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doc
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机制探究

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机制探究摘要:贪污贿赂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都将带来极为消极的影响。
因此,探索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其预防机制,便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危害预防机制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型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职务性、智能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尤为突出的经济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往往呈现出言词证据多、书证多、间接证据多、一对一证据多等特点。
不仅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了国家的职能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威信,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容易出现较大的争议。
本文就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实践认定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证据的确认和使用以及贪污贿赂罪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探究。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职务有关,属于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均与其他案件有很大区别,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所具有的言词证据多、间接证据多、一对一证据多、书证多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犯罪主体特殊,多数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串供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甚至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担任领导职务。
往往以合法的身份职权作掩盖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强,在职务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案发后,只要不承认,不供述,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尤其是在共同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案件中,贪污共犯之间与行贿受贿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同盟。
犯罪嫌疑人在事前和事后强化这种利益同盟以及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无法获取。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
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
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

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论; 文; 摘; 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成之一,却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地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贿赂犯罪做坚决的斗争,笔者针对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特点对策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
如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贿赂犯罪约占案件总数的37%。
仅200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不满35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①。
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在已制定的法律中,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法律之间有衔接,有的不具体,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证其贯彻实施②;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
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
浅析新时期商业贿赂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新时期商业贿赂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廉政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商业贿赂作为廉政工作的重点应该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文章分析了商业贿赂犯罪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制度参考。
【关键词】商业贿赂;市场经济;国家人员;整治近些年,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势头强劲,在诸多的行业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商业贿赂问题,并且这一问题进一步的扩大了。
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投机钻营,甚至大肆行贿官员,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私吞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商业运行规则,增加了反腐工作的难度。
所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近年来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任务,我们要积极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整治社会不正之风,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纯净、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涵义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取得与对手相比较的竞争优势,比如说优先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贿赂对方的行为被称为商业贿赂。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交往日益密切,另一方面也使商业贿赂不断渗入商业交往的各个方面。
商业贿赂的泛滥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还造成了商户间的恶性竞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由商业贿赂带来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纳入其中。
商业贿赂犯罪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它是指企业或市场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采取违反竞争规则贿赂政府或相关机构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形成的原因(一)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为市场经济体制。
新的市场规则尚未形成,却是先打破了旧的市场规则,所以在现行的经济环境下市场混乱不可避免的。
商业贿赂犯罪这一现象很容易出现了,一些人认为搞好市场竞争必须要有一些特殊手段,但是把商业贿赂等同于搞好市场竞争的特殊手段,这就有点“不正常的”,我国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制度,虽然在制度的具体的执行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会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市场活动。
行贿犯罪案件分析与预防对策

行贿犯罪案件概述
行贿犯罪的定义与类型
• 定义:行贿犯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的行为。
• 类型:根据行贿犯罪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直接行贿:直 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b. 间接行贿:通过中间人向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c. 集体行贿:多个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d. 单位行贿: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调整 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渠道 等
持续改进: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不断优化宣传教育方案
建立健全预防行贿犯罪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预防行贿犯罪的组织机构
设立专门的预防 行贿犯罪机构, 负责制定和实施 预防行贿犯罪的 政策和措施。
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合作,如司法、 监察、审计等部 门,共同打击行 贿犯罪。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举报行 贿犯罪行为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贿
建立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推动国际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提高国际反腐败法律地位 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贿犯罪 加强国际反腐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反腐败的认识和意识
加强预防行贿犯罪的宣传教育
案例揭示了行贿犯罪的严重性,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展示了行贿犯罪的复杂性,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被卷入行贿犯罪的漩涡。
案例强调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提醒人们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和信誉,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 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提醒人们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a. 直接行贿: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b. 间接行贿: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c. 集体行贿:多个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d. 单位行贿: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对策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
本文将探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可行的对策,以期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原因1. 特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类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权力部门,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主体往往是一些拥有特权和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这类犯罪通常伴随着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被发现和揭露。
2. 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
在一些组织和机构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人员滥用职权。
第二,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
一些人为了寻求经济利益的不正当手段,选择了贪污贿赂。
第三,道德观念淡薄。
在一些人心中,私欲膨胀,道德底线模糊,这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贪污贿赂的泥潭。
二、1.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贪污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和公正。
此外,还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贪污贿赂的工作中。
2. 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强调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贪污贿赂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3.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增强其抵御诱惑的能力。
4.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跨国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这类犯罪活动。
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加强情报交流和合作调查,形成合力,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成为当前司法领域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党和国家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然而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本文从行贿犯罪频发原因着手探讨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犯罪;预防对策一、刑法修正案九下的行贿犯罪变化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 年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刑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行贿罪法条,首先是增加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使行贿分子同时受到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双重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规定,对于行贿罪,应当在10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 2 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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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 )论文关键词:贿赂犯罪特点;成因;完善;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 " 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 "市场上的商品 " 。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 万元。
(二)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 "或送 " 干股 " 的方式行贿。
贿赂犯罪手段也呈现一些新的方式:如从即时收益到转调岗位、退职退休时再行受益,实现"期受 " 效果,还有利用自己的配偶、子女等接受行贿,造成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假象。
(三)内容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从送钱、高档礼品、购物券等发展到送住房、性贿赂等,数额越来越大,有的贿赂双方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如给子女提供国外读书、免费提供旅游,提供赚钱的消息,更加突出的是送汽车的使用权,并且承担汽车的所有费用,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送。
如我省某位女副厅干通过出卖自己的肉体,连续征服了先后两任书记,为自己的平步青云打下" 坚实的基础 " 。
(四)贿赂主体由单一个人向单位蔓延单位为了谋取利益以单位的名义行受贿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贿赂,如医药领域的药品回扣,生产厂家为了能打开药品的销路,给予医院、医生高额的目的,加大了医药的成本,造成眼下药价过高的主要原因。
(五)危害性大,腐蚀性强贿赂犯罪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腐蚀是其他犯罪难以比拟的,一方面在思想道德上,它败坏社会风气,贿赂犯罪所遵循的是以权谋私,唯利是图的性条,它与人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但又与人的贪利动机相符合,其蔓延能够严重影响社会的信仰基础,动摇人们关于公平公正的正义信念,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准。
另一方面在客观后果上,它腐蚀着社会肌体,政治上它公共权力蜕化变质,败坏国家形象,严重时会危及政权的生存,经济上它增加了交易成本,使经济生活不能有序进行,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贿赂犯罪深入到各个领域,渗透力强突破了以往的 " 实权 " 部门,一些被称为 "清水衙门 "的如文化、科技等部门也成为多发地带。
如文化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过去的冷清单位对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网络的发展,使得文化部门手中的权力上升,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件的办理、经营中的管理等都有国家权力的制约,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公然违反未成年人禁止上网的规定,但他们却能红红火火的发展,这其中的奥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文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收到了经营者的好处。
二、贿赂犯罪的成因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产生、蔓延有着同其他经济犯罪相同的原因,也有着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一)权利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前提权力的存在是贿赂犯罪的前提,没有权力就没有贿赂犯罪,只要权力能够产生利益并且这种利益是能够产生巨大回报的,就能产生贿赂犯罪的土壤,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支配一定的社会资源,当这种资源的支配能够产生利益时,权力就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对象,权力拥有者拥有的权力是公有权力,其产生的利益与自身利益相分离的,他只以工资、薪酬为劳动所得,他只有通过受贿才能从权力的行使中直接获得利益,并且无须承担任何成本,其受贿所得完全是额外所得,因而行贿方只需付出很小的利益就可获得比之大的多的利益。
(二)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当前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为贿赂犯罪风气的蔓延营造了环境,市场经济消极的一面,如一切商品化、市场化,金钱万能等对人的思想腐蚀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使得一部分人在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下,以权牟私、中饱私囊,把手中的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权力系统之中,使得某些人产生要想获得我手中权力的帮助必须付出相应的支出,这些人忘却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到底是谁赋予他们的,应该是为谁服务的。
(三)体制不完善给贿赂犯罪的发生找到了可乘之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体制的不成熟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条件,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经济管理实施宏观调控,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时难以消除,行政权力仍然会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之中,造成政企不分,客观上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建立起一种完善的制度,使得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两者利益相分离,就使得一些企业人员不惜以企业利益作为交换条件,个人从中捞取 "回扣 "、"手续费 " 等各种名义的贿赂,再加上监督体制的不完善,虽然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这些都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程序和标准。
如人大监督,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他们开展工作,进行行政审批的根本不会向人大常委会提供任何资料,人大拿什么东西去监督呢?(四)腐朽的权利欲是贿赂犯罪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一个手中拥有权力,如果其思想受到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如崇尚西方的奢侈豪华生活的高消费、拜金主义,就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机会,拜金主义使得人们对金钱的追求推到了不适当的崇拜程度,使得金钱无孔不入,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此外落后的思想也是个人素质低下的一种重要表现,如"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 互相攀比" 等等,当今社会攀比之风非常盛行,如大家互相攀比住房的大小、车子的豪华等,一些权力拥有者光靠自己的工资是难以满足,那只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去换取金钱财富了,这也是" 发家致富" 的快捷之道,一些权力拥有者看着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 "幸福生活 " 添砖加瓦,而没有受到惩处有时却能平步青云,心理上产生一些落差、埋怨, "为什么别人能搞我就不能搞了" 这一思想的出现就会为自己埋下祸根。
(五)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贿赂犯罪得以蔓延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型犯罪,在目前的执法环境情况下,对其查处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犯罪分子一般手中都拥有权力或曾经拥有也权力,他所建立起来的关系网是一张无形的网,这张网会对查处过程设置重重障碍,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就讲" 礼义 ",很多人会有 " 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 ",所以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有很多人出面说情等等。
此外目前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认定过于苛刻,也为犯罪分之翻供创造条件,在审判环节又出现了量刑偏轻,适用缓刑过多的现象,使得犯罪分之受到的惩罚显然不对等,助长了犯罪分之的胆量,造成贿赂犯罪成为一种 " 低风险、低成本、高受益" 的犯罪,刺激了一部分手中拥有权力者铤而走险。
三、完善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从第 385 条至第 393 条规定了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但犯罪分子却利用各种条件寻找法律上的盲点,并用这些为自己的犯罪寻找法律上的"保护伞 " 以达到逃脱法律的制裁的目的。
(一)我国刑法中的自首、缓型制度是贿赂犯罪分子给自己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具有人、财物的管理、控制职权,位高权重,客观上使得他们具有某种强的地位,这种强势地位即使在其丧失法定身份之后短期之内并不会消失殆尽,在当前不健全的人事制度下,他们事前往往编织各种关系网,强化其权力优势,虽然东窗事发,但权力的影响依然存在,如此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会进行一般操作,使司法机关办案受到干扰,最终使得审判人员以有自首、立功表现或以其他酌定情节为由而达到重罪轻判甚至更轻,以求达到一种“平衡”,所以笔者建议应在立法中从严把握自首和立功的条件,增强了操作性,尽可能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达到一定时不适用缓刑制度,对于立功表现的认定应由上一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院检委会联合认定。
(二)完善法定刑配置当前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对单位可以处罚金,对个人没有规定,个人只规定可并处没收财产,从经济上没有给行贿者、受贿者予以严厉打击,社会中有的受贿者虽然受到了查处,但其查出的事实只是其大肆敛财的一小部分,这些人虽然失去了这一部分,但仍可拥有大量财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预先有准备,将大部分财产移至其亲属或者国外,致使侦查机关无法掌握其实际拥有的资产。
所以笔者建议立法上可对贿赂犯罪增设附加刑一财产刑,规定贿赂犯罪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处多少的罚金,从经济上制裁,让犯罪分子不敢犯,因为贿赂犯罪的目的就是获取金钱,让犯罪分子罚得“倾家荡产”,让其考虑犯罪成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