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与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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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政监管

第一节行政监管概述

知识点一: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证监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该法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细化监管。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知识点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节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形式与手段

知识点一:适度监管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适度监管原则。

1、在市场准入环节。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无前置审批,而是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2、在基金托管环节。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3、在信息披露环节。

对需要向投资者进行的定期披露、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作了规定,其他事项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

4、在行业自律环节。

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知识点二:合格投资者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不用穿透】

法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知识点三: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1.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知识点四: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对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规定。

知识点五: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

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知识点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知识点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知识点八: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股权投资基金是买方业务

知识点九: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1、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扶持。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知识点十一: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知识点一: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知识点二:公司增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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