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刑讯制度
第六章 中国古代的司法:政刑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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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秦朝一 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 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 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 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 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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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 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 直诉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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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直诉方式主要包括: 1、“路鼓”与“肺石” 西周时始有的直接上诉天子的两种方式。 “路鼓”即在王宫门外悬鼓,申诉人可击 鼓鸣冤,直诉国王;“肺石”即在王宫外 设一块色赤如肺的石头,百姓若有冤者可 立于上,相关司法官吏便会问其冤情以告 于王。 南梁时发展为“肺石函”投诉制度。直 到唐代 “肺石”仍为直诉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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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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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法律虽对刑讯有一些具体规定, 但明朝在审判实践中,拷讯几乎是无所 节制的。清朝亦把刑讯作为主要取供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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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 的基本特点:
• 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 第二,所有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 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 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 • 第三,所有流刑案件基层初审、上级复审后, 都必须经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后方能 执行。 • 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 由皇帝裁断。
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 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
刑事案件书状称“剂”。 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 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 (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 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11
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摘要】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
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案例形式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制度作一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判例一、“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社会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会有纷争,而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定的渠道,否则秩序无以维护,社会无法发展,个人的进步更是无从谈起。
告之于官府,由第三者对纷争进行裁断,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诉讼尽管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却是最终的国家正式的救济制度,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即在于此。
纷争的解决,大抵分为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两个过程。
事实调查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
这一点在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突出。
听讼旨在通过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查明案件真相,而“五听”则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它要求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的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奴隶社会的“五听”制度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纷争之事自不可避免。
《周易·序卦传》云:“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也……需者饮食之道也。
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意思是说“有了天地,万物开始产生……讼承继需,需为供养,讼为争斗,为了争取供养必然发生争讼”,这段话阐明了讼之缘起,揭示了诉讼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周礼·地官·大司寇》:“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其地治者,听而断之。
”注:“争罪曰狱,争财曰松。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是指古代中国社会在法律和司法方面的刑罚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悠久,不同朝代和时期的刑罚体系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一些常见形式:
1. 酷刑:古代中国刑罚中最为残酷的形式之一。
包括打髀(打腿)、械斩(手刑)、凌迟(肢解)、千刀万剐等残忍的处罚手段。
酷刑用于惩罚重大的政治和社会罪行。
2. 杖刑:用刑杖对犯罪者的背部进行多次鞭打。
杖刑用于惩罚轻微的刑事犯罪。
3. 砍头:古代中国常见的死刑方式,即用刀砍下犯罪者的头颅。
砍头用于惩罚重大罪行和叛乱。
4. 流放: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剥夺其回归家乡的权利。
流放用于对付政治异己和重大罪行。
5. 截肢:将犯罪者的手、脚、耳鼻等器官截去。
截肢用于惩罚特别严重的罪行。
6. 徒刑:将犯罪者押送到边疆或较为艰苦的地区劳动改造。
徒刑用于惩罚一般刑事犯罪。
7. 罚金:强制犯罪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
罚金用于对付一些轻微的经济犯罪。
请注意,这些刑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中国古代,现代中国已经对刑罚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采用了更为温和和人道的刑罚形式,并且遵循法治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
中国古代鞭刑的历史

中国古代鞭刑的历史鞭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残酷的刑罚,它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
鞭刑的实施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它是通过用鞭子抽打犯人的身体来进行惩罚的。
鞭刑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各个朝代。
鞭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商代和周代。
在商代,鞭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已经出现,并被正式纳入了刑法中。
而在周代,鞭刑的执行更加规范化,根据法律规定,犯人在受到鞭刑前,必须先进行审判,并证实其罪行。
鞭刑在古代社会中被广泛运用,不仅适用于平民百姓,也适用于贵族和官员。
在中国古代,鞭刑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规范。
首先,犯人被绑在刑场上,受到鞭子的抽打。
鞭子一般由马尾制成,长度和厚度也有所不同,根据犯人的犯罪情况和身份地位而定。
在进行鞭刑时,执行者会用力抽打犯人的背部,以造成犯人的痛苦和伤害。
而在受刑过程中,常常会有其他人员担任监督和记录,以确保鞭刑的公正执行。
鞭刑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它被视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用以惩治各种犯罪行为。
在古代的法律中,鞭刑被广泛运用于盗窃、伤害他人、乱伦等罪行的惩罚。
通过利用鞭子的力量,犯人的身体会受到严重的伤害,使其体验到巨大的痛苦和羞辱。
这种刑罚的残酷性不仅在于犯人身体上的伤害,更在于对其精神上的打击和社会地位的摧毁。
因此,鞭刑被视为一种可以有效震慑犯罪的刑罚手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鞭刑的批评和反对声音也逐渐增多。
在中国古代的一些文人著作中,鞭刑被视为一种残忍的刑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构成了严重侵犯。
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开始提出废除鞭刑的主张,并呼吁政府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这些声音最终在清朝时期得到了回应,在清朝晚期,鞭刑被正式废除。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鞭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手段,鞭刑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对鞭刑的批评和反对声音逐渐增多,最终导致了鞭刑的废除。
鞭刑的历史不仅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观念,也反映了社会对人权和尊严的重视程度。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繁多且多样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古代刑罚种类:
1. 鞭刑: 鞭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通常用来惩罚小偷、赌徒、违反道德纪律的人等。
鞭刑的程度和次数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而定,可以是轻度的抽打或重度的鞭笞。
2. 砍头: 砍头是古代中国最严厉的刑罚之一,通常用来处决严重的罪犯,如杀人犯、叛国者等。
砍头刑在古代中国被视为一种公开示众的方法,以警示他人不要犯罪。
3. 炮烙: 炮烙是一种残酷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贪污受贿、背叛国家等重罪犯。
犯人的脸上或其他部位被烙上红烙铁,以留下永久的痕迹。
4. 车裂: 车裂是一种残忍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叛国、谋反等严重罪行。
犯人被绑在四马车上,然后四匹马同时向四个方向拉开,将犯人分割成几块。
5. 砍四肢: 这种刑罚通常用来处罚杀人犯、伤人犯等罪犯。
犯人的四肢被砍断,并将其扔进河流或其他地方公开展示。
6. 石磔: 石磔是一种折磨性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盗窃、强奸等罪犯。
犯人被绑在十字架上,然后用大石头砸死。
除了上述几种刑罚之外,中国古代还有其他一些刑罚种类,如剁手、剁耳、剁鼻等。
这些刑罚的残忍程度不仅给罪犯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刑罚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制度。
简析伍廷芳与刑讯制度的废除
简析伍廷芳与刑讯制度的废除作者:杨洁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摘要:随着人权意识和科学认识能力的进步,刑讯必将被封存进历史的记忆中。
目前我国尚无一本古代刑讯研究的专著问世,且有关清末民初刑讯制度的废除问题研究并不够。
本文从清末民初刑讯制度的改革、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以及对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认识及作为方面,并以历史的眼光,来探讨中国近代废除刑讯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关键词:刑讯制度;伍廷芳;清代;民初一、清代的刑讯制度(一)“刑讯”一词的界定《礼记·月令》中“仲春三月,毋肆掠,止狱讼”是目前学术界认为最早记载刑讯的文献。
在中国古代,刑讯的称谓很多,如掠、榜掠、榜笞、掠考、考、捶楚、考掠、栲讯、三木等。
在《二十六史》中只有《明史》、《新元史》、《清史稿》中有“刑讯”一词,故按其成稿时间推断,“刑讯”一词最早出现在《明史》列传第十八“寻谕镇抚司加刑讯”一句。
《辞源》对“刑讯”解释道:“‘言用刑具逼供也。
’《福惠全书》:‘不烦刑讯。
供吐如画。
’”《辞海》写到“刑讯:旧制,审讯口供时,用刑具迫令招认,谓之刑讯。
”这两词与《新元史》、《明史》、《清史稿》中所查到的“刑讯”一词的意义相符,就是审讯时以刑具迫使受刑人招认犯罪事实的讯问方式。
本文以清代刑讯为研究对象,故“刑讯”一词,采旧制“刑讯”之意,指在诉讼审讯时,正印官动用刑具或以刑具相威胁,使受刑讯人遭受肉体痛苦或精神折磨,迫使其招认犯罪事实地讯问方式,限于诉讼程序上使用。
(二)清代刑讯制度的特点清代的刑讯制度主要有两大特点:第一,刑讯制度相当完备,在法律上对刑讯的对象、范围、次数和刑具的使用规定非常严密。
大清律例规定:“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
热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攒指,通不得过二次。
其余一切非刑有禁。
”第二,刑讯制度的对象范围较大:一是不仅可以对被告人刑讯,对原告人和证人刑讯也是法定审判程序的一种。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一、引言中国古代罪名体系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各种罪名及其相应的刑罚。
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与现代法律体系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中国古代罪名体系展开讨论,介绍其基本特点和主要罪名。
二、中国古代罪名体系的基本特点1. 严刑峻法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以严刑峻法为特点,主要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古代,一些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酷刑,如凌迟、腰斩、千刀万剐等,以示威慑。
2. 罪责与刑罚相对应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注重罪责与刑罚的相对应关系。
不同的罪行会有相应的刑罚,以保证罪责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例如,杀人罪会被处以死刑,盗窃罪会被处以刑罚,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则会受到轻罚。
3. 分类明确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对不同的罪行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相应的罪名。
主要的罪名包括:杀人、伤人、盗窃、敲诈勒索、奸淫、贪污受贿等。
这种分类明确的罪名体系有助于司法机关对罪犯进行定罪和判刑。
三、中国古代主要罪名及其特点1. 杀人罪杀人罪是古代中国罪名体系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
古代中国对杀人罪非常重视,一般会处以死刑作为刑罚。
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根据罪行的不同,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2. 伤人罪伤人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伤人罪也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杖刑、徒刑等。
伤人罪的刑罚程度会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决定。
3.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盗窃罪被视为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刑罚,如鞭笞、徒刑等。
盗窃罪的刑罚会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4.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敲诈勒索罪也被视为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如徒刑、杖刑等。
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会根据勒索金额的大小、手段的恶劣程度来决定。
5. 奸淫罪奸淫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华志强【摘要】刑讯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常见的暴力取证手段,历代均试图对其进行扼制。
宋代通过立法对刑讯进行比较详尽地规制,对减轻刑讯的酷虐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封建社会在刑讯合法化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尚且为限制刑讯做出努力,在刑讯彻底非法化的当代中国,必须杜绝刑讯行为的存在。
%Torture is a common means of violent evidence‐obtaining in Chinese ancient legal history .Each dynasty tried to restrain it .Song Dynasty had specific laws barring the torture ,and these regulation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reducing the degree of the torture .Feudal society in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 made a lot of efforts to limit torture efforts , so the extortion of confessions by torture should be forbidden in today’s China .【期刊名称】《皖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118-121)【关键词】宋代;刑讯行为;司法制度【作者】华志强【作者单位】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所谓刑讯就是在审讯中对嫌疑人或其他证人使用暴力手段,以取得言词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或作为破案的线索。
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1](P4214)的断狱原则。
对口供的重视,使得口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长期处于“证据之王”的地位,这成为了刑讯现象的诱因,也是冤狱产生的重要推手之一。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介绍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介绍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
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
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
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
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
隋唐无此制。
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
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断足的刑罚。
也称剕刑。
重于劓刑。
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
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
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
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
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
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
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
女子幽闭,古有两说。
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
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
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
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
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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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讯制度
摘要:本文对刑讯制度历史演变、特征及成因分析,系统地研究古代刑讯制
度。
关键词:刑讯制度的历史演变 特征 成因
一、刑讯制度的历史演变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审讯案件的重要方法和诉讼制度,从起源到合法化,规范
化,完备化乃至消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下面就其历史演变予以阐
述:
(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起源时期——西周时期
在西周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刑讯制度的产生。据《礼记·月令》上有对
西周“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的记载。既然”仲春
之月”被明文禁止刑讯,那就意味着,“仲春之月”以外的其他季节是可以刑讯的。
因此,从《礼记》的内容来看,西周时已有刑讯产生。
(二)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合法化时期——秦汉时期
在秦汉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刑讯制度正式入律并成为合法的诉讼制度。
刑讯最早入律当在秦朝,《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
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即审讯犯人的上策是根据记录的口供追查案情、弄清犯
罪事实;下策是施行拷打迫使犯人招供,如果威胁恐吓仍然一无所获,就是失败。
这说明在秦朝虽然主张在审讯中尽可能地不用拷讯,但是拷讯行为已经被法律规
定为合法的行为。
(三)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规范化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了防范非法刑讯的滥用,当权者对
刑讯制度采取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其规范化。据《魏书·刑罚志》载,北魏的立
法从刑讯的条件、刑讯的对象、所用刑具的规格、拷掠的数量和刑讯根据囚犯的
身体状况来决定等五个方面对刑讯做了限定,较之秦汉时期大大前进了一步。
(四)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完备化时期——唐宋时期
在唐宋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空前完备,其律条更为详
尽具体和严格,唐律中刑讯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刑讯的首要条件、对象、审批程
序、刑具的种类、刑讯的次数、受刑的部位、对刑讯官吏的处罚办法等诸多方面
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及冤狱的发生。
(五)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消亡时期——清末时期
在清末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在经历两千多年的历史逐
步走入消亡。清末沈家本率先提出废除刑讯的主张,他在禁止刑讯问题上态度之
坚决、主张之彻底,是前所未见的。而首次以法律议案形式提出废除刑讯制度的
是清朝光绪二十七年由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于提起。但该法案没有
彻底废除刑讯,其保留了“命盗死罪案件证据确实而被告不肯认罪”可以用刑讯的
规定,直到《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刑讯制度在形式上被正式废除。
二、刑讯制度的特征
(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具有合法性。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自西周始起直至清末,历代都为法律所肯定,虽然每个朝
代都对其具体内容予以修改,但都只停留在其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并未动摇其合
法地位,两千多年来,它作为一种合法的断狱手段在审判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
(二)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具有目的性。
由于中国古代采取“重口供,轻证据”的证据制度,司法官定罪判刑皆以获得
被告人的口供为最重要的依据,所以当用情讯得不到口供时,以刑讯逼问口供,
就成为断狱的唯一方法。刑讯是因为口供的需要而引起,刑讯是口供的手段,口
供是刑讯的目的。
(三)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具有严格程序性和规范性。
刑讯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滥用刑讯。若违反法定
程序进行刑讯,则要追究审判官的法律责任。另外它从西周演变到清末逐渐形成
了一套完备的制度规范,主要涉及刑讯的首要条件、对象、审批程序、刑具的种
类、刑讯的次数、受刑的部位、对刑讯官吏的处罚办法等诸多方面具体内容都有
明确规定。
(四)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性。
尽管刑讯制度扮演着消极的角色,但是在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大前提和“重
口供,轻证据”的证据制度模式共同作用下,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有其存在的一定
的合理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并且从西周到唐宋时期,刑讯制度经历了从不完
备到规范化的过程,伴随着其规范化,遏制了一定的法外刑讯,维护了司法公正,
并减少了冤案的发生。到清末《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废除
刑讯制度,完成了其从合法化向非法化的飞跃,这些毫无疑问地说明了中国古代
的刑讯制度的是随着历史演变进步的。
三、刑讯制度的成因
(一)在思想方面,法家的人性论和重刑主张为刑讯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合理
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撑。
法家的人性论 “趋利避害”和重刑思想为刑讯的存在提供合理的哲学基础和
理论支持。官府对犯罪人进行刑讯,犯罪人就会因“趋利避害”为避免更大的伤害
而承认其罪行。当司法人员发现采用刑讯可以更快的获得犯罪人的口供时,刑讯
就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使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法家在行赏施罚的方法上
主张要信赏必罚、刑多赏少、轻罪重罚进而“以刑去刑”,故拷讯之刑被广泛应用
且愈加严酷。
(二)在政治权力方面,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统治者用来维护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的刑讯是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共生共存的。朝廷当中
如有大臣谋反,民间若有小民行窃,必须迅速破案,使天下臣民心怀恐惧。为了维护
王朝的稳定,必须有一套迅速有效的统治手段。刑讯就是适应这种需要的好手段,
刑讯作为酷刑的初期表演,足以使人不敢违法犯罪,来维护王朝的稳定统治。
(三)在法律制度方面,由于制度的缺陷催生刑讯的滋长。
在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方面,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和“重口供,轻证据”的证
据制度模式共同作用下以及“有罪推定”原则,口供作为定案判刑的最主要依据,
实行绝对的口供主义,并不给被告任何辩护权,通过刑讯的方式获取口供导致刑
讯的泛滥。
(四)在历史条件方面,受当时司法体制、科技水平低下的限制,刑讯制度
得以广泛运用。
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是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司法官员很
难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各种相关证据,而法律给予的办案期限又很短,为按时结案,
只好求助于被告人自己招认,拷讯也就派上了用场。此外,我国古代科技的不发达
导致了侦查技术的落后,有些案件在无法认定孰是孰非难下结论时,只好求助于
拷讯以获得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