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已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是任选的,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能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在犯罪构成中犯罪金额既是构成犯罪的性质要素,又是构成犯罪的数量要素,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对此,应引起刑事辩护律师的百分之百的重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犯罪金额是构成此罪的关键因素。

一、“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的关系。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理应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的计算。理由是:1、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没有出现“非法经营数额”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情节严重”的表述方式。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严重”是侵权行为的定量规定,而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知产解释》出台前,相关司法文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非法经营数额”,《知产解释》继续沿用这一表述,并将“非法经营数额”具体化。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在规定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标准时采用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等。这些量刑标准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出台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因此,《知产解释》第十二条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七个罪名,而不仅仅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之一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3、从文义上看,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的总数额,范围包括非法制造的侵权产品、运输的侵权产品、储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额等。因此,非法经营数额的外延和内涵都应囊括销售金额。

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确定。《知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不是任选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确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时,才能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这一规定包括: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据此,“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确定,

可以采用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海伦凯勒》读书心得5篇最新范文

《海伦凯勒》读书心得5篇最新范文 《海伦凯勒》主要讲述了美国盲聋女学者海伦·凯勒的一生。她的眼睛瞎了,又失去了听力,可她凭着超人的毅力,学会了讲话,并且学会了五中语言文字,为人类做出来重要的贡献。她受到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奖赏和赞扬,一生永远无数的鲜花与掌声。那么海伦凯勒自传读书心得怎么去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海伦凯勒自传读书心得范文5篇,希望可以分享给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海伦凯勒》读书心得范文一 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叫《海伦凯勒》。 海伦凯勒在她出生十九个月的时候,因为生病,失去了宝贵的听力与视力,所以她成了一个又聋、又哑、又盲的重度残疾儿。她不像正常人一样学习、生活、可她凭着自已的意志一次又一次地向病魔挑战,克服了常人难以想像的困难,坚持不懈,终于考上了大学,成了一位出色的演说家。 海伦凯勒是个非同一般的女孩,她有着拼博到底的勇气;有着惊人的意志;还有那为盲人福利奉献一生的理想。虽然她的生命中承受了那么大的打击,可是她却有向命运之神挑战的决心!失去视力的她虽然不能感受雨后彩虹的缤纷,也无法欣赏皎洁明月的清辉,她无法用自已的双眼去领略大自然的美,但是她却用心去体会,用心去感受 海伦自幼就有一个伟大的愿望,那就要建立一个盲人基金会。考取大学后,她就一直在为创造基金会奔波,在她的生命里最美好就是助人。和海伦凯勒相比,我是渺小的。我没有她惊人的意志,没有她那美好的憧憬。在我身上,更多的是

独生子女的缺点:脆弱,怕累, 碰到困难总想躲避。 读了《海伦凯勒》我完全进入了她的世界,这个世界给予我的是无比的震撼,我,不,不止是我一个人,是所有的人都应该向海伦学习,学习她那无私奉献、助人为乐、精益求精的精神。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句话对海伦很合适。 读书虽苦,但乐在其中。 在人生的旅途上,尽管人人盼望欢乐,无人喜欢忧伤,但它们却像孪生姐妹,永远在生活的舞台上相伴共生。我们学习知识也是如此,为了那眼花缭乱的数字迷宫而呕心沥血,为了那令人头疼的作文而费尽心思。这些表面看来确实很辛苦,然而辛苦的另一端,迎接我们的则是一串快乐的音符。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耕耘就得付出一定的代价,没有含辛茹苦的耕耘,哪能领会到甜入心田的收获?知识的海洋原来不是风平浪静的,要想获得真知,就必须扬起奋发的风帆,努力拼搏,这一定是很苦的。在它面前,我们是畏难怯步,还是搏击进取?前者当然不会在事业上有所成就,更不能领会到学习的乐趣:而后者则会领略到知识的芬芳,迎来梅花扑鼻香。的丰硕成果。想一想你取得的每一点进步吧,哪一点不是经过辛勤的劳动所获得的!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渴望的是获得知识,付出点代价算得了什么。,当然求知是辛苦的,但我们把心血得来的知识用在建设祖国的大业上,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作出贡献,岂不是非常快乐? 《海伦凯勒》读书心得范文二 《海伦·凯勒》这本书记述的是一个真实感人肺腑的故事。我一口气读完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知识点重点剖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 (1)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商标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提醒注意】 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点很容易被当做诈骗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生效)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明知”的认识应当是故意犯罪,但在“应知”的情况下,则符合疏忽大意的心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徐燕平田欢忠万海富邵旻秦天宁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成为共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对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为进一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决定不起诉5件6人,撤回起诉1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13件44人,撤案19件2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三是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犯罪集团化、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海伦凯勒读后感(共9篇)

海伦凯勒读后感(共9篇) 本文是关于海伦凯勒读后感(共9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小学生海伦凯勒读后感300字:隐形的翅膀 《海伦·凯勒》这本书记述的是一个真实感人肺腑的故事。我一口气读完了它,从中受到许多教益。 书中介绍了美国盲聋女学者海伦·凯勒的一生。她的眼睛瞎了,又失去了听力,可她凭着超人的毅力,学会了讲话,并且学会了五中语言文字,为人类做出来重要的贡献。她受到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奖赏和赞扬,一生永远无数的鲜花与掌声。 一个盲聋残疾人,为何能取得如此的的成就?如果海伦屈服于不幸的命运,那么,她将成为一个可怜而又无知的人。然而,她并没有向命运低头,而是以惊人的毅力和顽强的精神,走完了自己光彩的人生道路,成为一个知识渊博受人尊重的人。 读完这本书,我深刻的意识到:一个人能不能取得成就,不在于条件的好坏,而在于有没有奋斗的精神。平时,有些人总是以条件差困难多为不能取得成就的理由。但是,和海伦相比,我们的这些条件又显得多么好呀!一个人只要有一个远大的目标,并且为这个目标不懈努力的奋斗,就会拥有无穷无尽的力量。 小学生海伦凯勒读后感300字到这里就结束了,更多文章请关注精品作文网。 暑假奇遇读后感:读海伦凯勒有感 《海伦凯勒》这本书写的是一个真实的感人肺腑的故事。我一口气读完了它,从中受到了许多教益。 这本书记叙了美国聋盲女作家,教育家海伦凯勒的一生。海伦一岁半因病丧失了视觉和听力,这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可想象,不可忍受的痛苦。然而,海伦并没有向命运屈服。在老师的教育、帮助下,她战胜了病残,学会了讲话,用手指“听话”并掌握了五种文字。24岁时,她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着名的哈弗大学拉德克利女子学院。此后,她把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世界盲人利益的事业中,曾受到

海伦凯勒读后感600字作文5篇

海伦凯勒读后感600字作文5篇 海伦凯勒读后感600字作文1 放学回家后,我一口气便把语文书上的《海伦·凯勒》这篇课文读完了,读完这篇课文后,我思路万千,心想:小海伦这种对对生活的无比热爱以及在困难面前不抬头的精神是如许值得咱们学习呀! 这篇课文次要讲述了海伦在一岁半的时候,蒙受了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的极大不幸当前,在沙利文老师的鼓励和指点下,以惊人的毅力顽强刻苦地学习的故事。 里的这一句话使我很感动。“她心中充满了史无前例的喜悦,感到生命有了新的开始”。这句话是说:只管海伦双眼失明,双耳失聪,但她在沙利文老师的鼓励下,使她获得了微小的力量和决心,她不再是一个与有声有色的世界隔绝的人了。 想想小海伦惊人的毅力,相比之下,我真是差远了。记得有一次,寒假里奶奶带我去爬山。当时天气热极了,达36c0多,我心想天气那么热,还去爬山?再说如果到了山顶,那还不累趴下呀!可奶奶坚持要去,说要锻炼我的毅力。无法下,我只得随她而去。 来到山脚下,向上一望,啊!那么高,我可爬不下来。还没爬,我便畏缩了。奶奶见了,拉着我一步步向上爬。可刚爬了一会儿,我的腿就软了。头上的汗珠一串串往下淌。

我扶住栏杆,缓缓地坐下,赶紧擦汗。就这样,停停爬爬,爬爬停停,直到最后也没有爬下来。再看不起奶奶那么大岁数都爬了下来。 自从看了《海伦·凯勒》当前,我才知道,爬山这点大事算什么?这一读一比,使我懂得了不管做什么事,都要用本人的智慧和意志英勇地去面对。在困难面前,要想办法,不能畏缩。 如今我一定要多锻炼毅力,养成在困难面前不屈服的精神。 海伦凯勒读后感600字作文2 今天,我又怀着崇敬的心境读了一片大家都很相熟的:《海伦·凯勒》,我真打心眼儿佩服她。 记叙了海伦在一岁半的时候就生了一场重病,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她并没有放弃生的宿愿,反而愈加致力学习,后来考上哈佛大学成为一名著名女作家的故事。中写道:“她不分昼夜,像一块干燥的海绵吮吸着知识的甘霖。她拼命摸读盲文,不停的书写单词和句子,她是这样的如饥似渴,以致小小的手指头都摸出了血。”这段话让我非常感动。盲文只管是凸出来的,但并不向刀子一样锋利,柔软度还是有的,摸摸那些字都把手摸出了血,可见她是读了多少书,比常人多了多少知识啊! 咱们大多数人都有一双美丽的眼睛,能看见五彩斑斓的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来,朝阳法院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 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少发案件。但从案值上看,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案件涉案数额不断上涨,案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区间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 值最高的近800万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 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 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规范。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规范。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他的刑法思想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再次,“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本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

读海伦凯勒有感

读《海伦·凯勒》有感学习了《海伦·凯勒》这篇课文后,我就被感动了,就被故事中的主人公海伦·凯勒的坚定信念和顽强的意志力所震撼了! 这篇文章真的是感人肺腑。这个故事讲述了海伦的坎坎坷坷。在海伦一岁半的时候,一场灾祸使她丧失了人的本能——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这使小海伦与有声有色的世界隔绝了,但是,她并没有向命运屈服。在沙利文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海伦学会了用手指“说话”,并且,还学会了阅读、书写和算数。海伦·凯勒,由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走进了知识的殿堂,她就像一棵干渴已久的小草,允吸着知识的雨露甘霖。同样,在萨勒老师的教导下,海伦也学会了说话。功夫不负有心人,1900年,海伦终于考上了大学,从那以后,她决心像沙利文老师那样,把爱倾注在残疾人身上。 海伦·凯勒一个生活在盲聋哑世界里的人,却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是多么令人惊讶的啊!海伦的一生是不平凡的,她给予人们极其多的道理。她吃的苦是我们这些正常人无法想象的,无法体会的,我们身体健全,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但许多人却虚度光阴把心思用在追逐打闹上,而又有谁能像海伦·凯勒那样惜时如金地学习呢?谁能像她那样勇敢地面对困难;谁能像她那样热爱生活、关心他人;谁能像她那样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呢? 我们应该像海伦·凯勒学习,学习她那种不屈不饶的奋斗精神,她并没有因小时候耳聋、眼盲而退缩,而是勇敢地向前进。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站起来,我们要做生活的勇敢者!(徐思敏) 《海伦·凯勒》有感 海伦·凯勒,因为一场疾病使她坠入了黑暗与寂静的深渊。从此,一切事物从她的视觉和听觉中消失了。 海伦·凯勒的一生是一个奇迹。她的奇迹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用自己的勤奋﹑刻苦和她的老师日日夜夜辛勤劳动换来的。那些奖项﹑作品里蕴含着她们师生二人多少心血与汗水啊!她把毕生的精力致力于慈善事业,她寻找一切机会进行募捐,利用一切机会到各地演讲,用亲身经历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热爱生活。 海伦·凯勒,一个87年在无光﹑无声﹑无语中度过。就是这样一人,克服了常人不能想象的困难,考取了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女子学院,凭着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艰苦卓绝的奋斗,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海伦·凯勒,一个既看不见又听不到的女子居然能取得那样的成就,作为一个身体健全的人,我们该如何珍惜自己的每一点呢? 海伦·凯勒的著名散文《假如给我三天光明》给了我一个很好的答案:“我们应该好好利用自己的眼睛,珍惜我们拥有的一切。” 我们应该像海伦·凯勒那样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在顺境里珍惜大好时光,面对逆境勇往直前。(黄天骄)《海伦·凯勒》读后感 今天,我们学习了《海伦·凯勒》这篇课文。 海伦·凯勒,一岁半时生了一场大病,从此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然而,正是这位又盲又聋的女孩以优异的成绩从哈佛大学拉德克里夫女子学院毕业,成为了一名学者!谁会想到海伦·凯勒是怎样努力地学习,怎样刻苦地练习说话!是啊,我们只看到了她成功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她是怎样学习的。要考上哈佛大学拉德克里夫女子学院谈何容易!连正常人都很难考上的大学,更何况是一个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可是,海伦·凯勒却做到了!她凭着自己不屈不挠、刻苦努力的精神考上了哈佛大学! 盲人认为光明是最好的,聋人认为声音是最好的……当自己失去了什么,才认为那是最好的,才会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不珍惜它。其实每一样东西都是宝贵的,但只有失去的时候才会认识到它的可贵。健全人是无法感觉到失去光明的痛苦,失去声音的痛苦……因为他们都没有失去过。海伦·凯勒用自己的经历告诉我们珍惜我们拥有的一切,热爱美好的生活,用“心”去体味生活。 海伦·凯勒一个在无边无际的 黑暗和死一般的沉寂中度过八十七 年的孤独岁月,却拥有不屈不挠的 奋斗精神,懂得珍惜自己的一切, 值得我们学习。(顾佳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一一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一)罪刑法定 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 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 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 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下面做几点小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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