报告,后补填《宁波市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报告卡》,对病情危重的孕产妇转院时,应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经接诊单位会诊确认符合转诊指征、且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转诊,转诊途中有相关医务人员护送,详细填写《宁波市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并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后的追踪管理工作。

对应当就地抢救治疗,且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立即请上级医院电话会诊或请专家现场指导、帮助救治。

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如有借故推诿、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转诊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1.9 对尚未解除“橙色”和“红色”妊娠风险的出院孕产妇,应填写《高危产科病人出院告知单》,报妇保科,继续实施高危妊娠管理。

3.1.10 建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落实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

对不按转诊规范转诊的病例要进行通报。

历次修订时间:2005年08月、201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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