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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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水规计〔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

xxxxxxx生态复绿水土保持方案2017.051.综合说明1.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开福区隶属于**省**市,位于**市主城区北部,是**市内五区之一.开福区东与**县、芙蓉区接界,西与岳麓区毗连,北与望城区相邻,下辖16个街道,土地总面积188平方公里,其中建城区面积65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开福区因千年古刹开福寺而得名,拥有开福寺、潮宗古街、**省博物馆、**市博物馆、沙坪湘绣博物馆、世界之窗、海底世界等旅游景点.京广铁路和107国道穿城而过,距黄花国际机场仅20公里,有霞凝深水港码头开福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特征是:气候温和,降水充沛,雨热同期,四季分明.开福区年平均气温17.2℃,年积温为5457℃,年均降水量1358.6~1552.5毫米.开福区夏冬季长,春秋季短,夏季约118—127天,冬季117—122天,春季61—64天,秋季59—69天.春温变化大,夏初雨水多,伏秋高温久,冬季严寒少.3月下旬至5月中旬,冷暖空气相互交绥,形成连绵阴雨低温寡照天气.从5月下旬起,气温显著提高,夏季日平均气温在30℃以上有85天,气温高于35℃的炎热日,年平均约30天,盛夏酷热少雨.9月下旬后,白天较暖,入夜转凉,降水量减少,低云量日多.从11月下旬至第二年3月中旬,节届冬令,开福区气候平均气温低于0℃的严寒期很短暂,全年以1月最冷,月平均为4.4℃—5.1℃,越冬作物可以安全越冬,缓慢生长.1.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1>从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工艺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定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是可行的.2>针对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复绿回填土方实施截排水沟,永久挡拦措施,填土场挡拦工程等,在施工设计中建议进一步复核其工程稳定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1.3.防治责任范围1>项目建设区本工程的项目建设区包括:填土场、道路及绿化工程,面积22644.07m².1.4.水土保持措总体布局1>填土场填土场是堆放地铁施工中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的弃土的场所,由于土方量大,为防止滑坡设置挡土墙.堆放面的复绿方案以植树造林、铺栽草皮为主.2>道路道路为简易道路,形成的边坡不大,施工期开挖形成的边坡区和两侧扰动影响区是最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方,所以措施布设重点为道路边的排水沟和边坡的植物措施.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2.1.方案编制的目的意义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本项目属新建项目,内容为工程建设填土场、道路及绿化工程.修建道路与填土场,必然占用、损坏原地貌,加剧了该区域水土流失,使项目建设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市锦佳环保科技**作为建设方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范围,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依据,同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该生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进行全面分析,旨在规范主体工程设计、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是进一步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的依据,也为主体工程进一步优化设计、施工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十分重要.2.2.编制依据2.2.1.任务来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市锦佳环保科技**的委托,我公司编制《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2.2.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4>《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5>《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7>《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2.2.3.规章<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年5月30日,2005年7月8日修改>;<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年1月31日>;<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2002年10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8日修改>;2.2.4.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2>《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水保[1994]513号>;<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5>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 [2008]8号>;<6>《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利部水保监[2001]15号,2001年6月6日>;<7>《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3]第79号,2003年3月4日>;<8>《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3]第89号,2003年3月5日>;<10>《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9日>.2.2.5.技术规范与标准<1>水土保持术语<GB/T 20465-2006><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15774-1995><6>《防洪标准》<GB/T50201-94>;<7>《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范》<GB/T 18337-2005>;<8>《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9>《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11>《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制图》<SL73.6-2001>;<12>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范<SL736-2001><13>《水土保持工程估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2.3.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2.3.1.指导思想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水土保持方案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以防治新增水土流失为目标,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解决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治新建项目引起的水土流失,特别是预防由此引起对捞刀河河道形成阻塞,同时更好地发挥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主体工程的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3.2.编制原则在遵循水土保持法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在实地调查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建设期与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2>落实"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项目建设区植被破坏后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地表扰动后植被自我恢复困难,为此方案中通过认真调查和统筹分析,将预防和治理有机结合,减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最大限度地控制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同时搞好工程建设和运行期的管理,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3>落实"三同时"原则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工程相衔接、相协调,在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工程验收前,首先要验收水土保持设施.<4>落实"分区防治、重点突出、效益明显"的原则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分区防治原则,把弃土无害化处理场及填土区作为防治重点,合理布置各项防治措施,建立选型正确、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效果显著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方案新增治理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相衔接.<5>生态优先、经济可行的原则在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时,要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在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从经济合理的角度,为业主负责,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4.设计深度、方案设计水平年根据国家规定及本工程实际,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需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本方案编制的设计水平年为2017年.3.项目概况3.1.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建设单位:**市锦佳环保科技**.项目地理位置: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位于约开福区.地理坐标:东经113°00′54.35″,北纬28°15′33.54″.全球通网络覆盖本区,其交通、通讯便利.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4.1.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与评价1>工程选址:整个项目选址符合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技术规范,避开了生态脆弱区、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项目地不属于国家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持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项目工程永久性占地类型不是农田保护区.填土场地为凹地且离居民点较远,不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居民点的安全.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⑴项目施工场地占地为原为废弃砂石场,避开了植被良好区.⑵土石方回填安排合理,废弃物施工顺序科学有序,防止了因施工不当造成的重复开挖和土的乱流.⑶施工进度与时序没有完全考虑降水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尽力缩短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⑸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设置了挡土墙、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避免了施工中新增水土流失量的加大3>工程施工:⑴施工道路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使水土保持设施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⑵主体工程动工前,实施熟土层进行剥离,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用于林地的覆土,加快了植被恢复时间,减少了植被恢复期水土流失量.⑶雨季施工中填筑土方时采取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了产生水土流失.4>工程管理:⑴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其中,并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了施工单位.⑵工程监理文件中落实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理单位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⑶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中落实了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测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防治效果的监测.⑷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手段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控制.⑸工程检查验收文件中落实了水土保持工程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通过以上五点的实施,从制度上强有力地保证了水土保持措施的作用,控制了水土流失新增量.4.2.生产运行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4.2.1.生产运行期填土分析填土场主要为粘土,主要是在地铁施工中产生的.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大部分集中堆放在填土场里,如无措施,将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堆高增加,雨水季节会形成泥石流冲击捞刀河河道,毁坏农田及农业设施,修筑挡土墙后.并在填土场地四周修筑防洪沟,并种植易活易长的树木以确保挡土墙的长久稳定性.回填土过程中,采取边堆边夯实,减少雨水对裸露泥土的冲蚀导致水土流失.4.2.2.对地铁弃土危害可能性进行分析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分析在山体周围没有排<截>水沟和必要的砌筑挡土墙,洪水季节的引流及排放不到位,必然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弃土填土区边坡为顺向坡,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则会产生土体滑坡、基岩顺层滑坡等.台阶分层高度超高和边坡过陡,也会造成填土滑坡安全事故.2>保障露天边坡稳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⑴坚持自上而下,台阶式的布置挡土墙方式,台阶高度必须控制在5m以下,台阶边坡角必须控制在45°以内.严禁超挖台阶底部边坡,防止形成悬岩、伞洞,避免形成一面坡.⑵边坡顶部必须挖掘排水沟,砌筑挡土设施防止地表水直冲采场边坡,边坡中如有水流渗出,应采取引流疏干措施.⑶在回填土结束时,山体应种草、植树.加强填土场环境的整治4.3.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1>从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工艺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定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是可行的.2>建设过程中,既远离村庄,又不占农耕地,其方案是合理的.3>对整个场地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对地质情况数据了解透彻,对挡土墙设计持力层选定提供可靠依据4〔针对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施工坡顶实施截排水沟,下部分段设置挡土墙,在施工设计中建议进一步复核其工程稳定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5.1.防治责任范围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部分.本方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根据项目工程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施工工艺等条件, 结合建设项目周边的自然环境,水土流失状况及露天堆放特点和周边社会经济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界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项目建设区项目建设区是指开发建设项目永久占地及施工期间的临时征、租地范围和土地使用的管辖范围,这是直接造成损坏和扰动的区域,是治理的重点区域.本工程的项目建设区包括:填土场、道路及绿化工程,面积22644.07m².5.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1〔分区依据与原则本方案防治分区根据地形地貌类型、新增水土流失的特点及项目主体工程布局及建设时序进行划分.同时分区的划定遵循以下原则:<1>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生态特征具有相似性;<2>与地方规划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划分相协调和一致;<3>分区内建设时序、以及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特点相似.6.水土流失预测6.1.水土流失预测的基础按开发项目正常的设计功能,无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本预测从土场、道路入手,分析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和危害.道路开挖后留下的坡面不治理,雨水长期冲刷,对坡下山体造成危害.回填土,没有水土保持措施,其危害威胁到周边河道,雨水季节将产生泥石流毁,造成极大损失.6.2.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分析6.2.1.水土流失成因、类型及分布项目区属低山构造侵蚀地形地貌,水力侵蚀是最主要的侵蚀类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力侵蚀.水蚀作用的大小、强弱主要取决于项目区土壤的抗蚀性、地形、降雨、地表状况等自然因素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1>自然因素影响土壤侵蚀的自然因素主要包括降雨、地形、土壤、植被等,其中降雨是地表径流和下渗水分的来源,也是形成水土流失的动力因素.⑴降雨:项目区多年平均降雨量1100mm,降雨主要集中在3~7月,年际变化大、分配不均,暴雨强度大、历时短,是形成区内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⑵地形:地形是区内影响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项目建设均分布在山坡地区,在地表和植被遭到破坏后将形成严重的水土流失.⑶植被:项目区植被覆盖率一般,但多年的自然恢复其固土能力相对较稳定,但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裸露的地表极易受雨水冲刷而形成水土流失.1>人为因素土壤侵蚀的基础是自然因素, 加剧土壤侵蚀的关键是人为破坏.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将直接导致区域内土壤侵蚀的加剧,增加水土流失量.6.2.2.项目建设造成水土流失原因分析1>扰动范围广、强度大本建设工程由填土场、道路及绿化等工程组成.2>水土流失分区明显该工程可能新增水土流失主要集中于回填场、运输道路、施工临时道路等.地表将遭受较大的扰动、破坏和影响,地貌将发生较大的改变.若不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将会产生新的水土流失.6.3.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6.3.1.预测内容施工期的特点是大面积的回填,土壤侵蚀严重;运行期土壤侵蚀主要表现为弃土堆放与开挖,破坏原有地面植被,运输时对路两侧植物生长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规定,预测围绕水土流失发生的时段、强度和流失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等几个方面展开.本建设工程水土流失统计和预测的具体内容,主要有:预测内容主要包括:①扰动原地貌面积;②弃土量预测;③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④水土流失量预测.6.3.2.预测方法<1>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主要是根据项目主体工程技术资料统计计算,部分是结合实地调查和图量测获得.<2>在查阅项目技术资料和实地调查基础上,通过主体工程设计资料统计获得.<3>在查阅项目技术资料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和图纸直接量测、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算.在工作中充分注意听取地方水行政部门的意见.<4>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预测,由于项目区没有土壤侵蚀实测资料,因此,对该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强度和水土流失量预测采用经验公式预测水土流失量Ms=F×A×PS×T式中:Ms——工程兴建时水土流失量<t>F——加速侵蚀面积〕km2〔A——加速侵蚀系数PS——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t/km2·a〔T——侵蚀时间<a>6.4.土壤侵蚀模数的确定6.4.1.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的确定根据实地对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的勘测,项目区位于低山丘陵区,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外业调查结果分析,并参照水利部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D190-96>.土壤侵蚀强度分级标准表综合确定本项目区属水力侵蚀区.按区域性分析计算其项目区平均土壤水力侵蚀模数为:道路;2500 t/km²·a;回填场:500 t/km²·a;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表6.4.2.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值的确定通过确定加速侵蚀系数A来分析确定扰动后的土壤侵蚀模数值.各项目开挖点加速侵蚀系数与开挖点地形地貌、地面物质组成等有关.地表土体破坏后,松散堆积物的径流系数减小,土体易饱和,其凝聚力也急剧减小,抗蚀性显著降低,根据有关经验和资料,侵蚀性增大为原来的2—12倍;由于裸露地表侵蚀性增大,侵蚀模数可能较原地表增大3—12倍.经过现场调查,工程类比,确定该工程加速侵蚀系数取值见表:加速侵蚀系数A取值表从上表类比该工程扰动地面再塑地貌加速侵蚀系数A取值为:道路区、回填区、确定扰动后的土壤侵蚀模数值.扰动后和植被恢复期土壤侵蚀模数值6.5.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开福区山鹰塘苏家公山生态复绿中,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地表将遭受不同程度的扰动、破坏,局部地貌将发生较大的改变.对项目区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6.5.1.加剧洪涝灾害项目建设过程中改变了原地貌形态,如果弃土倾入自然冲沟阻碍行洪,增加洪水发生的频率.裸露的边坡将会形成侵蚀沟,由于坡面侵蚀沟的逐渐加深,会形成沟壑,切到一定深度时,会引起塌方,威胁场地的稳定;另外,流失的土石会堵塞水保排水沟,引起洪水淤积,影响建筑物基础安全.6.5.2.造成区域生态环境恶化项目建设区所处地形地貌起伏较大,工程扰动面积大,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会破坏植被,使土壤原有结构受到破坏,土层变薄,土壤抗蚀能力减低,产生的泥沙进入沟道后,将会影响人畜饮水和下游河流水质量并导周边环境污染.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诸如生产生活废水、粉尘、,以及机械设备噪声等将对该区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外排水对部分土质岸坡冲刷,影响岸坡土体的稳定性,形成潜在的水土流失.6.5.3.占压、损坏地表植被,形成新的水土流失由前述可知,工程建设将占地达33.79亩,主要为林地,使项目区植被覆盖率在短期内有所降低.弃土无害化处理作业区与基建时平整场地、开挖土方及修筑道路扰动了原有地貌,改变了土地结构,破坏了原有植被,将加重降雨对地表土层的侵蚀,建设中形成的成片废弃地、裸露地及闲置地等,会对区域景观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运输道路的边坡在雨水的冲刷下会失去稳定性,形成滑坡阻断交通;另外,雨季由于降雨的作用,会引起边坡滑塌,形成水土流失,填土区虽然上部设置了截洪沟、下部设置了挡土墙可以起到一定防治作用,但在强降雨的情况下,回填场内部由于没有植被覆盖,弃土边坡也会形成一定的水土流失,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虽然流失的程度不大,但还未达到允许值.6.5.4.破坏水土资源项目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区土地受到扰动和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土壤有机质流失,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土壤保水能力下降、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加剧当地人口、水土资源的矛盾和影响了城市的水土保持总体功能.6.5.5.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原有已被破坏的裸露土壤面可能会由于重力或水蚀造成坍塌或者泥石流,危及捞刀河河道与危及周围居民的生活和破坏周边环境.由于项目区的回填行为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了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加剧了水土流失,不仅会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而且会对项目区下游造成危害.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保护项目区的生态环境,必须要求恢复和新建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并对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实施监测.6.5.6.综合分析及指导意见项目建设过程中,在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测分区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因不同施工区域施工活动的方式不同而强度各异.在本方案设计中,对项目建设生产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了全面预测,预测结果可用于分析主体工程水保措施成效,并强调落实后续工作中的水土保持措施,适时进行项目区绿化.。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2003年3月5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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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7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基建程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今后,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利用世界银行等外资水土保持项目,都应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把监理工作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管好用好建设投资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发挥监理的作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要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择优选定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要保证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信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工程或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

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后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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