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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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惠州市公司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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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 ( 自然人独资 )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只能投立一个一人有限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立新的一人有限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范、期限及注册本第五条公司名称:。

(注:公司名称当公司登机关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政:。

(注: 1、住所当是公司主要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明的一致。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一照多址”有具体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理分支机构登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所的,曾的所于本条,于本条,方式如下:所 1:;所 2:;⋯⋯)第七条公司范:(依法批准的目,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

)(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地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市××路××号(注:以公司住所的房产证明所列地址为准)。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注:如公司采取实收资本分期到位的,应在该条标明分期出资的“出资期别”、“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具体情况。

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1、×××2、×××3、合计其中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注: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2(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五条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于XXXX年X月X日公司成立后生效,XXXX年X月XX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正并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XXXX办事处XXXX路X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或五年内,适用于投资公司)内缴足。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姓名: 住所:身份证号码: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

如采用,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在起草章程时删除本章程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设计,如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请参照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阿勒泰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阿勒泰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阿勒泰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1、×××货币贰佰万40% 2008.1.122、×××车辆叁佰万60%2008。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类型,它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根据不同的组建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也不尽相同。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组成和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第一条内容通常会注明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的创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注意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规定。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总额,其大小应根据市场和经济条件综合考虑。

二、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章程应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股东出资、转让、质押、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应清楚地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附加业务。

经营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避免违法经营和违规经营导致的法律问题。

四、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这就需要明确公司的经营管理。

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执行董事,或者由由股东大会直接任命管理人员,由他们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经常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营状况。

五、盈余分配公司的盈余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盈余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和委托银行。

股东应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并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涉及到公司的最终命运,其规定应该较为详细。

章程应规定公司解散的程序、清算的负责人及程序,并规定在清算过程中的优先次序和分配原则。

清算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确保利益的最大化。

七、其他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应制定其他必要的规定,如关于公司出资期限、股份转让或转让受限、派遣制度、资产评估等。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操作的重要文件,它不仅包含了公司的底线,也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章程应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于公司自身的特点,符合市场和经济实际,确保公司稳健经营,保障股东利益和社会发展。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机械制造、金属表面处理、钣金加工、焊接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 股东姓名或名称 I 出资额 I 出资方式 I 1 资比例 I

I I (万元) I I (%) I 1 1 1 1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 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 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I股东姓名或名称 丨 出资额 丨出资方式丨出资比例(% I 出资时间 I I I (万元) I I )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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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之日起计。

第八条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出资到位,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出资到位,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允许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抛却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地,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伤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浮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经理XX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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