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能动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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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中国能动司法研究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期,又受到了西方列强的迫害,中国的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了几百年,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便是政治上的革新、文化上的进步。
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又有了新的革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她有自己的辉煌史和血泪史,中国的经济经历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发展,中国的法治亦应别具特色。
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司法理念转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能动司法的提出便是一项重要举策,这就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作用,积极司法,有效司法,充分合理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合法资源。
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每当发生了一件事或者一类事件,对应此类情况的法律便会被发现继而制定出来,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法律为了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合法行事必须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法律对社会的统帅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能动的运用成文法律,全面的看待问题,妥善的解决纠纷。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内民众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我们开始了探寻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步伐。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然选择。
”这一讲话的提出,掀起了各级法院倡导能动司法、践行能动司法、坚持走能动司法道路的热潮。
学术界也对能动司法进行研究和界定,但却出现了背离中国语境这一前提与核心的问题,即混淆了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主义二者的概念。
夯实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基础

夯实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基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承载着全球金融资本的重要枢纽,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基础尤为关键。
夯实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基础,是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促进金融监管有效实施、提升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的重要性、建设现状、关键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的重要性1.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全球金融资本的枢纽,其法制基础的完善将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打击金融市场的各类非法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实施。
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的建设可以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减少金融风险和暴露。
3.提升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的法制框架将有助于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与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冲击,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的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能力。
目前,国际金融中心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普遍存在,其中以伦敦、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
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在不同程度上都注重并加强了法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和挑战。
1.法律条文的完备性和不断升级。
各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体系存在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但由于金融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仍然需要不断升级和完善,以适应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
2.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尽管各国的国际金融中心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执行的不一致性等。
3.金融监管和法律执法的协调与合作。
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全球金融资本的枢纽,其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活动跨国性强,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与合作,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1.跨境金融法律体系的整合和统一。
在国际金融中心,跨境金融活动频繁,需要建立统一的跨境金融法律体系,以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降低金融风险。
良法彰显国际金融中心“法治软实力”

良法彰显国际金融中心“法治软实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凸显,成为各国竞相追逐的焦点。
而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金融中心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软实力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中心建设中依然存在着法治软实力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执行力不强等问题,亟需加大法治建设力度,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软实力,以更好地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和需求。
本文将从金融中心与法治的关系、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软实力体现、法治建设对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1.2 问题提出国际金融中心在建设过程中,法治软实力的发挥一直备受关注。
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地彰显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软实力?如何进一步提升金融中心的法治水平?这些问题不仅是当前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面临的挑战,也是实现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们迫切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软实力得到充分展现和提升。
【200字】1.3 目的意义【目的意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法治软实力的提升对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软实力的提升可以增强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前来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法治软实力的提升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信心,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还可以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和形象,树立国际金融中心良好的法治形象,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深化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软实力对于实现金融中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金融中心与法治的关系金融中心与法治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法治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石,是其发展的保障。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能动司法啊,它可不是什么玄乎的概念。
简单来说呢,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等着案子上门,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按照菜谱,还得根据客人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等灵活调整。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1.2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
就像热心的邻居,看到有人遇到麻烦了,不是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帮忙想办法。
在司法领域呢,就是法官主动去探索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里打转。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深入调查研究。
这就如同探险家探索未知的领域一样。
法官要深入到案件的各个角落,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等。
比如说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得知道两家之前有没有什么过节,周围邻居对这件事的看法等。
不能只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面之词,要像福尔摩斯破案一样,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2.2注重调解的力量。
这可是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智慧,“和为贵”嘛。
很多时候,判决虽然能给出一个结果,但可能会让当事人心里憋着一股气。
而调解呢,就像是在双方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他们心平气和地商量出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要像一个和事佬,但又得秉持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3灵活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块璞玉,需要法官去雕琢。
不同的案件可能对同一条法律有不同的理解。
这时候法官不能死脑筋,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地解释法律。
这就好比给一件衣服量身定做一样,让法律条文能够完美地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做到“量体裁衣”。
三、能动司法的意义。
3.1对当事人来说,能动司法就像是一场及时雨。
它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而不是冰冷冷的判决。
比如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法官能动地去调解,可能就会挽救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这对当事人来说那可是天大的好事。
3.2从社会层面看,能动司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 能动司法啊,可不是什么玄之又玄的东西。
简单来说,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儿等案子来,然后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是把食材按菜谱简单拼凑,得根据食客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灵活调整呢。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1.2 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就像社区里热心的大妈,看到邻里有点小矛盾,不会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调解。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有这种热情,不能冷漠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 深入调查事实。
这就如同探险家深入丛林探索一样。
不能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得全面去了解情况。
比如说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不能光看合同上写了啥,还得去调查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双方的交易习惯等。
有时候,这些隐藏在背后的事实才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
2.2 合理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把万能钥匙,但不是每把锁都能直接打开。
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像能工巧匠一样,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不能死抠字眼,要根据立法的目的、社会的发展需求来解释法律。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新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旧的法律条文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就要通过解释相关的侵权法原则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能动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3.1 面临的挑战可不少。
一方面是来自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
有些法官习惯了墨守成规,觉得按老一套来最安全,要打破这种观念不容易,就像要让老顽固改变想法一样难。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很大。
现在信息传播快,一个案子可能还没判呢,网上就议论纷纷了,法官得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应对好舆论压力。
3.2 应对这些挑战,法官得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不能坐井观天,要了解社会的新变化、新需求。
同时呢,司法系统也得给予法官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就像打仗的时候,士兵在前线冲锋,后方得有坚实的保障一样。
这样法官才能更好地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让司法判决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究论文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究论文在全球经济中,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愈加重要。
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建立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资本流入。
本文将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行探究,从什么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重要性以及建设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汇聚了全球金融资源、主控金融规则和全球重要金融流动的区域或城市。
它具有众多金融服务机构、国际知名金融品牌、高质量的人才和优越的金融基础设施。
具有规模化、国际化和信誉化等特点。
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包括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它们不仅是跨国公司和投资者的首选地,也是全球金融业务的集散地。
二、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不仅仅是为跨国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资金和金融管理服务,它还扮演着重要的规划和管理角色。
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1.融资:国际金融中心能够提供大量资金给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
2.资金管理:国际金融中心还为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管理服务。
3.风险管理:作为重要的金融管理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为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以让他们对金融风险有更好的把控。
4.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有更高的监管能力,以确保金融活动合法合规。
三、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国际金融中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它可以带来大量的经济收入,许多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会在国际金融中心注册,并将其作为全球业务的管理和控制中心。
这会带来大量的经济收入和就业机会。
其次,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吸引外来投资,顺应全球化潮流,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金融科技、法律服务、会计等,进一步推动城市和国家的发展。
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过程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需要充足的资金、高质量的人才和完善的法律规章支撑。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应该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建立一套完备的金融监管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夯实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基础

夯实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基础国际金融中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地区。
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夯实法制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从立法、监管、司法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夯实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基础。
在夯实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基础时,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确保金融业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
这其中包括制定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监管法律、金融市场的规则与标准、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法律等。
合理的金融法律体系可以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提供明确的规则,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国际金融业务的特殊性。
国际金融业务通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因此需要制定一些专门适用于跨境金融交易的法律。
制定适用于国际金融交易的国际商事仲裁法,以提供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还可以制定适用于跨境金融交易的法律合同模板,以简化跨境交易的法律程序和成本。
监管是夯实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基础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监管是指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管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
在夯实法制基础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专业和权威的特点,能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管理。
监管体系应包含完善的监管规则和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保障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夯实法制基础的司法机构的独立和权威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机构是维护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秩序的重要力量。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应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明确金融纠纷的司法审判程序和标准,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培训和人员配备。
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快速、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保障,以增强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信用和吸引力。
试论司法权的能动性──金融危机中的司法权论辩

2010年6月第2期(总第44期)海峡珐季Cros s s t rai t Legal Sci enc eJ un.2010N o.2(Sum N O.44)试论司法权的能动性—金融危机中的司法权论辩秦前红1,黄明涛2(1,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j b武汉430071)摘要:“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不合中国司法语境的、含义混乱的标签,不足以正确反映我国司法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应当用“司法权的能动性”来替代相关的论述。
当下中国司法权能动性的发挥对于应对诉讼量激增的客观形势、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完善司法程序都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司法权也必须在完政框架内恪守其本分,遵循应有的界限。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权的能动性;司法能动性的界限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2-0016-09自2008年底次贷危机爆发引发全球金融海啸以来,世界经济面临巨大困境。
我国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成员,也承受着相当严峻的考验,而法院系统的工作同样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①。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法院系统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力求以司法方法达到有效化解和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的。
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向党政决策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创造性的解释适用法律法规、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预防①等等,都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然而这样的做法也引起不少争议与担忧,即这样“主动”地行使司法权是否有悖于司法权的消极属性?在其他国家引发巨大争议的“司法能动主义”(j udi ci a l act i vi s m)是不是也成为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圭臬?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主张究竟有多少合理性和必要性呢?笔者认为,所谓违背司法权根本价值的“司法能动主义”本身是一个被误用和滥用的概念,并不适合用于评价当下中国司法系统的状况,而司法权的消极属性也应当放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来讨论其真正的价值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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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能动司法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具体指导下,上海在建设其国际金融中心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作为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金融司法保障水平建设在其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完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拥有众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国际、区域或全球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通过资本融通和管理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区。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制约或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设、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经济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最为重要。
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
“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
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
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
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
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
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
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
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
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
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
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
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无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
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
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
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
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
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
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
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
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
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
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
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
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
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
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
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
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
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
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
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
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
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
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